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用人單位已工作十年,因為工資底向領導要求漲工資卻沒答應,因此我個人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請問用

時間 2022-01-10 17:20:06

1樓:

職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一般不予經濟補償,除非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無需向你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他方不存在過錯,你是手機提問,因字數限制,無法打太多字,你可以翻看勞動合同法或者在電腦上直接向我提問,我會給你詳細的解釋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如果是你主動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如果單位辭退你,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縱橫法律網-山東恆嶽律師事務所-於家亮律師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如果是你因為單位的違法或者違約而辭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

縱橫法律網-山東魯北律師事務所-陸建飛律師

我一直辭職,辭職信都交了好幾次,也不給簽字。領導答應給漲工資已經半年也沒給漲。這樣的公司真討厭!

我在公司工作十年了,一直沒買社保,現在怎樣才能把以前的補交回來。

5樓:南北

1.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單位申請補交社保,或者直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解除勞動關係後單位任要補交社保。

2.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議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各類社會保險。如果未繳納保險,則單位違法,勞動者可以以單位沒交社保為理由提出立即解除勞動關係。

3.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單位仍應補交社保。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為單位交一部分、個人交一部分,如果單位補交,個人也應補交。另外,由於單位違法,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4.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5.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6樓:yoga眠眠

這種情況需要公司和個人共同補繳一定的費用,公司還需要額外的支付一筆滯納金。

個人要補繳10年的費用是很大的一筆費用,但是從長遠上看,補繳是最好的解決方式。就正常情況來看,每個年的繳費基數是本人工資*8%*12*年份。

和公司協商交社保的情況後,去社保局辦理補繳手續,需要帶上個人情況說明書,包括說明你什麼時候進公司的,至今到現在工作多少年了,卻沒有買社保等等,提供一些單位給你發工資的工資條或銀行工資賬戶的流水單,越多越好,或者是公司跟你簽定的用工合同。公司要為你補繳一份社保。補繳金額待辦理時依據當時的規定計算。

7樓:墨絕殤月

社保補繳方式:

(1)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如果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有是單位原因造成的漏繳才能夠進行補繳,並且補繳五險。

(2) 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繳納一段時間後,中斷想補繳地可以找**公司給補繳。

2.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1)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2)《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3)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等。

(4)其他相關材料。

3. 為彌補因企業遲繳職工養老保險費,造成職工個人賬戶金額損失,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濟勞險字【1999】7號檔案執行。計算方法如下:

補繳金額=補繳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應補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應補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比例*補繳係數。

擴充套件資料: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專案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計劃由**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在我國,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功能(1)穩定社會生活的功能

(2)再分配的功能

(3)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功能:第一是社會保險制度作為需求管理的一個重要工具來發揮作用,從而對經濟起正面的作用;第二是社會保險**的有效利用可以促進經濟的持續繁榮;第三是社保成為企業招攬人才的基本條件。

參考資料

8樓:匿名使用者

社保是不可以補交的,只能延續下去一直到需要的年限

9樓:胡觀世事

馬上到退休年齡了,從來沒交過社保!現在補交還來的及嗎?

10樓:今年是幸運年

這個得跟你的用工的公司協商,首先得你公司同意幫你補才行呀,費用的問題也得先協商好,同意幫你出多少。

還有去社保局記得帶上你的個人情況說明書,上一道請示到社保局,說明你什麼時候進公司的,至今到現在工作多少年了,卻沒有買社保。。。。等等,提供一些單位給你發工資的工資條或銀行工資賬戶的流水單,越多越好,或者是公司跟你簽定的用工合同。

有了這些證據,公司還不肯幫你補繳的話,大家最多撕破臉,提交勞動局經勞動仲裁審理了(非到萬不得已才走這一步呀)

11樓:匿名使用者

到勞動社會保障局去投訴。要求他們出面幫你找公司。

我在公司工作滿10年了,但是公司還是不給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是簽訂了一份三年的合同,合法麼?

12樓:浪漫的不浪漫的

人員已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可主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四條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13樓:lnx的守望

一、不合法,違背勞動法第十四條。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書面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予簽訂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同時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由於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14樓:找法網

在公司工作年滿十年,公司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勞動關係的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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