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我們公司規定,08年以後的小額培訓不收違約金了,大額的依然收,雖然沒簽培訓合同。這樣對嗎?
這個問題是這樣,如果沒簽培訓合同,但用工單位能夠舉出培訓證據,比如派你到法國培訓多少天,發生多少費用等,在你離職時是可要求違約金的。但是規定每年固定多少違約金顯然是不合適的。
1、新實施的叫勞動合同法,是勞動法的子法,勞動法依然有效。
2、如果你離職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無規定的適用勞動法。
3、不需交。
違約金只要兩種情況可以約定。
關於違約金,勞動法有以下規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樓:網友
合同內規定的起始日期在2008年1月1日前的都只使用舊的勞動法,不適用新的勞動合同法。
所以如果你的合同標註起始日期是在2007年10月23日的話,約定的違約金是有效的,但就像樓上所說的,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進行過培訓、保密義務等),在你離職時如果涉及到賠償違約金問題的,一般仲裁是你輸,而如果法院判的話一般是你贏,即不用賠償。
understand?
3樓:x智造
培訓需要違約金。
你的就合同仍然需要違約金,而且只能簽署舊合同,不然你中間那段沒有合同的工作,用人單位有權不支付你一毛工資。明白?
4樓:創作者
適用新法,新法自2008年1月1日生效。如果公司提供了培訓並約定了服務期,服務期未到而辭職是要交違約金的。
勞動合同續簽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5樓:點行**
勞動合同續簽一般企業的做法是籤三年,法律沒有對續簽的年限做出明確的規定,需要用差畢核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數兄。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虛掘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續簽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6樓:金鑫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續簽一般企業的做法是籤三年,法律沒有對續簽的年限做出明確的規定,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蘆拍虧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陪神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賀悶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續簽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7樓:張志凱
法律分伍數念析: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最遲應在勞畢改動合同到期後的乙個月內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乙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腔困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問題諮詢(勞動法)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後,除了工資之外,另外支付給勞動者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總額的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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