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的房總共200多萬我家裡貸款了10萬其他首付五十萬都是老公自己出的

時間 2022-03-24 14:35:03

1樓:匿名使用者

合理啊,有什麼不合理的呢

婚前買房,首付你支付六分之一,他支付六分之五婚後夫妻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所以房貸他歸還,而你的收入也用於支付家庭開支了

退一步講,萬一哪天離婚了,婚後的產權也應該有你一份,婚前你支付了十萬首付。

你老公家說10萬還給你父母,這意思是要將房子全算他們家的了

2樓:

要是兩個人的感情足夠好了,加上名字也是可以的。多麼的愛你。行動。

你說老公,那麼你們就是結婚了。你要是結婚了後,即使他在還貸款也是婚後兩人一起還呀。結婚了,她還貸款其中那一部分不就是和你是共同財產了嗎?

要求加上明個也可以,但是可能是,可能是不足50%。因為你只是婚後兩人。也許他在還貸款也是屬於兩個人共同財產。

所以應該有你的一小部分。我是這樣理解的。僅供參考。

3樓:周書玉

其實加名的目的是為了給自己的婚姻一個保障。

但是現在《新婚姻法》規定了,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自己的私有財產。即使你加上名字了,萬一以後出現不測,房產也始終是你老公的。只有結婚後的房產增值跟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加不加名字也別沒有那麼重要。加上了也就是給自己一個心裡安慰。

4樓:重有他

像你說的這種情況,你們的房子大多是你老公出的錢,並且他以後還會把你家的錢還給你爸媽。所以,你要求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有點兒不太好,既然你們已經結婚了,你就不要想那麼多,不要想著以後離婚分房產的事,你要相信自己的選擇,也相信你們的婚姻會長久。

5樓:嘉航

沒啥不合理的!

把自己想法說出來,

畢竟是一家人,

不要藏著掖著,

他同意,最好啦!

他不同意,你也知道是怎麼回事啦!

6樓:匿名使用者

200萬的房子,首付50萬,你家只出10萬,房貸也是老公在還,那麼你是收入低還是沒有收入?不過具體情侶具體分析,老公若是很愛你,為了讓你有安全感,也會加上你的名字。即使沒加你的名字,以後你們好好生活,財產都是你們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加不加名字都無所謂,你們又不是辦離婚,沒必要這樣,因為這房子總有一天會是你們孩子的。

8樓:迷離

你要是和你老公一起還貸款那你可以要求寫你名字

9樓:匿名使用者

首付你出了一部分,婚後還貸部分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你的要求當然合理。老公不同意,就和他說,如離婚雙方財產可去法院清算。

我家裡貸款借我老公10萬 婚前買房 其餘都我老公自己的錢 共200多萬?

10樓:定隴的火柴

不提也正常,你家裡已經花了人家200多萬,應該知足知足才能常樂。學會在對方角度考慮問題,

11樓:有夢有朋友

怕離婚後,夫妻倆人分財產唄!我覺得你是該主動提一下,畢竟你一女孩子,有的時候自私點沒壞處。

12樓:律行師誠

什麼意思要直接問你婆婆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配如果牽涉到父母

為了避免家庭矛盾還是要先溝通協商

13樓:求孟

結婚了就好好過日子,別抱有什麼目的性

14樓:平凡雙

婆媳間的矛盾向來都是這樣,清官難斷家務事

15樓:阿白啊

說實話,我都沒看懂問題

16樓:

房子是你老公結婚前買的,屬於婚前個人財產,你家借款10萬屬於婚前欠的債,應該用婚前個人財產償還,房產證如果加上你的名字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分一人一半,你婆婆不願意加上你的名字,就是擔心離婚時會分割房產。

17樓:哈哈

可能是有擔心,怕到時候離婚分走一半財產

我老公婚前買的房,用的我公公的公積金貸款,名字是公婆和老公三人的。當時我家出了10w首付,並且我老公寫

18樓:旅遊攝像機看天下

房產證名字是公婆和老公三人的,婚後我加了名,佔六分之一,目前價值約20w左右。

我家出了10w首付,老公寫過收條。

婚後我和老公每月還貸,老公的公積金也還款。

你說的情況太亂,

其中:目前價值約20w左右,是不是你的六分之一的**?不清楚你的公婆在婚前到底還貸款是多少?

總共原房價出了多少錢?婚前、婚後各還掉了多少?因為婚後是屬於你們的共同財產。

假設:這個房子你的公婆是不是一分錢都沒有出,純粹是你家的10萬首付和婚前老公還的公積金以及婚後你和老公的錢在還貸款。

那麼,這房產就要按照婚前部分和婚後部分來分清比例。

如果,你們婚後還錢的匯款都是有記錄,銀行存根和老公的公積金轉賬都能證明「公公只是名義貸的款」,而錢是你們都如數還清的話,那麼這個房子就是你們夫妻倆的,產權至少應該是一人一半,假如你的首付多於你老公的婚前還貸款的錢的話,你還應該多得一點。

