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責任?
1樓:網友
樓主的問題,屬於安全生產中發現了安全隱患,但領導決策和下屬具體執行以後,仍然會發生事故時誰承擔事故責任的問題。
我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此有明確規定,具體操作某個涉及安全事項的人員,發現該事項存在安全隱患,並且向上級負責領導報告以後,領導仍然命令下屬在沒有解決該隱患的情況下繼續工作,導致發生了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領導承擔相應的行政或者刑事責任。直接執行的下屬,在明知有重大安全隱患,繼續執行領導指令會導致重大災害後果,仍然執行的,在執行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樓主說的情況,就屬於這種型別。對於這種情況,建議樓主向領導提交正式的書面材料,說明這種做法可能會造成的嚴重後果,給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如果領導還是堅持自己的意見,可以向上級主管機關反映情況。
這些預防性的工作都做了,相信領導的決策是會改變的。當然,如果決策者還是一意孤行的話,即使有了後果,樓主的責任也會比較輕微了。
2樓:nice灬小灬
個人認為,你作為專案經理承擔連帶責任,除非有免責宣告,或者是聊天記錄裡明確說了「萬一到時候出了安全事故了,我不擔責任的」這種話,應該能把你的責任降到最低。另外說一句,設計圖沒簽字,出了事設計院肯定不認的。
3樓:迥異搜狗
安全教育」施工現場安全事故案例漫畫版。
安全生產的責任事故是什麼?
4樓:欣雨工程資料
責任事故是刑事責任,生產事故是行政責任。
安全事故:因不執行安全制度而引發的事故。如高空作業不戴安全帶,失足掉落等;
責任事故是指操作不當或者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事故。
一般來說安全生產事故包括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是指沒有主觀責任人一般是突發的不可避免的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有關領導應負領導責任:
1、由於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2、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職工末經考試合格上崗操作造成**事故的;
3、機械裝置超過檢修期限或超負荷執行,或因裝置有缺陷又不採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業環境不安全,又未採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的塵毒治理和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5樓:律臨張紅柳
法律分析:稱為較大事故。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什麼叫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6樓:天津刑事張烜墚
法律分析: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裝置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裝置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發生安全事故由誰負責
7樓:程偲
法律分析:承擔生產安全事故責任的主體承擔生產安全事故責任的主體必須是事故責任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都是責任事故
8樓:何帆
根據法律規定,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傷、1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企業啟動刑事調查,構成犯罪的,將企業主要負責人運御租、實際控制人或有關責任人員由司法機拆鋒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依法從重處罰。
旁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責任事故是指什麼
9樓:王煥坤
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裝置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特制定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該條例於2007年6月1日施行。
1、判敬重大安全事故的評價標準各行業不太一致,一般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響,都構成重大安全事故(當然以上到一定程度就是特大事故了)。
2、重大安全責任事故主要是指因個人責任或管理責任導致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個人責任方面譬如不服從管理、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疏忽大意等;管理責任主要是指企業或事業單位管理層方面如違法組織生產、翫忽職守、違章指揮,管理混亂、隱患沒及時處置,必要的監督監控缺失等,這方面的範圍較大,難以一一概括。
3、要確保重大安全事故得到秉公處理,重點在落實好事故上報制度、事故調查責任程式、事故責任人處理程式、受害人賠償程式等方面,並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刑法的相關規定,對屬於構成重大責任事故源頌罪人員依法處理。具體來說:
1)各級組織機構(包括企業和**雹衝鄭相關部門)是否及時、真實上報;如果不能及時、真實上報,多為徇私舞弊發端。
2)是否組織相關的專業人員參與的事故調查組織,事故原因是否調查清楚,定性是否準確;如果沒有專業調查,事故原因不清,事故定性不準,很可能徇私舞弊正在進行。
3)事故責任人是否得到相應的處罰,如構成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訴機關是否介入,責任人是否得到公正的裁決和懲罰。重點在於國家司法機關是否介入調查和處置。
4)事故受害人是否依法獲得合理的賠償。受害人賠償一般由相關專案構成,不能是老闆胡謅乙個數的,如此亦可判斷是否徇私舞弊。
5)事故現場的清理是否合法,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的清理必須在事故調查結束後進行,草率清理現場,則可能是掩蓋事故的真實性,可能發生徇私舞弊。
4、事故責任人追究,構成重大安全事故責任罪的,主要由國家公訴機關追究其責任,如果檢察院不介入,也可以由受害人或家屬起訴,並可起訴檢察院不作為。
安全事故的責任如何認定
10樓:唐玉娟
安全事故的責任如何進行認定需要根據具體安全事故發生顫頌過程當中,沒有履行自己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責任主體來進行主要承擔。應該受到責任追究的事故,責任主體主要有4種:
一)事故發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依法應當履行加強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的義務;因其違法造成事故的,應當承擔讓喚相應的法律責任。據此,生產經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應當作為獨立的責任主體承擔法律責任。
二)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不僅要追究事故發生單位的責任,還要對其有關人員實行責任追究。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包括負有責任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主要負責人」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對生產經營活動負全面領導責任、有主要決策指揮權的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包括負有直接領導、管理責任的有關負責人、安全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包括負有直接責任的從業人員和其他人員。
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實施違法行為,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責任追究。「直接負責的主坦洞凱管人員」包括負有責任的有關地方人民**的領導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包括負有責任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的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
四)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對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實行責任追究。如果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對其承擔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事項出具虛假證明,視其情節輕重,將追究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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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 中沒有明確生產經營單位 安全管理機構 的職責。在 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編寫的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教材 上冊 第一頁有這麼一段話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作用是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組織生產經營單位內部各種安全檢查活動,負責日常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各種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