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夏日蘇格里拉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中進一步明確規定:「法定**人**被**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人的利益。」
由於雙方約定房子於小孩18週歲過戶,即繼承給孩子,則王某作為法定**人只能處於孩子利益處分房子而無權處於私利處置房屋,抵押合同無效。
且房地產抵押是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向債券人擔保,而本案中王某從其母親那騙得房產證抵押掉房子是非法手段,因而抵押合同無效。
如果王某賭博借高利貸而無法維護孩子權利,可申請為其更換監護人,由其他親屬照顧。
2樓:網友
運用法律手段一定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王某的行為根本不會受到法律的支援與認可。
3樓:網友
我不是專業的,別亂說了。我覺得找抵押人說明王沒有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給他抵押,要回後如王某沒有意見暫由李家保管,到十八歲再辦理如王不同意難度偏大了。
4樓:機械人
王沒有權利處分該房屋,該房為三方共有財產,如其抵押時沒有辦理抵押手續,可向頒發部門申請補發。
關於遺產繼承的題
5樓:古妃金
這裡涉及到繼承,代位繼承和轉繼承。
熊某的財產最終應該由熊丙,劉某和劉甲繼承,原因如下:
1 熊甲在熊某之前死亡,發生代位繼承,原先應該分給熊甲的部分由熊丙繼承。
2 熊乙死亡在熊某之後,發生轉繼承,原先屬於熊乙的財產成為熊乙的遺產,先分出一半給劉某,剩下的一半由劉某和劉甲平分。
6樓:匿名使用者
此問題中涉及繼承、代位繼承和轉繼承三個問題。
首先,熊某的遺產應當由其子女來繼承。由於甲在熊某之間去世,其遺產應由甲的繼承人代位繼承。
其次,在遺產分配前乙去世,其份額由乙的繼承人轉繼承。
7樓:網友
熊甲和劉某與劉甲分別為1/2,1/4,1/4 根據《繼承法》代繼承和轉繼承的相關規定,熊某的遺產應由熊丙代位繼承熊甲應得的遺產份額即1/2;熊乙應得的遺產份額熊某遺產的1/2由轉繼承。(平均分配)
8樓:網友
根據《繼承法》代繼承和轉繼承的相關規定,熊某的遺產應由熊丙代位繼承熊甲應得的遺產份額即1/2;熊乙應得的遺產份額熊某遺產的1/2由劉某與劉甲轉繼承。(平均分配)
這是關於遺產繼承的問題,請各位權威人士指教:
9樓:網友
一,遺產的繼承,法律規定很明確:當事人生前有遺囑的以遺囑為準,如果沒有的,按法定順序來繼承,死者的父母(包括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包括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配偶(不管是第幾婚,只要有婚姻登記證)都是遺產的法定第一序位繼承人,繼承開始後,同一序位繼承人原則上應該等額分配遺產。
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順序: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三,繼承法關於遺產的分配原則:
一)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即各繼承人在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和各自經濟狀況、勞動能力大致相同的情況下,對遺產應作大體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屬於繼承人雖然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也願意盡扶養義務,但由於被繼承人有獨立生活**,明確表示不需要該繼承人提供生活**和勞務的情況;屬於被繼承人確實需要接受繼承人扶養,繼承人也願意對其進扶養,但由於繼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人,因而無法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情況,分配遺產時,不能取消或減少他們的應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10樓:李建成
你外公的遺產有一半屬於你外婆,因為這是他們夫妻共同財產,剩下的那一半是你外公的,也就是說,對於你外公的遺產,他沒有繼承權,你們有,而對於你的外婆的遺產,你們有繼承權,他也有,你們分配就可以了。
11樓:網友
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你舅舅能分4分之一(共同贍養),但是你舅舅的情況,可以明確的告訴你他應該少分或不分。
12樓:北方來客
首先,你要提供直接的證據證明你外公和外婆在你家養老的證明,還有每次看病所花銷的證據。其次,你要找到能證明你母親和你外婆一起開發這塊山的直接證人,在有你外公去世的時候是否留下遺囑。如果有寫的是繼承人是誰。
這些都要收集好。
13樓:瞌睡六
你外婆去世後,遺產由你外公分一半,剩下的在和子女分。你外公去世後同樣的方法分,如果你的舅舅沒有明確不繼承。那麼現在他可以分,但是不是你外婆的全部,贍養。
可以多分的原則。
14樓:李詩懷
對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的,原則上少分或者不分;
另,據你所說,該山以及地,並不全是遺產,而應該是包括你媽和你外婆外公的共同財產。
15樓:網友
如果沒有盡贍養義務,原則上少分或者不分。
16樓:晨汐家
他應該有份,只是多少的問題。
關於遺產繼承的問題請教下大家,希望熱心專業的朋友給予答覆,謝謝!
