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人同意後行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要讓利益掩蓋了親情!你們可以協商解決。也可訴訟法院!)
2樓:沃懷芹
據我分析如下:
按照《繼承法》中明確規定,所有兒女都具有繼承權,可是女兒都有經濟能力,可小兒子沒有,法院會根據實際境況來判定,但我認為,小兒子應該繼承該房已為生活補助。
這是根據我多年的經驗來判斷的。
美國德索薩律師行與廣東將山洪律師事務所的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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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親戚這種情況屬於幫工緻人損害和在幫工中遭受損害,如果被幫工人沒有明確拒絕幫工,那被幫工人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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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判斷,勞動者同用人單位簽訂的應是勞動合同,如果方便,可以提供原合同的內容。還有原公司被賣掉是以何種形式轉讓的,如果瞭解請說明。根據 勞動合同法 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由此可見,在用人單位合併或分立的情形下,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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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沒有償還能力,就讓他們去折騰吧!反正無產者,你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人,怎麼就不知道看一下合同呢?我現在有個疑問,你叔叔為什麼要你做擔保?他也應該給你說你籤什麼字,他當時怎麼和你說的?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法 第18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