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簡訊屬於哪種證據形式關係到現行法律對其的適用,也涉及到對其證明力的判斷標準問題。簡訊屬於電子資料檔案,對電子證據形式爭議的觀點有很多種,主要的有兩種:
1.認為電子證據是視聽資料,理由是:電子證據和視聽資料儲存都需要藉助一定的裝置來反映;都是運用一定的科技手段製作、傳播、識別和感知;易刪改;易複製。
2.主張電子證據屬於書證,根據是:電子證據和書證一樣都是通過內容表達中心思想;我國證據理論和立法上都已經將書證擴大到資料電文形式;國外理論和立法也大多承認電子證據相當於書證。
毫無疑問,資料電文可以成為證據,但對電子證據的歸屬存在不同看法。當前,許多人都建議將電子證據作為一種新的獨立的證據,以上兩種觀點都侷限在現有法律規定的框架下,雖然電子證據和視聽資料、書證有交叉的地方,但上述兩派之間爭論的理由正是對方存在的缺陷。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各種證據形式均沒有做出確切的界定,導致理論界和實務界在對證據形式的認識上界限模糊,認識不一。
不妨大膽突破現有證據的表現形式,承認電子證據為獨立的證據種類,從而消除電子證據處在書證和視聽資料之間的尷尬地位。然而反對這種意見的學者認為,電子證據同七種傳統的證據形式相比,並未創造一種全新的證明機制,如果說有所不同則僅是外在形式的不同,而且會給我國現行的本來就不嚴密的證據 「七分法」亂上添亂。然而,電子證據在證據保全、採集、審查和開示上各需要有獨特的方法以及專業人員的支援,不同於一般的傳統證據,說其只是外在形式不同是片面的;而正是這些特點讓採信電子證據成為一種新的證明機制也是合理的,也是對我國證據制度的完善。
2023年4月1 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下簡稱《電子簽名法》)承認了資料電文中的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該法第2條第二款規定,「資料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資訊。」第7條規定,「資料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雖然《電子簽名法》不是對電子資料檔案的專門立法,但是它至少說明了資料電文是有別於書證和視聽資料的證據形式,具有單獨成為證據形式的可行性。簡訊操作流程的特點決定其可以成為資料電文的一種。
如上所述,簡訊要成為證據也需要具備相關性和可採性。由於證據是否具有相關性取決於具體的案件情況,不能單純從理論上進行分析論證,只要能掌握上文提到的兩個要件就可以作出判斷;而對證據可採性的判斷需要滿足三個r的標準,即相關性、可靠性和正當性。隨著各種電子證據的出現,也對此類證據規則的適用提出了新的挑戰。
2樓:臨沂單律師
既然沒有,可以先去報警。
請問法院會以簡訊形式通知**嗎?這個是真的假的?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以簡訊形式通知。若是案件以簡易程式進行審理的話,法院可能會以簡訊、**、傳真的形式通知當事人。
人民法院向當事人發出的法律文書,包括傳票、通知、裁定、判決等都應該以書面的方式送達到本人,本人同意以其他方式送達的除外,找不到人的也應該以公告的方式(登報、法院公告)的方式送達,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所謂簡訊或者qq資訊都可能是詐騙資訊,打**來的也要查詢到真實的法院**後再打過去核實。
我最近要打一個官司,律師說有95%的勝率,能相信他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律師打官司的勝訴率要綜合考慮,我去過幾家律所諮詢過法律問題,一個問題有時候好幾個答案,我的想法是如果找勝率高的律師多諮詢幾家,找那種打不贏不接案的律師,恆略所是其中之一,多問幾家比較一下
5樓:似雋妍
不要相信律師的承諾,一個優秀的律師不會告訴他的當事人輸贏的概率,而是盡最大可能是當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6樓:
很多人找律師打官司都過於關心所謂的「勝率」,其實這是沒有意義的,因為案件的勝負在法院判決以前都是不確定的,並且,律師在**以前僅僅是看到、聽到原告或者被告一方的證據或者陳述,這並不足以判斷案件的全部事實。
所以,當事人諮詢律師,更應當關心的是律師對案件的分析、對案件進展的預判、對風險的告知,相信律師。
7樓:
律師靠得住,母豬都上樹啊
打官司錄音能作為證據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不是違法取得的,都可以。這裡說的違法取得主要是指侵犯隱私的事情。
9樓:匿名使用者
錄音在法律上當然可以作為證據.但其證明力的大小卻要分為不同情況.
即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錄音或者原聲帶核對無誤的錄音複製帶,可以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如果是存在疑點的錄音,雖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其證明力非常小.
此外,依據法律,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在法律上是不能使用的.當然也包括錄音.如偷錄的.
微信聊天記錄能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嗎
10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如下: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擴充套件資料1、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2、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稽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影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
中國**法制資訊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1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證據合法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證據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第二,證據的收集過程符合法律規定;第三,證據必須經過法定程式審查。
錄音證據除了應當具備合法性從而能夠作為證據提交法庭質證,還應當具備一定的證明效力。證據具有合法性,不代表其具有證明效力。證據的證明效力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即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
合法性側重程式上的「正義」,通過排除非法證據,來實現平衡各訴訟方的利益。客觀性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不能是主觀臆測。關聯性與待證事實相關,是判斷證據證明力的重要標準。
三、是除錄音證據外,還應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佐證。由於錄音證據的易改變、難識別等特性,以其單獨作為判決的依據不充分。因此,錄音證據不能作為單獨定案的依據,其他證據的印證也非常重要。
12樓:重慶律師孫潭
是證據,屬於電子資料證據。該型別證據的固定和真實性要非常慎重,容易被對方否認。
**錄音在法律上不能作為證據嗎 5
13樓:華律網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錄音資料則屬於視聽資料證據的一種。按照法律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而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即使是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則,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錄音作為離婚證據使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是真實的。2、錄音證據的合法性。3、對方認可該錄音資料,或雖提出反駁但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反駁理由不成立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 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副本、節錄本;(二) 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影資料等;(三)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四) 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14樓:非常七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錄音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分情況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反而言之,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影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影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根據以上規定,你雖未經朋友同意而偷錄的錄音資料沒有侵害到朋友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但因你只有這一個單獨的證據,而沒有其他證據佐證,那麼,你這個錄音證據的證明力還是有所欠缺的。因此,你最好找一些其他的證據來佐證。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16樓:華華
**錄音只要是真實的,為什麼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難道公安交警他們身上放的錄音機是嚇唬人而以,反之他們能作為證據使用,老百姓到法院等地方就不能算證據,天地難容,法理何在?
17樓:徐仕田
我是村民我村裡的書記盜竊村裡的集體財產當事人不敢說話我有當事人的**錄音能作為證據嗎
18樓:匿名使用者
**錄音只要是真實的,就依法可以作為證據,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 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和製作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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