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蒼洱白子
企業法,一般指公司法,而且沒有規定50歲之後企業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但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到退休5年,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歡樂
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在本企業連續工齡15年以上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你屬特種作業應55歲退休,符合連續工齡15年以上,按法律規定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李右丞
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
50歲以上的不能籤勞動合同的嗎
4樓: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原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終止勞動關係,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繼續留用,那麼雙方應當簽訂勞務合同。如果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新入職,那麼也應當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中國勞動法50歲辭退規定
5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勞動法沒有關於50歲可以辭退的規定,滿50歲,滿足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提前退休,具體如下: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使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6樓:法律快車
勞動法對於辭退50歲以上的工人沒有特別的保護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五)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單單年齡在50歲以上,並不能滿足上述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樓:吳振剛律師
回答50多歲的勞動者是可以被辭退的,但用人單位不能沒有理由的辭退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說不允許辭退年紀比較大的勞動者,如果說這樣的勞動者確實已經存在違法犯罪的行為,自然是可以辭退的,只是說不能夠沒有理由的辭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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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勞動法,公司可以辭退的情形有: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關於補償:
一、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4種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2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0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一)項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二)項)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三)項)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四)項)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五)項即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五)項即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7、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六)項)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第一種情形)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第二種情形)
11、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第(五)項)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8情形:
12、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1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
14、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
15、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
16、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式第(一)項)
17、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式第(二)項)
18、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式第(三)項)
19、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式第(四)項)
(三)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8情形:
20、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21、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22、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2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操作指引】用人單位在實踐中需注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系用人單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主動要求辭職,此種情況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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