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微風
工傷賠償不合理,第三承包方,只是簡單的協義賠償,勞動者可以持相關的證據到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護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地進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 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五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一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釋出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2樓:院長
1、工傷賠償仲裁程式結束,單位提起訴訟,理由一般都是對於賠償數額計算有異議。
2、單位提起訴訟,一方面確實是不服仲裁決定,另一方面也是單位的一種策略。
3、通過訴訟程式,這樣可以拖延時間,挫傷勞動者的銳氣,進而達到壓低賠償數額的目的。
以上回答,希望對你有用,謝謝!
工傷單位賠償不合理,可以先拿錢再投訴
3樓:匿名使用者
你拿公司賠償款的時候,通常都會要求籤署一份協議,意思是領取了賠償款就和公司沒有任何關係了。這樣你就無法再要求什麼其他賠償,因為已經私了並且雙方簽署了諒解協議。
所以,一般情況是你不滿意就直接到勞動局找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公司賠償,你將理想的賠償款和賠償專案詳細的列到仲裁申請書裡面,然後在仲裁委員會委員的協調中與公司達成一致協議。
如果雙方在仲裁會上也無法達成協議,那麼就上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審判,最後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樣你的賠償款就由法院通知你怎麼領取。
公司在合同期內辭退員工,應該如何補償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在合同期內辭退員工,應該補償情況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在合同期內辭退員工應該這樣做:
1、經勞動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勞動者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補償金。
2、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除名、開除、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勞動合同雖由企業人事保管,你不必太擔心。
3、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在員工沒有嚴重違法公司的規章制度等法定情形下,如果和員工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企業辭退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5樓:hs霍先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工作兩年三個月的員工,公司辭退補償應該是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2.5*2計算。
年終獎不單獨計算,按前十二個月工資求和取平均值中。
擴充套件資料:
經濟裁員的範圍包括兩方面:
(1)用人單位是屬於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需要裁減人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可以依法宣告破產。對瀕臨破產業,允許一定階段(不超過兩年)的整頓期。
這些企業裁減人員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是隨時都會出現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難,這就必然涉及到裁員問題,因此裁減人員對用人單位來說勢在必行。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給出雙倍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雙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7樓:麥穗兒談教育
如果公司是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支付半個月工資。
如果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即:按照以上計算方法得出結果後再乘以2。
8樓:醬醬
首先要弄清楚公司為什麼辭退你,公司的行為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如果符合,那就應該反省自己,爭取在以後得工作中避免出現類似的情況。如果不是,那就可以找公司進行索賠。
如果公司是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支付半個月工資。
如果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即:按照以上計算方法得出結果後再乘以2。
擴充套件資料: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補償方式因解除合同原因而異。
一、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相反,公司可以主張勞動者賠償損失。
二、公司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公司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還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三、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這樣賠償n 2合不合理
這個我忘記了 不過貌似 一般都是n 2哦 我公司裁人都是n 2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 依照企業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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