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對於你我拿命
我國刑法第15條將犯罪過失規定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狀態。刑法理論界據此將犯罪過失區分為疏忽大意過失和過於自信過失兩種形式。疏忽大意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過於自信過失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對於兩者的關係,比較容易認識,而且刑法理論界的看法也相當的一致,即學者們認為,兩者都屬於犯罪過失的範疇,都是不希望、排斥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但卻由於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在具有預見和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能力即注意能力的情況下,違反了自己所負有的預見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或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從而構成的犯罪過失心理。兩者區分的關鍵在於疏忽大意過失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沒有預見,而過於自信過失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則是已經預見。
因此,科學判斷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否已經預見,對於區分疏忽大意過失與過於自信過失極為重要。至於何謂「已經預見」,刑法理論界通行認為,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如果行為人行為時根本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則不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而有可能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而不是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則屬於犯罪直接故意的心理態度,而不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據此,我們可以認為,「已經預見」的內容應當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與可能發生的危害社會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三是行為人僅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目前刑法理論界極少有人論及。
但是,這種狀況並不表明,上述問題都不會在認識上發生分歧。我們認為容易發生意見分歧的是上述第一個方面的問題,即在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中,是僅要求行為人預見到一般的或抽象的危害社會的結果,還是要求行為人必須預見到相對具體的併為刑法分則規定的較為嚴重的危害社會的結果。這個問題的解決,對於科學認定行為人的心理究竟是過於自信過失,還是疏忽大意過失,抑或是意外事件,極為重要。
在此,我們主張後者,即行為人已經預見到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是指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的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或者說,在行為人對其所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的預見中,必須包含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的危害結果。如果行為人僅可能對一般的較輕的危害結果(如輕傷害)有預見,而對具體的較重的危害結果(如重傷、死亡)根本不可能預見,那麼即使其行為實際造成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的嚴重的危害結果,也不應追究行為人的過失罪責。但此所謂的具體危害結果又不是絕對具體的,而是相對具體的。
其相對性主要表現在:其一,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的預見可能存在這樣的情況,即究竟行為是可能造成刑法分則沒有規定的危害結果,還是刑法分則規定的較重的危害結果,是不確定的,那麼只要實際上造成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危害結果,就應當追究行為人的過失罪責。其二,只要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結果就可以了,而不要求其一定預見到會發生哪一種具體的危害結果。
如交通肇事案中,只要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就可以了,而不要求其一定預見到到底是發生這三種結果中的哪一種。其三,並不要求行為人預見到危害結果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對什麼人發生等詳細情況。如果行為人對於相對具體的嚴重危害結果根本預見不到,即便是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已經有某種抽象的不安,也不能認為行為人的心理是過失,而只能認為是意外事件。
2樓:影意潮
前行為過失犯罪,,後行為因為屬於物件不能犯,,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
故意傷害罪判幾年????急~~
3樓:北京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4樓:華律網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手段極其殘忍造成嚴重殘疾的情況,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對於被害人死亡是出於過失。在傷害致人死亡後,立馬就自首是法定上從輕量刑的一個情節,不過至於量刑還得由法官依據案件的情況來決定。
其中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因一些過激的行為而致人死亡的情況,一般不會被判以死刑。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起刑為10年,適用死刑。在刑事訴訟事務中,「以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及家屬積極作出民事賠償作為酌定情節在量刑中被充分考慮」已在司法實踐中被普通運用。
因此,民事賠償部分的解決將直接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判處實刑的期限。就故意傷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層法院提起公訴,則一般對犯罪嫌疑人比較有利,既不會判處無期以上徒刑,如果積極賠償,則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訴,即使積極賠償,最終也會使用上刑限。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基於傷害的故意,以為被害人已死,拋屍後,被害人才溺水死亡的,怎麼分析?
5樓:唯心主義貓
1、基於傷害的故意+被害人受傷昏迷=故意傷害(主觀認識錯誤不影響定性)
以為是死屍其實是活的+拋屍致被害人真正溺水死亡=過失致人死亡(主觀認識錯誤不影響定性)
這裡的兩個行為之間是相互獨立的關係,應數罪併罰。
想不通的朋友可以搜一下有道講「因果關係認識錯誤」的真題,有個婦女上廁所小孩跌死了她誤以為是另一個小孩推的就把那個小孩推到致死,婦女埋屍時以為孩子沒死又施毒手的案子,答案就是過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未遂的並罰,
有詳細的解釋;韓友誼在講課時有往下講如果婦女埋屍時孩子確實沒死又施毒手的情況下,就定過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即遂。
2、基於殺人的故意+被害人死亡=故意殺人(認識錯誤和因果關係認識錯誤都不影響定性)
3、甲以為乙已死,拋屍河中,乙呼救,甲見死不救的情況,
如果甲基於傷害的故意,根據回答1,構成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同樣也是數罪併罰;
如果甲基於殺人的故意,根據回答2,構成故意殺人(未遂)+故意殺人,同樣也是數罪併罰。(不是很確定,歡迎指正!)
