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詳細檢查身體嘛?這個職業病的舉證有難度的。而且你還要求恢復勞動關係。估計希望非常渺茫。
你好,我剛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但去年職業病檢查聽了不合格,我想現在可以要求公司給予職業病補償嗎?
2樓:
不可以。需要經職業病醫院確診為職業病後才可以認定為工傷並享受工傷待遇。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統一組織進行職業病檢查,經檢查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申請認定為工傷並享受工傷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3樓:寒豆小姐
職業病按照工傷標準處理,應在鑑定或確定職業病之日後的一年內主張。有保險的,在一年內向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沒有保險,可以向法院起訴公司進行賠償!
4樓:創咖派
沒有辦法要求的。
因為從你的妙手來看,沒有被認定為職業病,那麼也就是沒有辦法享受職業病的相關待遇的。
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能不能申請職業病鑑定
5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合同前鑑定為職業病的由工傷職工自行負責,解除合同後發現職業病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解除合同前被鑑定為職業病的職工,認定為工傷,解除合同時,由工傷保險**支付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了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關係已經終止。其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是對舊傷**的補償,職業病**,應當由工傷職工自行承擔**費用。
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後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被發現鑑定為職業病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3〕34號
八、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後被診斷或鑑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一)辦理退休手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後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前款第(一)項人員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前款第(二)項人員被鑑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按《條例》規定應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12 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
湖北省人民**
《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後,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並分別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河北省人民**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後,不再享受其他工傷保險待遇。再次發生工傷的,應當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重新履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手續,並按新的認定和鑑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江蘇省人民**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20萬元,六級16萬元,七級1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十級3萬元。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9.5萬元,六級8.
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
5萬元,十級1.5萬元。
設區的市人民**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況,在基準標準基礎上上下浮動不超過20%確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並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基準標準的調整,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報省人民**批准確定。
第二十九條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後,工傷保險關係終止,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不再受理其本次傷殘的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看企業與你簽署的經濟補償協議是怎麼規定的了;
要是寫明瞭給予經濟補償,包含職業病範圍,那就不能在進行申請了;
如果協議裡沒有規定,那再員工正常辦理離職後一年內可申請職業病鑑定,並出具證明要求賠償!
7樓:開飛機的l舒克
解除勞動合同後,一年內提出是可以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第二款
因違紀被用人單位解除後又發現職業病的能否認定
8樓:baby無知的螞蟻
職業病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判定為工傷後單位因支付員工賠償金,這個與員工是否違紀沒有關係。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索賠。
一、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崗位,用人單位應如實告知勞動者及安排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本案中,公司在與程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符合法律規定。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本案中,公司每年安排包括程某在內的該崗位員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也符合法律規定,程某的體檢結論均合格,並未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情形,因此公司未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也並無不妥。
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雖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也可解除其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如果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雖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也可解除其勞動關係。
本案中,公司以程某嚴重違紀為由將其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解除理由成立,職工也沒有提出要進行職業病體檢,公司確實可以即時為其辦理離職手續。但是,通過法律生效判決認定,公司解除理由是不成立的,因此公司解除程某勞動合同違法。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安排程某作離崗職業健康檢查是履行其法定義務所在。
三、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選擇不同的仲裁請求,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9樓:匿名使用者
違紀與職業病認定是沒有必然聯絡的,即使違紀所造成的合同解除,用人單位也應對職工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如果你所患職業病與你前所從事崗位有關,用人單位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公司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員工患職業禁忌症後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兩倍賠償金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1、職業病需要由勞動鑑定部門作出書面鑑定,一般由單位提出申請進行鑑定(鑑定方法可去當地勞動部門諮詢)。確定為職業病後,依照當地社保規定,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2、如果確定是職業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而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三)生產佈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五)裝置、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行政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制度。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危害專案,接受監督。
且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條至第三十九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告知、公示、警示職業病防治的制度等,相關人員進行培訓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其中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單位未按規定做的,或者已違反相關規定的,可向勞動部門提出相關鑑定及鑑定後享受相關待遇
那看單位是否同意,會否受理。依照規定,是先鑑定,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依照鑑定級別進行補償,是否職業病需要由勞動部門鑑定
原單位的職業病在新單位被診斷,併為其申報了工傷和勞動能力鑑定,新單位應承擔哪些責任
那就直接按六級標準由社保部門支付工傷待遇。看員工是否有原單位的離崗體檢證明,進入新的企業是否有新員工體檢證明,如果有就可以起訴原單位。要看單位和個人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有職業危害內容的告知 職業病問題比較複雜,因為其需要積累很長時間才會發病,這時工人可能已經轉換了好幾個地方。對於這種情況,建議與該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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