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需要明確是被用人單位辭退還是被用工單位辭退。再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
1、如果被用人單位辭退,在未提前告知勞動者解除合同或者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2倍懲罰性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未違法解除,按照《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如果被用工單位辭退,用工單位存在違法解除的情況下,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24條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新勞動法勞務派遣員工滿幾年可以轉正嗎
2樓:千年書蟲
在法律上沒有規定勞務派遣員工轉正的條例。
根據《勞動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用工企業應當嚴格控制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目前勞務派遣員工轉正還是要看用工單位的相關規定執行。
3樓:阿派說說說
勞動合同法中勞務派遣員工沒有轉正這一概念,只有同工同酬同待遇這一概念。
新勞動合同法細化了勞動分配方法,明確規定相同崗位的勞動者,不僅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而且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方法,並且要求在勞務派遣協議中予以載明或者約定。這樣,將會減少用工單位鑽法律空子的空間,也給司法認定用工單位是否對勞務派遣職工有歧視待遇,提供了明確的參考依據。
新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勞務派遣用工制度僅是勞動合同用工制度的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替代性、輔助性的工作崗位實施,並且就「三性」工作崗位,做出了明確、細緻的規定。同時,對勞務派遣用工人數的數量進行了限定,體現了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本質,也使得將來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認定,有了明確的依據。
4樓:匯法網
其實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務派遣職位)和你的利益沒有衝突,只是籤合同是和勞務公司籤的。說白了(意思是你是勞務派遣的),不是其企業編制內的。(勞務派遣職位)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
總之,法律沒有對此做過規定。假如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沒有此方面的約定的話,不存在轉正一說。
根據勞動法的,如果存在轉正一說的話,那麼要看看籤多久的勞動合同,如果是籤的3年的合同,試用期就高達6個月,如果是籤的2年的合同試用期就是1-3個月。
在勞務派遣中實際的用人單位可以是個體戶麼
一 什麼是勞務派遣?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又稱人力派遣 人才租賃 勞動派遣 勞動力租賃 僱員租賃。二 個體戶是否具備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資質?在勞務派遣中實際的用人單位可以是個體戶,但勞務派遣...
我在用人單位已工作十年,因為工資底向領導要求漲工資卻沒答應,因此我個人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請問用
職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一般不予經濟補償,除非用人單位違反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的規定,損害勞...
與用人單位的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長期工作已經超過十年的,可否要求同工同酬
炒作的2013.7.1實施的修改後的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三條同工同酬概念,是針對勞務派遣工而言,不是你這種情況。即使勞務派遣工工資同工同酬,在2008年1月1日實行的 勞動合同法 中也是明確規定了的,只是新法說得更明確而已。關於工資問題,我國勞動制度工資分配的原則是 按勞分配,同工同酬 但是在具體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