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正商觀察者
凡是知道事情真相的人,那麼其就可以作為證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 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核實證據,必要時,可以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人到場。上述人員未到場的,應當記錄在案。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時,發現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新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告知檢察人員、辯護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提取,並及時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人查閱、摘抄、複製。
第六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由於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影。
第六十八條 公開審理案件時,公訴人、訴訟參與人提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私隱的證據的,法庭應當制止。有關證據確與本案有關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將案件轉為不公開審理,或者對相關證據的法庭調查不公開進行。
2樓:網友
司法機關根據需要邀請的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人。又稱在場見證人。在刑事訴訟中,偵查人員勘驗或檢查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和屍體 ,或者搜查被告人的人身 、物品、住所,或者扣押被告人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和檔案,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財產時,都必須邀請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人作為見證人到場觀察和監督其有關行為的實施,並由其在當場製作的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在民事執行中,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提取時,也要邀請見證人到場。人民法院在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檔案時,如果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絕接收,送達人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在送達證上證明拒絕的事由,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將檔案留下,即認為已經送達。見證人不同於證人。
證人由案件本身決定,不能任意選擇,只對案件事實本身的有關情況作證;而見證人則是根據需要產生和決定,可以選擇,同時他只對被邀請參加見證的事實起證明作用。
什麼是見證人
3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見證人一般是指,和案件無關,而只在勘驗、檢查、搜查、扣押和偵察實驗等訴訟活動中,被司法人員邀請在現場觀察併為此作證的人。見證人不一定是證人,見證人參加刑事訴訟只是受司法機關的邀請,而證明偵察人員偵察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雖然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但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司法權派生的,不具有訴訟參與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性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局型或於執行桐伍租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證人在法庭上作證需要說什麼
4樓:程泉
法律分析: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法律見證人是什麼意思
5樓:覃永雄
法律見證人:刑事訴訟中,偵查人員勘驗與犯罪有關的物品、人身和屍體,或者搜查被告人的人身、物品、住所,或者扣押被告人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和檔案時,需要邀請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人作為見證人到場衡世監督,並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在民事執行中,對債棗態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提取時,也要邀請見證人到場。
一、刑事案件電子資料取證規則。
對於電子證據的收集和提取必須是兩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一般情況下應當扣押電子資料的原始儲存介質,無法扣押的可以提取資料或通過列印、拍照、錄影等方式取證。對於電子證據的收集、提取,應當製作筆錄,記錄案由、物件等內容,由偵查人員和證據提供人員簽名或蓋章。
取證電子證據時還應當有符合條件的人擔任見證人。
二、對方不接收判決書怎麼辦?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咐巖肢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所以法院判決書對方不簽收,對方會負相應責任的,這點不需要過多擔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什麼叫見證人
6樓:覃家鋒
法律分析:見證人是指與案件無關,而僅在勘驗、檢查、搜查、扣押和偵察實驗等訴訟活動中,被司法人員邀請在現場觀察併為此作證的人。見證人不等於證人,一般理論認為見證人參加刑事訴訟只是受司法機關的邀請而證明偵察人員偵察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雖然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但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司法權派生的,不具有訴訟參與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性質。
證人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向司法機關說明看到的、聽到的或感知到得案件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凳前一百三十三條 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棗團清或者蓋或灶章。
見證人跟證人的區別是什麼呢,證人和見證人的定義和區別。最好能引用相關法律條文。
刑事辯護律師胡俊 刑事訴訟中的證人是指在訴訟外知道案件情況的當事人以外的人。而見證人是指司法機關根據辦案需要邀請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人。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 產生的方式不同。證人是在訴訟之前由案件本身決定的,不能任意選擇 見證人則是在訴訟各種過程中根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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