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務派遣中實際的用人單位可以是個體戶麼

時間 2022-04-08 09:30:02

1樓:匿名使用者

一、什麼是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僱員租賃。

二、個體戶是否具備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資質?

在勞務派遣中實際的用人單位可以是個體戶,但勞務派遣公司不能是個體戶,個體戶沒有資格實行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有特別資質的****才能實行,這是經過審批的,不是隨便一家個體戶說派遣就能派遣,因為這樣操作不僅不規範,還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風險。

並且勞務派遣類公司也不能註冊成個體戶,因為註冊勞務公司對資金有要求的,而且要求資金到位,而個體戶是沒有註冊資本的。

三、個體戶可以申辦人才中介服務嗎?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有與開展人才中介業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註冊資本(金)不得少於10萬元;

2. 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個體戶根本無法滿足條件,所以不能申辦人才中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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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務派遣有哪些好處?

1. 降低人事管理成本;

2. 用工方式靈活;

3. 降低招工招聘費用;

4. 提高勞動生產率;

5. 避免勞動合同爭議;

6. 可以節省相關社會保險費用和稅費等財務支出。

五、如果想創辦勞務公司需要哪些條件呢?

1. 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2. 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達到上述所列條件外,必須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辦理勞務派遣許可證;拿到許可證後,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六、辦理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1. 註冊地與經營的地方要相同且不小於50平米;

2. 驗資機構200萬元以上的驗資報告,或一年的財務審計報告要高於200萬元;

3. 與開展業務相匹配的設施,管理系統等說明;

4. 法人身份證明;

5. 公司社保開戶以及社保繳費清單。

只要是從事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僱員租賃等經營活動的公司或機構,需要以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然後再把員工派往需要派遣的單位,由被派遣的用人單位進行支付服務費,這類企業全都要辦理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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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勞務公司可以開具**服務費發票嗎?

**服務費是勞務派遣公司的主要收入**。只要業務合法,內容真實,勞務派遣公司可以開**服務費的發票。

八、關於勞務派遣專案和外包的擴充套件資料

一般來說,一些技術性的和事務性的工作,往往可以被外包。大家都知道,人事管理流程包括職位需求分析、工作分析、招聘、篩選、培訓、績效考評、員工意見調查、薪酬福利、員工關係等幾方面的內容。

而這裡面,工作分析、招聘、培訓、員工意見調查、福利薪酬等大多數的工作都可以外包,公司底層人員招聘需求最多,也最繁雜,這種業務可以外包;國家法定的福利,如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等事務性的工作也可外包。然而關於公司文化建設、關係協調、激勵和留住人才之類的核心工作不能也很難外包。

2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在勞務派遣中實際的用人單位可以是個體戶,但勞務派遣公司不能是個體戶。你一定要和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保證自己的權益。

有一個勞務派遣公司,他的營業執照是個體工商戶的性質,符合規定麼?個體工商戶可以經營勞務派遣業務麼?

3樓:義賢律師事務所

根據2023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勞動合同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在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是一回事嗎?

4樓:達子

不是。勞務派遣是一種招聘人與使用人相分離的勞動力經營模式。勞務派遣有三方法律關係:

1)勞務派遣單位;

2)接受派遣單位,即用工單位;

3)被派遣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58條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法》所稱用人單位。用工單位是《勞動合同法》中所指的接受派遣單位。

對於用人單位,企業需掌握以下要點:

1) 勞務派遣單位就是與被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承擔《勞動法》上義務的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雖然沒有實際指揮被派遣員工進行勞動,而只是將 被派遣員工組織起來,統一管理,並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安排被派遣員工前往進行工作。但是,由於勞務派遣單位實際與被派遣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 系,在《勞動法》上,勞務派遣單位就是與被派遣員工相對的用人單位一方,並須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被派遣員工承擔義務。

2)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有:

l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l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l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l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3)作為勞務派遣單位須注意:

l 用人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67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l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但是,可以將招用的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崗位工作;

l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 46條、第47條的規定執行;

l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執行;

l 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或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用工單位,企業需掌握以下幾個要點:

1) 用工單位是《勞動合同法》中所指的接受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通過與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從勞務派遣企業引進符合其要求的員工,在其安排的工作崗位 上進行工作。雖然從表面上來看,被派遣員工是在用工單位的場所內,在其管理之下為其工作,但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用工單位無須承擔勞動法和勞動合同上的義 務,它與被派遣員工之間只是上的勞務關係,根據其雙方之間的聘用合同或勞務合同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2)用工單位應當直接向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l 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l 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l 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l 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l 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3)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務派遣協議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對於勞務派遣員工,應當實行和本企業員工一樣同工同酬。

參考法規:

1.《勞動合同法》第58條、第59條、第60條、第61條、第62條、第67條、第92條;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5條第2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

勞務派遣單位對實際用人單位應承擔哪些義務

5樓:中顧法律網專家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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