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2樓:藍心銀
直接找發包商來承擔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專案部,總包,業主。
包工頭轉包工程出現工傷責任 200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具體看法院判決
小包工頭有責任承擔工傷事故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小包工頭是否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按照與轉包人的合同辦理。
無論大小包工頭,都是自然人,都不具備法定用工主體資格,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把工程或者業務轉包給大小包工頭,大小包工頭招用的勞動者,在從事承包業務中遭受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但是,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之後,可以向包工頭追償,具體分擔辦法按雙方承包合同約定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小包工頭的工人受工傷應由誰承擔責任 15
6樓:韓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問答(2023年第3期)(勞動爭議篇)
七、關於建築施工、礦山企業非法將工程發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該組織或個人對外招用勞動者,建築施工、礦山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問題。
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4條作出「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規定後,審判實踐對「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理解發生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該「用工主體責任」應理解為發包方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發包方應承擔《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2款的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發包方、分包方對僱員承擔的是侵權賠償責任,而非《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的責任。
我們認為,一般而言,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直接對外招用勞動者,勞動者一般不直接受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的管理和指揮,也不存在身份上的從屬和依附關係,故建築施工、礦山企業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7樓:旭垟泉
回答提問
您好回答
您好,請稍等我看一下您的問題
您好,建立的屬於僱傭關係,用人單位一樣需要承擔責任的。包工頭是自然人,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受到傷害的,由具有用工主體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具有用工主體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之後,可以向其追償。
提問意思建築公司承擔責任,完了可以找包工頭追責?
回答如果包工頭是有過錯的話,是可以向其追償的
提問高空作業,工人不繫安全帶,算不算過錯?
回答一般情況下,包工頭承包工程後,包工頭僱傭的農民工受傷後,由於包工頭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因此由包工頭對農民工承擔僱主賠償責任。但有以下特殊情況:
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若由於安全生產事故造成損害且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則僱主與包工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高空作業不繫安全帶,包工頭是有責任的
提問連帶責任具體怎麼劃分
回答不過您這種情況可能會有責任劃分問題,因為工人本人沒有系安全帶,也是有過錯的。在責任承擔時,可能會有責任劃分問題,有責任承擔比例
這種情況一般是確定誰有主要責任誰有次要責任,然後再來確定由哪些主體的承擔責任,最後來確定這個責任比例
提問包工頭和建築公司各自應該承擔多少比例責任
回答這個一般是由法院進行認定的哦
提問哦!謝謝!
回答不客氣,希望我的回覆對您有幫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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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紫之戀
最終是小包工頭拿錢。
小工地發生工傷事故,請問包工頭有責任嗎
9樓:嘆笑一世傾城
小包工頭是自然人,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受到傷害的,由具有用工主體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具有用工主體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之後,可以向其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10樓:紅塵雁逍遙
包工頭肯定有責任。誰讓他是包工頭呢?他就要對自己手下人負責,安全應放在第一位,極力做好防範工作,管教手下,教育他們怎麼安全生產,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
發生了工傷事故,第一時間,立即送傷員去醫院**,先墊付醫**。然後根據有關條款進行事故處理。
11樓:徐佔勳律師
回答提問
回答好的
你說工地出了工傷事故,包工頭是有賠償責任的。如果法院起訴的話,可以包工頭和專案公司一起起訴。具體由誰賠償,需要看包工頭和專案公司的協議。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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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包工頭有責任承擔工傷事故嗎?
12樓:小小辛漪
要區分情況,如果是給單位工作算工傷,要是一般幫工,就算普通損害賠償。
一:具體解釋:
無論大小包工頭,都是自然人,都不具備法定用工主體資格,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把工程或者業務轉包給大小包工頭,大小包工頭招用的勞動者,在從事承包業務中遭受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但是,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之後,可以向包工頭追償,具體分擔辦法按雙方承包合同約定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參考資料
小包工頭有責任承擔工傷事故嗎?.律師365[引用時間2018-3-31]
小包工頭的工人受工傷應由誰承擔責任?
13樓: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問答(2023年第3期)(勞動爭議篇)
七、關於建築施工、礦山企業非法將工程發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該組織或個人對外招用勞動者,建築施工、礦山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問題。
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4條作出「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規定後,審判實踐對「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理解發生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該「用工主體責任」應理解為發包方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發包方應承擔《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2款的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發包方、分包方對僱員承擔的是侵權賠償責任,而非《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的責任。
我們認為,一般而言,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直接對外招用勞動者,勞動者一般不直接受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的管理和指揮,也不存在身份上的從屬和依附關係,故建築施工、礦山企業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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