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誠協議的有效條件有哪些,夫妻簽訂「忠誠協議」有效嗎

時間 2022-03-17 02:35:03

1樓:愛喝粥

通常所謂的忠誠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制定的有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如果違反,過錯方經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協議。

1、夫妻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202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之間應該相互忠實,《婚姻法》允許夫妻對雙方有關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若您的「忠誠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那麼該協議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的,會得到法律的支援。

2、夫妻間忠誠協議約定孩子監護權是否有效?

該忠誠協議中約定:「一方違反忠誠義務,雙方就必須離婚」是違反婚姻法的規定的,婚姻關係是不能受合同法約束,該約定違背了婚姻自由中的離婚自由原則;另外,離婚並不意味著父母一方喪失對子女的監護權,監護權是一種法定權利,不因離婚而喪失,也不能通過協議約定排除,而撫養權是根據雙方協商、孩子意願、雙方經濟條件等各種情況進行確定的,也可以變更。

3、簽訂夫妻忠誠協議時應該注意什麼問題?

目前對於忠誠協議的效力在法學界仍有較大爭議,如果個人感覺確實需要一份忠誠協議來保護自己的權益,那麼先簽署一份這樣的協議也未嘗不可,但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應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制定、簽署,不能存在脅迫等情形。

(2)協議內容不能限制人身權利,如離婚自由權、孩子撫養權等和人身關係密切聯絡的權利。

(3)約定的賠償數額不能明顯畸高;家庭財產的分配也應保障一方的基本生活,像「淨身出戶」等約定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援。

(4)一般情況下,忠誠協議只有在判決離婚時才有可能獲得法院支援。

2樓:七臺河李陽平

夫妻簽訂的「忠誠協議」,只是要體現了雙方真實意思,沒有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與公序良俗,沒有涉及限制人身權(比如不得離婚、不得再婚、不得參與社交活動等)的,以表示對相對人忠誠義務的協議是有效的。同時,《婚姻法》中也規定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法定義務,從立法本意上是支援夫妻相互忠誠的。

夫妻簽訂「忠誠協議」有效嗎

3樓:華律網

首先,「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相互間的忠實義務以及違約後果進行的約定。協議書中常常約定若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於道德品質問題出現背叛配偶的婚外情,則必須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目前,對於「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尚存在爭議。

主張無效的一方認為:第一,夫妻忠誠義務只是道德上的要求,不屬於法律調整範圍;第二,《婚姻法》規定的四種過錯方賠償情形並不包括一般的婚外情;第三,「忠誠協議」不屬於財產約定的範圍,法律不允許通過協議來設定人身關係。主張有效的一方認為:

第一「忠誠協議」屬於契約,婚姻事實上可以推定為特定男女當事人之間存在的一種契約,互相忠誠則屬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當然的義務;第二,《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忠誠協議」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第三,「忠誠協議」是一種對夫妻財產關係的約定。

《婚姻法》第19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所做的書面約定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4樓:廉浩淼

約定「精神損害賠償」合法

案例:周安梅於2023年初認識了劉棟,同年兩人結婚。婚後,周安梅與劉棟簽訂一份協議:

夫妻二人婚後互敬互愛,若一方出現婚外情,將給予對方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2023年,周安梅發現劉棟通過網路認識了一個女性,在勸說無效的情況下,周安梅提出了離婚,並要求劉棟支付1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但是劉棟不同意,他認為精神是無形的,不能用金錢來衡量。

說法:忠誠協議,是指夫妻之間約定違反忠實義務的一方給付對方若干財產的協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了規定,明確了精神損害是可以用財產形式來補償的。

因此,夫妻約定違背忠誠方向對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是合法有效的。

約定「淨身出戶」有效

案例:村民小鐘是一個養殖能手,經過幾年的努力,手裡存了十幾萬元,但由於長相欠佳,一直沒能找到合適的物件。2023年,經親戚介紹,他和鄰鄉姑娘小雨步入婚姻的殿堂。

婚後,小鐘擔心小雨不願和自己長久過日子,就和小雨簽訂一份協議,約定「夫妻婚後應彼此忠誠對待,如一方出現道德品質問題,將淨身出戶」。2023年,小鐘從鄰居那裡得知妻子小雨和她一個小學同學關係甚是密切,遂提出離婚,並要求小雨淨身出戶。小雨同意離婚,但她認為「淨身出戶」對自己不公平,要求分割財產。

說法:忠誠協議中關於「淨身出戶」的約定是否有效,一直以來是一個富有爭議的話題,有人認為婚姻法中「夫妻應當忠誠」只是一種價值觀念,屬於道德的調整範疇,只能用道德來約束。但忠誠協議是夫妻雙方事先對財產和損害賠償的約定,通過夫妻忠誠協議,無過錯方在離婚時能夠得到財產上的補償,從而實現自我保護,減少離婚時財產分割方面的爭議。

