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作經濟補償金。
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用人單位搬遷到異地,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三)項規定所說「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願意到新址工作的,變更勞動合同,到新址繼續履行合同;勞動者不願意到新址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認為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並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糧草兵
用工單位提前與工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起碼2個月的工資。
因為搬廠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3樓:網友
搬廠屬於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屬於嗎?
要看勞動合同對 工作地點 有無具體約定! 難道搬外地去了 那企業要登出。
重新在外地登記。這樣確實客觀情況變了,豈止變了而已。
誰想解除 沒講清楚。
上海公司搬遷,勞動合同沒到期,怎麼賠償呢??? 30
4樓:網友
做一年賠一個月工資你做多少就賠多少個月。
單位因年底搬遷,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是否有年終獎金?
5樓:匿名使用者
按單位制度處理。應有。
6樓:行者天涯
要看勞動合同中對年終獎性質的認定,或者員工手冊中對年終獎的解釋。
單位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該如何賠償?
7樓:合笛南門娜娜
建議您不要與公司簽訂這種協議,會對您產生不利影響。公司無正當理由提出解除合同,每工作滿一年要支付勞動者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企業要動遷,已經簽約了,職工的用工合同是不是就中止了?
8樓:匿名使用者
事實勞動關係受法律保護,你發生了工傷事故,用人單位肯定要負賠償責任的。不過,你要向勞動局申請認定工傷後才能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
我們單位要搬遷,不在勞動合同註明的地點,合同未到,職工可以得到哪幾樣的補償。
9樓:
這屬於公司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必須和你們協商,你們同意的就變更勞動合同,隨公司搬遷到新地點工作。你們不同意的,公司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照你們在該公司的實際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們的公司應當再額外支付你們一個月工資。
10樓:鄧玉婷
屬於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同意籤,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獲得經濟補償金。
11樓:李建成律師
如果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因公司搬遷,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
12樓:網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二略)(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也就是說:1、公司搬家了,應保證原勞動合同可以繼續履行,比如給員工解決住宿問題、上下班交通問題,如果解決了的話,員工仍要離職,那麼公司不支付補償費。
2、同上條,如果公司不能保證原勞動合同的履行,即不解決住宿問題、上下班問題,且和員工協商未果,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讓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一個月額外的工資作為補償。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4樓:
這種情況下,應當由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以因客觀原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是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實際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不能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按照該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稅前收入計算,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按照上個月總工資標準再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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