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樂筆曉新
免責條件是指法律責任免除的合法條件。在我國民法中規定的民事責任的免責條件一般有:依法執行公務;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受害人的同意;自助,以及受害人有故意;第三人的過錯;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
其中與學校事故有關的,主要是第三人的過錯、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三人的過錯是指除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對原告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具有過錯,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不可抗力是指獨立於人的行為之外,並且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支配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現象(如**、颱風、洪水、海嘯等)和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等)。
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件,必須是不可抗力構成了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只有在損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況下,才表明被告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因果關係,同時表明被告沒有過錯,因此應被免除責任。 意外事件是指非當事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偶然發生的事故。
不可預見性、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是意外事故的基本條件。
2樓:匿名使用者
不明白你說的到底是什麼事。
不過可以猜,,免責的前提一般都是不與法律相牴觸。否則是無效的條文。
請問,這是什麼行為,學校是想免責嗎?我是否必須要籤?該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樓:玄逸無咎
學校的用意自然是想減免責任。
你不一定要籤。
"免責"安全協議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學校還是要承擔相關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所謂無效的民事行為,就是不具備或者不完全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因而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凡在內容上和形式上違反法律的民事行為,都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屬無效的民事行為。
另外,學校讓家長簽字的「安全協議」,可以看作是學校向家長提供的「格式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斥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學校通過簽訂這樣的協議來規避法律責任,如果發生傷害事故,協議也是「廢紙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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