本案中,小鐘和小雨簽訂的忠誠協議是他們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因此應當是有效的。

約定「不準離婚」違法

案例:農村姑娘王琦高中畢業後進城務工,認識了老鄉徐浩,兩人談起戀愛。2023年,兩人回到家鄉舉辦了婚禮,並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為了維護婚姻的長久,雙方還在家人的見證下籤訂了協議:夫妻二人對彼此忠貞不二,永不背棄對方,將來無論出現何種狀況,都不準離婚。2023年年底,徐浩認識了一個女網友小雪,二人感情迅速升溫,徐浩便向王琦提出離婚。

王琦聽了很生氣,拿出當初簽訂的協議說這輩子徐浩都休想離婚。

說法:王琦和徐浩的協議約定「不準離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應屬無效條款。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離婚自由是公民的一項法定權利,不能被剝奪,因此,王琦僅以雙方「不準離婚」的忠誠協議為由來保全自己的婚姻難以獲得法律支援。

約定「放棄撫養權」無效

案例:趙海洋和妻子原本有一個幸福家庭,女兒樂樂聰明可愛,但自從妻子參加同學聚會後就變了,後來趙海洋才知道妻子遇到了初戀情人,二人有心「再續前緣」。趙海洋知道妻子很愛孩子,為保全婚姻,就與妻子約定:

夫妻雙方共同愛護家庭,對對方忠誠,如果背叛婚姻,就放棄孩子的撫養權。

說法:用孩子的撫養權拴住對方,這是很多人為維持家庭的完整時首先想到的方法,但是這個做法是不對的,也是不明智的,也不會獲得法律的支援。孩子的撫養權是父母對子女的一項法定人身權利,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以,協議約定放棄孩子的撫養權是無效的,同樣,對孩子的探望權也不能通過約定加以剝奪或限制。曉莉

5樓:北京家理律師

忠誠協議籤對了才有效,為什麼這樣說?請聽家理律師事務所婚姻律師禹輝的詳細回答。

夫妻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有效嗎

6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如果夫妻雙方是在意思表示真實,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籤訂忠誠協議,對婚前財產進行約定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如下: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樓:張明君律師

夫妻忠誠協議雖以合同的形式存在,但不屬於合同之債而屬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屬於侵權責任,而不屬於違約責任。 夫妻忠誠協議中所議定的補償,其本質是損害賠償,包括物質上的和精神上的賠償。且不說《婚姻法》已將就賠償的情形作了嚴格的規定,即使是擴大了應賠償的情形,通過協議預先確定今後可能發生的違背協議後的損害賠償額,也是與基本法理相違背的。

這是因為,損害賠償是以損害是以損害事實為基礎,其數額不能由雙方當事人預先約定。損害賠償適用填補原則,數額上應依照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計算,當事人有多大損失就賠償多大損失,而不是憑空想象。《婚姻法》也確實規定了婚姻雙方可以對婚前婚後財產歸屬進行約定,但並不允許通過協議來設定人身關係。

忠誠協議的效力不能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確認合同是否有效的條款來進行判斷。夫妻忠誠協議中的賠償並不是為了解決夫妻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而是由一方以自己所有的財產向對方進行賠償,這與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有本質的區別。所以不能認為,夫妻忠誠協議是對夫妻財產的一種自由處分行為。

賦予「忠誠協議」以法律效力的另一個後果是鼓勵婚姻當事人在結婚前都締結這樣一個協議,以「拴住」對方,這樣勢必會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會使建立在純結的愛情和相互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係變質,婚姻不免變成類似商人買賣的討價還價。

夫妻忠誠協議首先跟夫妻之間的身份關係是密不可分的,這本身就不適用合同法來調整,再加上締約地位的不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實,不屬於違責任等方面的特徵,一般認為夫妻忠誠協議不受合同法的調整。

婚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只要雙方自願簽訂的協議,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尊重婚姻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但如果該協議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對其效力應予否定。夫妻雙方自願簽訂忠誠協議,意思表示真實。說明夫妻雙方願意通過契約的方式,履行法律所規定的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義務,並自覺承擔違反協議時所設定的民...

權威解答 出軌離婚賠償N萬元的忠誠協議有效嗎

對這種 忠誠協議書 應當認定為有效。因為其符合 婚姻法 的基本精神,是對 婚姻法 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 規定的具體化。也正是由於夫妻簽訂了具體的協議,使得 婚姻法 上原則性的夫妻忠實義務具有了可訴性。忠誠協議書 的約定與 婚姻法 的基本精神相吻合,給付的賠償金具有違約賠償性質,這種協議應當受到法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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