6樓:
定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死亡,數罪併罰.
這是標準答案,不用質疑了.
司考培訓班做過一模一樣的題目.就是這個答案.
7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8樓:匿名使用者
原因關係認識錯誤 故意殺人
9樓:落塵如戈
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與自己行為有關的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理解。這類錯誤是否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如果屬於對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就要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屬於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情況的認識錯誤,則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事實認識錯誤種類繁多,比較複雜。
(一)客體錯誤
客體錯誤,是指行為人意圖侵犯一種客體,而實際上侵犯了另一種客體。比如,行為人誤認為正在抓捕人犯的警察正與其朋友打架,於是上前將警察打傷。在此案中,行為人意圖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權利,卻由於其認識錯誤,而實際上侵犯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常的公務活動。
對於這種認識錯誤,應當按照行為人意圖侵犯的客體定罪,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二)物件錯誤
對行為物件的認識錯誤,有以下幾種情況:
(1)誤把甲物件作為乙物件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相同的社會關係。如行為人在行為時,誤把甲認為是乙而對其實施殺害行為。這種對體現相同社會關係的具體目標的錯誤認識,並沒有使行為人罪過的內容發生改變,所以行為人仍應負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2)誤把甲物件作為乙物件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的社會關係不同。比如,行為人意圖盜竊辦公室的一般財物,卻到值班室將槍支作為一般財物加以盜竊。對於這種錯誤,只能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內容認定犯罪性質,即行為人以盜竊一般財物的故意實施盜竊行為,成立盜竊罪。
(3)誤將犯罪物件作為非犯罪物件加以侵害。比如,行為人誤以人為獸而實施殺傷行為。對於這種錯誤,由於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而不是故意犯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4)誤將非犯罪物件作為犯罪物件加以侵害。比如行為人意圖殺害甲,但在黑夜中將牲畜誤認為是甲而加以殺害。對於此種錯誤,由於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只是由於認識錯誤而未得逞,應而構成犯罪未遂。
(三)行為認識錯誤
行為認識錯誤包括兩種情況:
(1)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實際性質發生了錯誤的理解。比如,行為人把不存在的侵害行為誤認為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實行防衛,致人死傷。這種情況下,由於行為人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故意,因而不應論以故意犯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2)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手段存在錯誤認識。
手段錯誤有三種形式:
其一,行為人由於愚昧無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方法。比如,行為人企圖用畫符唸咒的方法達到殺人的目的。這種情況下,由於這種手段本身缺乏危害社會的可能性,行為不具社會危害性,因此,不能成立犯罪。
其二,行為人意圖採用的犯罪手段具有產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可能性,但由於認識錯誤而使用了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手段。比如,行為人誤以砂糖為砒霜,實行殺人。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犯罪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只是由於認識錯誤,採用了不能使犯罪得逞的手段,因此成立犯罪未遂。
其三,行為人不具有危害社會的意圖,但由於誤解工具或拿錯物品造成損害結果。如,行為人誤把砒霜當作砂糖給人服用,造成他人死亡。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如果在主觀上有過失,成立過失犯罪。
(四)因果關係錯誤
因果關係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行為和所造成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實際發展有錯誤認識。
因果關係錯誤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行為人誤以為自己的行為已達到預期的犯罪結果,但實際上並沒有發生這種結果。比如,行為人慾殺甲,將甲從懸崖上推下,以為甲已墜崖身亡而離去,但實際上甲被樹枝掛住而未死。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已著手實行犯罪,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
(2)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事實上是由於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為人誤以為是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比如,上例中,甲墜崖未死,但在受傷回家的路上,被違反交通規則的汽車軋死。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雖然相信自己的行為已致甲死亡,事實上甲最終確實死亡,但我們卻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因為甲的死亡並不是行為人的殺人行為直接造成的,而是由交通事故導致的,因此甲負故意殺人未遂的刑事責任。
(3)行為人的行為沒有按照其預想的方向發展及其預想的目的停止,而是發生了行為人所預見所追求的目標以外的結果。比如,行為人意圖傷害甲,不料刺中甲腿上的動脈血管,致使甲流血過多死亡。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行為人的行為導致了甲的死亡,但行為人並無殺害甲的故意,因此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而只能讓其負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4)行為人實施了兩個行為,傷害結果是由其中一個行為造成的,行為人卻誤以為是由另一個行為造成的。比如,行為人意圖殺害甲,在用暴力致其昏迷後,行為人以為甲已死亡,為隱匿罪證,行為人將甲拋下懸崖,致使甲摔死。刑法理論上對這種情況存在著較大的爭議。
我們認為,此種情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害他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殺人的行為,並且甲的死亡結果也確實是由他的行為所直接造成的,因此其錯誤認識並不能影響他的刑事責任,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而只能讓其負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桅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區別,危害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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