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應聘的公司在我籤合同時註明工作崗位時車間管理,現在要調崗位有要做員工的工作又要降工資,合法嗎

時間 2022-09-19 10:05:02

1樓:匿名使用者

換你崗位企業必須證明你不勝任,如果你不勝任換崗需要培訓合格方能上崗,你企業已違約,稅法規定在一個月內你的全部總收入必須交個調稅,企業這樣做是少佔用工資總額,也是違法行為。

2樓:

1、若你認為不公平、不合理,你可以儘早另尋出路,提出因工作崗位和薪資協商不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這樣你不會因此而向企業支付違約金,離職時可以拿全你應得的全部工資。

2、雖然你公司確實存在違反勞動法規的現象,如勞動合同的工資條款簽訂上,但它同樣可以「經營出現問題」或「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為由」調整你的崗位和薪資,這勞動法是支援的。

3、你因此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若企業因此提出辭退你,你是有經濟補償金拿的,但企業一般不會這麼愚蠢,他們會變著方式讓你主動提出辭職的。

3樓:匿名使用者

1、生活補貼是否在合同中寫明,如果寫了,廠方違約,否則合法;效益不好,薪酬中可以變動的部分為獎金,其他不能變動

2、合同工資少於實際工資,並非避免個人所得稅,而是為了降低公司為員工繳納的五險一金的基數,是私企比較噁心的一種做法。只要收集相關證據,勞動部門肯定會管

我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的崗位是底層管理人員,現在公司把我調離原崗位做普通員工,有權拒絕嗎?在公司工作

4樓:匿名使用者

你當然有權拒絕,如果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5樓:匿名使用者

你應該檢查一下原來的合同,那裡有沒有賦予公司相關權利,在達到某種條件下,公司可以這樣做;如果沒有,那就是公司違約,按照合同中的違約條款執行;你也可以申請勞動部門進行仲裁;

6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權利拒絕公司的工作變更,當然如果你不能勝任工作的話除外

7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變更勞動崗位需要和員工協商一致,否則視為惡意變相解除,可以主張賠償金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果之前簽訂了相應的協議,公司單方面變更合同的內容,你可以拒絕。

9樓:匿名使用者

你還是去勞動或者安監部門諮詢一下吧,如果他們介入,估計可以,如果不理,那很難說,資方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你,讓你幹多一個月,然後讓你走人,一分都沒有補償。資方的手段多了,在這個社會,是這樣的了,普通老百姓一個,還能咋地?

公司要調動我的工作地方和工作崗位,但是合同中寫明瞭我現在的工作崗位,新調的地方和工作我不能適應,也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合同有可以調整工作崗位的約定那就可以

如果沒有 那麼調整工作是符合你專業也沒有明顯壓縮你待遇的也可以

否則就是故意刁難你的違法行為

11樓:熊孩子愛泰迪

你簽寫的合同上有書寫因工作需要調動工作崗位需聽從上級安排麼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不接受,必要時可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上沒有註明工作崗位,公司強制調動工作崗位,合法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理由是單位隨意更改你的勞動合同主要條款。即第17條第四款。單位屬於非法變更勞動合同,你可以不接受單位的調動,立即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單位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有充分依據,你不接受。可以要求單位按照第40條第三款的約定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單位屬於非法變更勞動合同條款,視為單位違法,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籤合同時都是操作工,現在要把我從班長的職務調到員工,這違法嗎?

14樓:

公司生意不好要裁員你雖然是個班長把你調成一線工人,還能給你個工作崗位裁掉了也沒有辦法都是公司經營不好。好好幹吧。

勞動合同上沒有註明工作崗位,公司強制調動我的工作崗位,合法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理由是單位隨意更改你的勞動合同主要條款。即第17條第四款。單位屬於非法變更勞動合同,你可以不接受單位的調動,立即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單位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有充分依據,你不接受。可以要求單位按照第40條第三款的約定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單位屬於非法變更勞動合同條款,視為單位違法,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6樓:村人野老

1、雖然勞動合同上寫明瞭崗位,但一般的勞動合同或者公司的規章制度上都有寫明服從公司安排等,所以這個對你不利;

2、考核合格與否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的範疇。是否合格這個考核過程仲裁院不會進行實體考察。

3、目前情況看,單位不想要你了 說白了就是想趕你走。所以你最好目前收斂點,收集其他方面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證據,再從其他方面下手。

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7樓:簡簡單單

1、公司強制調動我的工作崗位,建議馬上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否則拖得越久,對你越不利的。

18樓:月光下的星期

勞動合同應該註明工作崗位,沒標註的可以隨便調動,這是合法的。,只要不違反勞動法就沒問題。

用人單位要調動我的工作崗位我不願意,可是合同上寫著公司可以調動員工的崗位,請問我該怎麼辦?

19樓:紅玫瑰保鏢

針對你的情況來看,公司沒有任何違法的地方。

依照企業的營運需求,改變組織結構,增加、刪除某些不合適的崗位,並且把原崗位的員工調任到其他崗位,這些都是允許而且必要的。首先你公司並沒有說要開除你,而是調動你的崗位,你應該積極配合才對。而且調動過去的,並不是你的能力不能達到的崗位。

從文祕到客服,都是屬於文職工作。沒做過,才更應該去嘗試。你只想在文祕工作幹一輩子嗎?

如果你希望未來能有別的發展,接受輪崗,甚至主動要求輪崗,才能豐富你的工作經驗,得到公司更大的認可。

不要排斥輪崗工作,客服工作沒做過,可以學習的,主管也可以教你。做過一段時間之後,你不就有文祕和客服兩種工作經歷嗎?即使未來要找別的工作,你的適應面也更廣,沒有壞處的。

因為不清楚你們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制度怎麼規定,因為你現在的做法,不服從企業工作安排,已經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如果你們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制度的話,公司辭退你可以不給你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沒有這些制度,而企業要求辭退你,那就是依照你的工作年限,每年給你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不過,建議你還是服從公司的安排,到客服工作鍛鍊一下。

20樓:

既然勞動合同寫了可以調動崗位,那麼用人單位就是合法操作。你要麼服從調崗,要麼就被辭退,這應該算是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你的原崗位都取消了),你可以試試問用人單位要經濟補償金。

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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