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醫療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對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應該包括那些有明確的規定。醫療期的規定詳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2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問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醫療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而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必須要依法執行。
4樓:東莞李慶軍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醫療期的約定並不是合同必備條款;
其次,若你的勞動合同沒有約定醫療期,則可直接適用法律關於醫療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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