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證人證言更改,之前的證言是不是也要保留在案?

時間 2025-01-25 02:00:27

1樓:庭立方刑事平臺

你好,根據你的描述,解答如下:

鑑於證人證言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對證人證言的採信也就顯得非常重要。證人證言的採信,主要涉及到證人證言間相互矛盾、證人證言自相矛盾以及證人證言形成對立時的採信原則。具體應把握以下幾點:

1)證人證言不相一致應該說是較普遍的,因此,採信證人證言,首先應找出證言不一致的原因;

其次應審查證言與其他證據之間(包括被告人供述)的印證情況;再次,確定證言的客觀可採性。

2)證人證言前後不一致時,不得輕易確信之前所作證言或之後所作的證言,應仔細分析之前和之後分別所作的證言是在什麼情況下作的,是否受到外界的壓力和其他因素的影響,證人改變原先證言理由是否充分、客觀,與其他證據相容還是相沖突等等,才能作出是否採信、採信何份證言的結論。不能認為出庭所作證詞高於經過質證的證人證言。法律規定證據必須經過庭審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不等於出庭所作證詞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在無法弄清某證人證言何為真何為假時,應以不予採信該證人證言為宜。

3)證人證言形成對抗性的針鋒相對的兩類證據,即證明有罪和無罪時,採信的立足點,應著重審查證言的可信度以及是否能與其他證據相印證。

所以,之前的證言也是會保留的,但至於證明力的大小,需要從多角度考慮。

2樓:陝西西安李

之前做過詢問筆錄的,會繼續在案卷中保留。

刑事案件只有證人證言能定罪嗎?

3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只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如果證人證言能夠與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證,可以將其作為定罪證據;如果只有乙個證人證言,而無其他證據佐證,一般不能對被告人定罪。《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刑事案件中證人證言怎麼寫

4樓:肖紅

證人頃判唯證言是證人就其感知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所作的陳述。因為各種訴訟案件都是社會上發生的,案件一經發生,往往就會被人多感知,因此借據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真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重視,也是各國民事訴訟中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

證言格式: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

民族:籍貫:

住址:證明內容:(事情經過敘述,主要描述時間,地點,事情發生的過程,看到的結果。

注意,只寫證人自己看到或者聽到的事實,不要寫推論,用詞要簡練,明確)

簽字或者蓋章:年月日。

證人須知: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該支援證人作證。

但是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衝吵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一、刑事案件中的證人。

在刑事案件中,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雀培義務,但是,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

只要符合證人資格條件,都有作證義務。即使與當事人存在親屬或其他關係,也可以作為證人。

不能因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一律取消其證人資格,關鍵要看能否分清是非,能否正確表達。在司法實務中,具體什麼人屬於不能正確表達的人,法律上沒有具體的規定,必要時,可進行鑑定再作判斷。

證人應是當事人以外的人。

在學理上,我國多數學者均不主張將單位列為證人。

二、刑事訴訟證人的條件。

作證是貧民應盡的法律義務,一切公民只要瞭解案情並有作證的能力,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證人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便了解案件情況的人;

二)證人必須是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

三)證人是自然人。證人一般應當出庭作證,在法庭上接受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的詢問、質證。

證人作證是一種義務,同時也是一種權利,此外,證人還享有查閱詢問筆錄,要求對筆錄中記載有遺漏或差錯的部分加以補充、改正,要求補償作證而受到的經濟損失,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受司法機關的保護等訴訟權利。

刑事案件證人書面證言有效嗎

5樓:潘普法課堂

刑事案件證人證言這樣寫:首先,應寫明證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居住位址等個人的基本資訊。其次,應寫清楚曾目睹的案件事情的經過並做出情況說明。

最後,應寫上「以上陳述句句屬實,如有虛假之處,本人願為此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以及日期、簽名等資訊。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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