17樓:中顧法律網援助
1、母親無此權利分配遺產,母親、兩給女兒,三人均分,每人乙份。
2.、如果母親亂分配遺產,吃虧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
18樓:輕輕的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繼承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所以這裡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母親和姐妹,另外,根據第二章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所以姐妹是第二順序繼承人。而第十二條說明,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所以這裡的最終第一順序繼承人應該是父親、姐妹三人均分遺產。 如姐妹贍養老人可作為第一繼承人。
19樓:網友
首先--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她父親的這筆撫卹金是屬於她父親的個人財產,由於她父親的死亡,該個人財產轉化為遺產,注意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最後--按上述法律規定,在分割該遺產時,任何一方如對分割存在異議,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從而獲得應有的權利。
1樓、2樓、3樓--不正確。4樓--?5樓--正確。
20樓:陽光善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分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從以上的繼承法來看。
第二個問題 如果母親偏袒那一方,另外一方是有請求法律訴訟的權利獲得相應的賠償的,前提是她母親違反了第十三條。
21樓:網友
1、死亡撫卹金是死者所在單位等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死亡撫卹金還含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死亡撫卹金髮生於死者死亡後,所以不屬於遺產。
你所說的不是撫卹金,應是死亡賠償金 。
死亡賠償金之權利主體的確定,可以參照《繼承法》的相關原則在近親屬之間進行分配。其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當死者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則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權利人在其之間進行分配。就你說的情況,母親、大女兒、小女兒可要求均等分配該賠償金。
2、可以向法院訴請分割應得的賠償金,法院可能根據權利主體對死者的經濟依賴程度和生活關聯程度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進行分配,在分割上有所照顧。從你說的情況看,兩個女兒在分割的比例上應該相同。
22樓:網友
我認為:
1、母親是否具有完全分配這筆撫卹金的權利,意思就是說大女兒分配多少,小女兒分配多少?
2、如果母親偏袒那一方,另外一方是否具有請求法律訴訟的權利獲得相應的賠償。
23樓:紫軒晴風
母沒有資格進行撫卹金的完全分配。
若發生「2」所說,則受到不公平一方可以起訴。
乙個複雜的遺產繼承問題,其中還有贈與,求高人解答。
24樓:網友
1、甲的房產是甲乙的夫妻共同財產,其遺囑未對財產所有全進行處分,故應按法定繼承的方法進行分割,即:乙自有50%,剩下乙、a、b、c、d各10%,所以乙有權講自有的60%產權部分贈與50%給a;
2、a接受贈與後贈與合同成立,本案中沒有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乙不能收回贈與。
希望對你有幫助。
25樓:羅錦勇
1、委託保管協議不影響贈與和繼承;
2、贈與有效,但乙只能將自己所擁有的50%贈與a;
3、乙贈與a後不再擁有50%的產權,只有該房屋產權的10%;
4、b、c、d也是擁有該房10%的產權。
5、乙和b、c、d還要各自退還a出資的10萬元裝修款的10%即1萬元給a;
6、a就應當擁有該房60%的產權。
26樓:謝秀梅
房屋屬於甲乙雙方的夫妻共有財產,甲去世後,未留下遺囑,應由乙和a,b,c,d及甲的父母(如在世)繼承,遺產未分割,被拆遷後所得屬於甲的那部分(50%)是遺產,由繼承人繼承均等繼承。乙可以處分屬於自己的那部分房產,如果乙將50%的產權贈送給a,並辦理了登記,則一般不能撤回贈與,乙在該房中剩餘的份額已不足50%。如果你們不能協商處理,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分割遺產。
我有關於遺產繼承的問題,請各位懂行的幫個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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