現在你們的房產證上雖然寫了四個人的名字,而且你的份額最少,在法律上,你就只能得六分之一,這裡面應該是已經包含了你的首付款。

由於你的首付款是以借錢的方式給老公的,借條上不知有沒有註明是購房款首付?假如有,就能按現在漲價後的房價款來折算比例,就不是原來的10萬元了。如僅僅是借條,那麼10萬,還是10萬,最多給一些銀行利息。

只要你的證據比較的齊全,能證明你真正的出資實際情況。

那麼,法院是「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根據」,就不會單單依照房產證上寫的來判決,一定是會以事實情況來判決,這對你會有利。

最好的結果是:你能得到一半的房產。

補充回答:

婚前:公婆30萬,你是10萬,有收條為準。

婚後:餘下貸款30萬多,貸款婚後是每月匯錢給公公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產權也屬於你們各人一半。

以上應該都有銀行的匯款和公積金中心轉賬的記錄。

從你說的原來10萬,現在價值20萬,也就是說房價翻了一倍。

其中的40萬貸款中,你有20萬的產權,現在值40萬,加上首付現在成了20萬,你應該享有的房產權利是60萬。

那個10萬元裝修,如是裝修費家電的話,就不能增值,又是共同使用的。

離婚的話,誰要房子,誰就給對方房子錢。

假如對方要房子,你就拿60萬(法院判決會低於市價來判決),加上裝修中的家用電器你可以拿走,裝修折舊費可能值個3—4萬,可以對方給你補償。

假如你要房子,你就給對方80萬(法院判決會低於市價來判決),裡面的裝修、家電都歸你。

對方都有退休金,就不會存在說只是你們給他們的養老錢,法院不會採信的,這可以放心。

19樓:匿名使用者

公婚前買的房,用的我公公的公積金貸款,名字是公婆和老公三人的。當時我家出了10w首付,並且我老公寫過收條。婚後我和老公每月給我公公銀行卡里匯錢作為還代的錢(但是公積金扣款賬號是我公公的)。

另外我老公的公積金每年也會自動充款到公公賬戶作還款。

我們婚房是我公婆原來住的房子,婚後我加了名,佔六分之一。目前價值約20w左右。結婚時裝修和傢俱家電費用10w,也是我家出的。

你分三萬多。

請問我們家的房子是老公婚前買的,首付什麼的都是貸款,婚後我們以前還的貸款,那離婚後房子歸誰?

20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證上寫的誰的名字房子就歸誰,看來是你老公的了。你能得到的是你所付房貸款,和相對應的房產增值部分。也就是說,你能得到現房價的一半,如果你能證明房子全額是你們共同還的貸。

21樓:藍水灣海口

離婚後房子歸老公所有,但他必須支付你們婚內一起還的貸款的50%+銀行利息,你可以主張房子的評估價的比率分配。

22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講,房子是你老公的。

但是,我看過好多的關於新規定的解釋。

像你這種情況,還是應該算是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是他有全部產權的才真正是。

連首付都是貸款或借款的,然後又是你們一起還的,還是會被認為是共同財產。

最好保留你們還首付的錢的證據。

然後,加上你的名字,反正現在加名字不花錢的,省得以後麻煩,你也不用操心了。

23樓:

名是誰的,就是誰的,貸款一起還的話,是共同所有的。

婚前老公買的貸款房是他自己的名字 但是交首付一大部分錢都是借的 請問離婚後房子怎麼分

24樓:李少俠

如果貸款是婚後辦理的,房產屬夫妻共有財產。如果該筆貸款是婚前辦理的,房產應屬婚前財產,還貸及相關義務配偶不應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如果你替他還款則是你自願的行為。如果有其他異議,可以上訴

25樓:數研木子神

如婚後你同老公共同償還首付和尾款屬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後按共有分配

26樓:

也就是說婚後還房子欠款的錢是你們夫妻結婚以後自己還的唄?

離婚的話,這屬於是兩場官司,簡單來說房子你分不到,因為房子產權是老公的。但是你可以要求平分債務。

假設說這套房子是你老公婚前花十萬塊買的,其中五萬是借的。離婚的時候,不管房子升值多少,你老公應該把本來不該你承擔的債務還給你。也就是說他給你兩萬五千塊錢就完事了。

這個以前我看法制節目講過。

27樓:匿名使用者

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分割,如果能證明首付的借款是夫妻婚後共同還的,可認定為夫妻共同還貸部份。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還在還貸,算不算共同財產?

28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還在還貸,不算是共同財產,屬於付首付的房主的一方財產。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9樓:到永久

簡單地說,該房產歸購房一方所有,如果婚後共同還貸,對應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應當分割。

理論依據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的第十條」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離婚時最難以分割的財產就是房產。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還房貸,離婚後,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據有關部門統計,房產歸屬是「恐婚族」最大擔憂,法院調研也發現,房產分割往往是離婚案件判而難了的死結。

法律顯然有利於實際購房的一方。不過有婚姻專家擔心,這樣規定很容易導致離婚攀升。據瞭解,日本購房,房貸幾乎伴隨購房者一生,如果離婚,女方甚至可以獲得70%的房產,這樣「顯失公平」的法律,卻能有效約束日本社會家庭穩定。

「雖然財產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特別是80後衝動性婚姻增多,再免除其經濟顧慮,有所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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