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還遺漏了一個條文: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適用法律從法律法規的法律範圍來說,肯定是法律大於條例、國家法律大於地方法律。但是執行起來,往往是相反的,執法機構會找有利於單位的法條來套,這個你要是非常懂的話,可以爭取按照最高的處罰辦法處罰單位,但是執法機構最終的判決不一定會採納。
對於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有一個前提:必須要經過勞動主管部門「責令」單位,單位仍然不執行的話,要承擔50-100%的處罰。
所以到底怎麼執行,你還是要按照最有利於自己的辦法去主張,至於怎麼判,我們都控制不了啊。
2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沒必要去研究上位法與下違法的優劣,僅就權益最大化而言,哪個政策規定的的權益多,就適用哪個。
3樓:清水芯
依法終止的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非法終止合同,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兩倍,這種補償稱為補償。對於用人單位非法釋放出來的勞動力輔酶。
4樓:匿名使用者
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因此要執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5樓:三隻腳的大烏鴉
按照哪個標準給的錢多就適用哪個。
勞動合同法的經濟賠償金和待通知金可以同時獲得嗎?依據是什麼?
6樓:花溪小妖
勞動合同法的經濟賠償金和代通知金不能同時獲得,因為二者適用的情形是不同的。經濟賠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合同時給予的經濟補償,一個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經濟補償金是企業按照相關規定(通常是法律法規及按法律法規制定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對勞動者的一種補償行為,要合法行為下所要付出的代價,其目的在於是補償性。其所要補償的情行並不是任何情況下都要補償,只是在法定條件下才進行支付經濟補償金,
代通知金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1.經濟賠償金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代通知金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這裡的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即是代通知金制度。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區別與運用(一)經濟補償金從我國頒佈的《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條款可以看出,經濟補償金是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可通常是法律法規,及按法律法規制定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對勞動者的一種補償行為,要合法行為下所要付出的代價,其目的在於是補償性。其所要補償的情行,並不是任何情況下都要補償,只是在法定條件下才進行支付經濟補償金,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其補償標準是,按工作年限進行支付,同時其支付也有上限規定,及支付標準。其中的支付上限規定對於高薪階層的解聘,用人單位可以減小不小的費用(從這個角度上講,《勞動合同法》對於企業來說有一定的減負作用),要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同時對於一種情況,就是加付部分,只是相對經濟補償金而言,賠償金不在此項之列。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二)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是企業超越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一種懲罰性的賠償,是違法行為所要付出的代價,其目的是懲罰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其中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正是因為經濟賠償金是懲罰性的,所要在這裡要二倍給付,這也是對《勞動法》的基礎上提高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但同與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對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二者是否可以用時適用具體規定,以至於支付賠償金後,是否還人支付經濟補償金一直存在爭議,但如果具體分析《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不能看出立法者的用意,,賠償金適用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適用於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二者性質與目的是不同,不能同時適用。為了消除這一爭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進行明確這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三)代為通知金代通知金是香港的叫法,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無論是在《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中都有這一規定,雖然沒有明確說是代通知金,便在實際應用中,通常引用這一說法,這也是法律的移植。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對於代通知金的支付標準《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具體規定,在***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代通知金為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為標準。在這裡要特別注意,就是很多時候勞動者混淆了代通知金適用的具體條件(認為只要是解除合同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就應當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就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況,用人單位才有責任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8樓:簡簡單單
1、如果你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同時用人單位又沒有提前30天通知你的話,是可以雙重獲得的。
2、能同時獲得的情況如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的第87條雙倍賠償和第85條100%加付賠償金,可以同時適用嗎?
9樓:花溪小妖
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第87條雙倍賠償和第85條50%至100%加付賠償金,只有在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下,勞動者才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至100%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並且逾期不支付的,才會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至100%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注意此處的「逾期不支付」這一前提要件,以及「加付賠償金」。所以,在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主張第85條第4項所規定的賠償。
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在按期支付了雙倍的賠償金之後,則不需要再支付經濟賠償。
勞動法是怎樣規定最低工資的,勞動法規定最低工資是多少
柔情西瓜啊 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注意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這些 加班加點的工資 中班 夜班 高溫 低溫 井下 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 條件下的津貼 法律 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根據 勞動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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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最低工資上調,勞動合同是否需要重新簽訂
濤聲海韻 最低工資上調,單位必須跟著調工資,無需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基礎,國家其他法律必須遵守,勞動合同法也有規定最低工資賠償。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後,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是勞動爭議發生後處理爭議的重要依據。因此,在簽訂合同前,勞動者至少應具備以下三方面的常識 1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