你好勞動監察調解時我被老闆冤枉說工作沒做好在調解的時候

時間 2022-03-13 23:40:03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1、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勞動爭議,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例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3、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或營業執照影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立案後,**,然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4、如果請專業人士指點,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你去新單位工作!

5、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勞動合同法》第10、46、47、82條!

2樓:青帝互聯

感覺你能要回你的正常工資就不錯了 加班什麼的估計比較難了 因為你沒有什麼證據證明你有加班的

望採納。

個體老闆拖欠工資,勞動監察大隊調解後還是拖欠工資不給,應該怎麼辦?

3樓:野馬幫何莫

首先,用人單位(包括個體經濟組織)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因此,勞動監察大隊說他們「只能做調解」是不對的,你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其次,除了上述途徑外,你也可以向法院依法申請支付令,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廈門遇到勞資糾紛,雖然勞動監察大隊解決了,但是我還是有些不明白,望各位大神賜教,謝謝!

4樓:匿名使用者

"母親在某企業工作近6個月,企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醫社保,每個月沒有工資條,扣的工資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誤以為是繳納醫社保(之前是答應試用期兩個月後繳納的),並且國慶節法定節日沒有加班費也沒有調休,溝通數次沒有得到答覆,無奈之下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你說得夠詳細了。但有個最重要的問題:

空口無憑!

「不籤勞動合同「肯定違反勞動法,」不繳納醫社保」也違反相關規定,但問題是這些在勞動仲裁或者訴訟時確實需要證據,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證明你母親與該企業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若沒有,你要仲裁庭或者法院如何採信你的說辭?

舉個例子,你說你的錢存在銀行裡,要去取錢,得提供什麼東西呢?不可能就站在銀行門口大叫「拿我的錢來吧」!就算你提供不出存單什麼的(比如遺失了),也得弄些相關證明吧!

你有部分錄音,但問題是錄音中有沒有關於雙方身份的內容,比如你稱對方的全名、身份,有你自己或你母親的名字出現等等,否則人家一句話不是他說的,沒辦法認定(當然你可以申請做聲紋鑑定,可**會受理?)!

勞動監察是具體行政行為,只能責令支付,責令補繳,如果單位拒不執行,時效更長。所以在務實中勞動監察很多時候充當了和事佬的角色,能為勞動者要回多少就要多少!畢竟勞動者是弱勢!

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享受相關社保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你的權利!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勞動者參加工作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簽定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自應當簽定之日起下月承擔雙倍工資風險。

你有權索要雙倍工資,有權主張相關社保!

「勞動監察部門是否有做的不合適的地方」,有!你可以到法院起訴勞動監察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後果嘛,下次碰到這種情況,很簡單,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先調查取證,在規定時間內決定受理還是不受理。

受理以後立案,調查,最終下一份責令用人單位補籤勞動合同、補繳相關社保通知書結案(整個過程兩個多月)!

你對結果不滿意,直接提起仲裁就行!

仲裁是一種準司法行為,他們裁決具有法律效律的,誰主張誰舉證,你先舉證出來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簽過字的工資冊、入職登記等)確定勞動關係吧!包青天包大老爺也是要看證據的。一步一步來,最後仲裁裁決書一下,結案!

如果公 司對仲結果有異議或是不執行,直接可以上法院。

權利可以放棄,但義務必須覆行!一開始你們就放棄了簽訂勞動合同及保留相關依據的義務,而且現在你們舉不出任何有利於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依據來!要不 隨便一個人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未籤勞動合同、未繳納相關社保,或是直接到法院起訴某某企業拖欠工資、不籤勞動合同,那整個社會的勞動關係不就亂套了。

還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法定年齡內」的勞動者,如果你母親年齡超過法定年齡(也就是退休年齡),那就更難扯了。

亂說了一大堆,不想給你誤導,就此止住吧。

個人觀點,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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