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合同沒有到期,單位想與工人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什麼責任

時間 2021-08-30 11:24:10

1樓:

您好:勞務派遣合同同樣適用《勞動合同法》,合同沒有到期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經濟補償金」同時會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

一、關於是否屬於違法解除

如果用人單位不依《勞動合同法》36、39、40、41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即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二、關於責任方式

關於責任的承擔方式《勞動合同法》有如下規定:

第80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87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47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2樓:韓飛律師

勞務派遣合同沒有到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務派遣合同未到期被用人單位解除我該告誰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回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答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根據法律規定,你可以對用人單位提起勞動仲裁。

4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可以告,要看用人單位解除理由是否合法。不合法可以起訴派遣單位也可以起訴用人單位。建議同派遣單位,也就是與您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協商解決。

5樓:一kf飛

根據bai《勞動

爭議調解仲裁法》du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zhi定,勞務派遣單dao位或者用工專

單位與勞動者屬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故,你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張用人單位(派遣公司)承擔責任,用工單位(被派遣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6樓:山東青島王律師

勞動仲裁的話,需要將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一併提起。

7樓:匿名使用者

你與勞務派遣單位有勞動關係。要求仲裁,應該告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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