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我只想說.公司根本沒那個權利弄你的房產證件.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抵押採用登記生效主義,即合法有效的應該是你們在房管部門進行抵押登記才生效,房產影印件抵押在公司,通常情況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你唯一可能要承擔的責任就是,要交付每年15%的違約金.如樓上所說確實存在兩種關係.勞動關係和借款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關係,依據你們雙方間違約約定,一般情況需按約承擔15%的違約金,如果你能找點比如公司的一些不足之處,我想是有這個可能不用支付違約金的
如果你還有什麼疑問,那我想你最好諮詢下專業的律師,一般的城市裡應該都有免費的法律援助**,你到這裡來問的話,我想也得不到太專業的回答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有幾個關鍵點:
1 你與公司實際上達成了兩個合同,一個是勞動合同,一個借款合同。
2 你的借款合同中對於違約的約定,是否是指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指你單方面提出辭職。如果是這樣,也不用太過擔心,按民法通則的相關司法解釋,違約金應該與公司所受到的損失相當,而公司所受到的損失無非是按照貸款來算的利息,15%的利率顯然是非常之高的,你完全可以申請取消或降低。
3 至於你所說的將房產影印抵押在公司,這是一個無效的抵押行為,對於房產的抵押是必須到房管部門登記備案才能生效,如果你們沒有辦理過抵押登記,當然現在也就不存在抵押之說了。
4 如果你真的想要離開公司,又不想自己提出辭職的話,辦法應該有很多,何必非得自己主動提出來呢?可以想辦法讓公司來提。
5 事實上,你真的要走了,公司拿你也沒有什麼辦法,要處置你的房產,因為沒有辦理抵押登記,也沒有辦法處置,其他要扣錢嘛,可以等發到手才走。公司要想追究,也是要通過訴訟途徑才能解決的,而公司的這些申請法院都不太會支援。
6 當然,作為員工,我們還是希望與公司好說好散,以後見面大家也不至於如同陌路。
3樓:
法律只相信文書,你的勞動合同和借款合同沒有是沒辦法幫你的。
違約金指的是什麼違約?合同必須說明,而不是想當然。如果說明辭職算違約,那你就支付從違約之日起,每年15%的違約金。
現在還不上也要看你的借款合同說明何時還款才行,呵呵!
4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合同上說的,每年15%的違約金,,如果還不起,工資會變賣你的房子。
一切按照合同說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從合同上來講您沒辦法規避這一做法,是需要交納違約金的,但是可以考慮讓公司開除您啊,相信怎樣讓公司對自己不滿您是明白的!
不還要承擔哪些責任,借款不還的法律責任有
6樓:命中註定的
一、借款不還要承擔哪些責任
借款人不還款要向出借人支付違約金或者支付罰息。
支付違約金,是當事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借款合同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這是對違約人的違約行為的經濟制裁,帶有懲罰性。
違約金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形式。
所謂法定違約金,是指違約金的數額、幅度、範圍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規加以規定。如《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於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當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
《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權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借款人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人有許可權期追回貸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因貸款人的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數額和違約天數,付給借款人違約金。
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借款合同條例》所規定的罰息的計算相同。這裡的「罰息」就屬於法定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法規未作規定,而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約定的違約金。無論是法定違約金還是約定違約金,只要當事人一方在客觀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違約事實,就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二、借款不還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借款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對逾期利息的問題作出約定,這種約定既可以是自然人之間對逾期利息是否收取或者利率多少的約定,也可以是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在國家規定的幅度內對逾期利率的確定。
如果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中,沒有對逾期利率作出約定,金融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目前在實踐中,金融機構就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的,即對於逾期借款,金融機構在日利率萬分之四至萬分之六的幅度內向借款人計收利息。
綜上就是關於「借款不還要承擔哪些責任」以及「借款不還的法律責任有哪些」的有關借款人不還款的責任承擔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鑑於借款人不還款的情況的頻頻發生,提醒大家在借錢給別人時,不僅要看對方的人品,更要做好相應的預防措施。對此,假如您不知道該如何預防糾紛的發生,建議您最好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來幫助您。
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的
7樓:匿名使用者
一、借款合同應該包含的內容
1、借款種類
借款種類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業屬性、借款用途以及資金**和運用方式進行劃分的。針對不同種類的借款,國家信貸政策在貸款的限額、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規定,以體現區別對待、擇優扶持的信貸原則。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訂明借款種類,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條款。
2、借款幣種
借款幣種即借款合同標的的種類。借款合同的標的除人民幣外,還包括一些外幣,如美元、日元、歐元等。不同的貨幣種類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應對貨幣種類明確規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範圍和內容,即貸款在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與哪種生產要素相結合,它規定了貸款的使用方向。借款用途是由借款種類和條件所決定的,銀行嚴格規定各種借款用途並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有利於保證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和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同時也有利於保證貸款的安生性。
4、借款數額
借款數額,是指借貸貨幣數量的多少。任何合同都必須有數量條款,只有標的而沒有數量的合同是無法履行的。沒有數量,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小就無法確定,借款合同沒有借款數額,就無法確定借貸貨幣的多少,也失去了計算借貸利息的依據,因此,沒有借款數額條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借款利率
利率是指一定時期借款利息與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對確定借貸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多少至關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沒有利率條款。
6、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貸雙方依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應按借款種類、借款性質、借款用途分別確定。在借款合同中,當事人訂立借款期限必須具體、明確、全面,以確保借款合同的順利履行。
7、還款方式
還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採取何種結算方式將借款返還給貸款人。借款人一般可以採用一次結清和分期分批償還,如果是分期的情況,應明確具體時間以及具體金額等。
8、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違約責任條款,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就失去了法律約束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將受到嚴重的影響。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對於督促當事人及時、正確、全面地履行合同,保護當事人權益有重要意義。
二、違反合同的責任
(一)違反借款合同的責任
1、貸款方的責任:貸款方不按合同規定及時貸款,應償付違約金。
2、借款方的責任: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歸還貸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加付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使用政策性貸款的,應當加付利息;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貸款。
(二)民間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生活較為寬裕,資金使用效益被受到重視,民間債權債務關係日趨增多。那麼,怎樣才能較好的保護民間債權債務關係的合法有序以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呢?我們的處理經驗是 :
1.訴訟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人可以隨時提出還款主張,不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提出還款主張後兩年內沒有繼續主張的,視為超過訴訟時效,法律不予支援。
2.原告主張債權必須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援自己的主張。欠條或者借條在債務人之手時一般將被推定為該債務已經清償。
3.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但一定要明確約定,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無息借款。約定超出銀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
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只返還本金。
4.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典型的例子是賭債,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5.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如借款系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6.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7.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動產,要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才能對抗第三人。
8.債權文書如辦理可強制執行的公證,則可不經法院審理,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9.還款期滿後6個月內必須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如過期則擔保人一般不承擔擔保責任。
10.為延長訴訟時效可以用郵政「特快專遞」不斷寄送追款函,郵件回執單必須明確註明寄送的內容,如「要求還款1萬元的函」、「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
8樓:大律師網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企業拆借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不歸還本金是否計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決的請示》(川高法〔1995〕223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坐收坐支要承擔什麼責任
違反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處理處罰依據是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 施細則 第20條 未經批准坐支或者末按開戶銀行核定坐支額度和使用範圍坐支現金的,按坐支金額的百分之十至三十處罰。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1 坐支現金是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會受到財經紀律的處罰。按照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
這事公司要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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