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跟監察大隊有什麼區別,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和勞動仲裁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2-04-29 12:20:02

1樓:不發光月球

勞動仲裁委是解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糾紛的組織,是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裁判,其生效的仲裁文書,勞動仲裁委是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利的,必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仲裁裁判不服的,救濟途徑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監察大隊是屬於行政機構,處理的是用人單位的違反勞動法律制度行為,其處罰的依據是需要其自身進行調查取證的,對其生效的法律文書,監察大隊在一定情況下是可以直接執行的,除外的申請法院予以執行。對處罰決定書不服的,救濟途徑是向同級**,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複議申請,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樓:有舍有得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中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勞動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勞動監察大隊負責勞動監察的**機構。勞動監察大隊是隸屬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事業單位。

管理範圍:1、社會勞務中介機構和社會培訓機構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

2、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況;

3、單位招聘職工的行為;

4、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5、企業遵守企業工資總額巨集觀調控規定的情況;

6、單位支援職工工資的情況;

7、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收入情況;

8、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9、社會保險金給付情況;

10、單位遵守職工福利規定的情況;

11、單位和勞動者遵守職業技能開發規定的情況;

12、社會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對勞動者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發放證書的情況;

13、承辦境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公民個人出境就業的機構維護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

1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3樓:藍心銀

仲裁要**,監察不用**

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和勞動仲裁有什麼區別

4樓:遠航的帆船兒

(一)性質不同:勞動監察是勞動爭議的行政處罰程式,有行政處罰權;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的司法處理程式,沒有行政處罰權。

(二)處理的物件不同:勞動監察處理的是用人單位、職業介紹機構,不處理勞動者;勞動仲裁既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

(四)受理時效不同:勞動監察的受理時效是二年(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五)針對的方向不同:勞動監察針對的是用人單位對職工這一整體的勞動法權益侵害的保護,勞動仲裁則是側重於用人單位和個別勞動者具體勞動爭議的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受理範圍劃分

(一)勞動仲裁受理,勞動監察不受理:如因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個體勞動爭議。

(二)勞動監察受理,勞動仲裁不受理:如不遵守休息休假制度、使用童工和非法職業中介等用人單位違法事宜;

(三)勞動監察、勞動仲裁都可以受理的事項,原則上遵循首問受理和選擇性受理。

(四)綜述: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個別勞動爭議,由勞動仲裁處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不是針對具體個別員工,而是針對職工整個群體的,由勞動監察處理。即勞動保障監察保護全體職工,勞動仲裁保護的是個體職工。

其次,勞動監察不處理職工違反勞動法的事宜,這種情況應當由勞動仲裁受理。

5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監察大隊是勞動人社局下屬的行政執法部門,是受理舉報和投訴的,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2)勞動仲裁是準司法部門,員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勞動監察大隊不能解決,申請勞動仲裁是為維護自己的權益而進行的一種行為。

如果用人單位有侵權行為,可以先撥打**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和投訴。

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程式

一、接受舉報投訴:對於舉報投訴的來信或者上級部門及其他部門交辦、轉送的來信統一由投訴處理人員拆封、登記;對於上訪的投訴人或諮詢人員,先填寫《投訴舉報登記表》或《諮詢登記表》。如果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體投訴的,應當推選代表1至5名,並填寫《委託書》,所有人員均在委託書中籤名。

接待人員對於投訴人提勞動監察是人力社保局下屬行政執法,勞動仲裁是準司法部門供的資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投訴人補正;對於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的投訴,告知投訴人向有關部門反映;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但不屬於勞動監察機構管轄的投訴,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機構提出。

二、審查受理或立案登記:對於舉報投訴信件,在拆封、登記時予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在收到信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上訪投訴,在接到投訴文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

對於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投訴,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

三、分流:接待人員根據舉報投訴反映的情況,對案件進行歸類,並作相應的分流處理:

1、屬舉報類案件(如拖欠工資、未辦用工手續、未籤勞動合同、超時加班加點、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收取押金、非法使用童工、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工特殊勞動保護權益等),填寫《群眾來信來訪處理表》並報批受理後由勞動監察大隊查處。

2、屬勞動爭議類案件(如因工資支付爭議、勞動合同爭議、離職或辭退或除名或開除爭議、工傷待遇爭議以及因經濟補償金、賠償金、違約金髮生爭議等),可以進行行政調解。若事實不清或無法調解或當事人不願調解的,告知投訴人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監察是人力社保局下屬行政執法,勞動仲裁是準司法部門,就好比公安局跟法院的區別。

7樓:匿名使用者

投訴是不花錢的,仲裁是要錢花的。好像就這個區別。

勞動監察大隊和申請勞動仲裁有什麼不同??

8樓:華律網

1、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2、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

3、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4、處理機構不同企業勞動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並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樓:知道法也團隊

一是執法主體不同

勞動監察的執法主體是勞動行政部門,其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是代表勞動行政機關實行行政執法。

勞動仲裁的執法主體是依照國家勞動立法建立的特定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及用人單位三方面的代表組成。

二是法律行為不同

勞動監察屬於行政執法,作出勞動監察作用的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

勞動仲裁則是一種準司法性質的活動,作出的裁決屬於一種國家授權的仲裁機構對發生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行為。

三是工作職責不同

勞動監察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職權主動進行,不需要相關人提出請求。

勞動仲裁機構則是受理勞動關係當事人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案件,否則仲裁部門不主動介入。

四是法律地位不同

在勞動監察過程中,勞動行政部門同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之間是行政管理關係。

在勞動仲裁的所有程式中,仲裁機構是一種「中間人」,不作為當事人而處於「第三者」的地位。

五是法律後果不同

在勞動監察過程中,勞動監督機關一經作出處理決定,立即發生法律效力,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立即執行。有關當事人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在申請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決定的執行。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並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而是處於效力待定狀態。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只有法定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不起訴的,仲裁裁決書才發生效力。

有關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也不是以仲裁機構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而是以勞動爭議的另一方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訴訟。

六是執法手段不同

勞動監察既包括事後矯正,也包括事前預防。

勞動仲裁屬於事後矯正。

擴充套件資料:

一、這些情況找勞動監察

1.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收取保證金、押金等費用或者扣押勞動者合法證件的;

2.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4.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5.用人單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標準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和節假日加班工資報酬的;

6.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用人單位未依法進行社會保險登記的;

8.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不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9.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未成年工、殘疾人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

10.其他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二、這些情況找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本市範圍內發生的下列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企業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三)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四)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七)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聘用的工作人員之間,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聘用合同、以及因執行國家省和本單位依法規定的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培訓、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等發生的人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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