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黃文堅律師
你好,「10月15日過後自來水公司沒有按規定停我的水,他們是否有責任。」公共服務行業(如水電)是有強制締約責任,不得隨便停止供水供電服務的。合同中的停水條款違反法律規定,該條款是無效的,自來水公司寫上去是為更好地收到水費。
你家漏水,如果自來水公司明知應當及時通知你處理,而自來水公司不通知的話,有故意擴大損失的嫌疑,對於擴大部分的損失,根據合同法,你可以主張不賠。
2樓:京城李律師
1,用你所講「超過規定繳費日期一個月(10月15日)的,供水人按照國家規定有權終止供水。」的規定來譴責供水人,理由不充分,這裡的「有權終止供水」在合同中是權力,不是義務。難以據此追究其責任。
2,如果有證據證明自來水公司知道你家水管破裂漏水,沒有採取措施(包括通知物業),他們應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3,如果供水單位證實通知了物業,而物業沒有及時通知你,該時間段擴大的損失物業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4,你家水管破裂的原因應當查清,如果存在水管的產品質量問題,還可以追究廠家的產品質量責任。
僅供參考。
3樓:匿名使用者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費的,還應當支付滯納金。超過規定繳費日期一個月(10月15日)的,供水人按照國家規定有權終止供水
******************************=供水人有權終止供水,這是自來水公司的權利而非義務。該權利是否行使,完全取決於自來水公司的意志。
******************************=水管破裂,如果是在保修期內,開發商是有責任的。
縱橫法律網 彭昌澍律師
若你的房子是裝修公司裝修的,在質保期內 裝修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10月15日過後自來水公司沒有按規定停我的水,他們是有責任。因為正是他們的行為導致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而如此異常的用水量,包括物管和供水公司都有責任的.當然你個人也有責任.因為也許你用了不合格的水管.
目前只能分析這麼多,建議你與供水公司協商處理.
5樓:揚揚
你9月份的水費是要到10月15日交的是麼?你9月份的就沒有交,然後你走了之後水管漏水你一直不知道,他們也沒停水是麼?那麼你有權就擴大部分的水費不予支付!
自來水公司說已經通知了物業,但是要提供證據的,即使提供了證據他們沒有停水還是要就擴大部分承擔責任的,所以你只要承擔10月15日之前 以及他們可能按照規定給你的寬限期內水管漏水產生的費用!其他的由自來水公司承擔大部分 你承擔一部分。
6樓:匿名使用者
水管破裂,如果是在保修期內,開發商是有責任的。
縱橫法律網 彭昌澍律師
律師,懂法律的請進,急急急!!
7樓:蘇州樑律師
你好!根據法律的規定,你應當受到調查的,因為你們公司是非法**其他企業或個人的資訊的,應當是構成犯罪的行為。
你們把別人的資料(就是我們客戶的資料)發到別人的郵箱裡面,這不僅是違法行為,還是違反了刑法規定的行為,因為刑法修正案把這種行為作為犯罪來處理的了,所以,現在抓的私家偵探很多了,就是因為這是犯罪行為,至於說你會不會被抓,我認為應當不會,因為你只是一個協助工作的工人,作用應當是不大的,但現在在職的員工抓的很多,但不是作用很大的就釋放了。
希望能幫助你
8樓:趙輝煌律師
有沒有事,其實網友說了是不算的,你自己最清楚,也就是你參與過什麼違法犯罪的活動沒有。
如果沒有,當然會沒有事的。
9樓:
看你有沒有做違法的事情 如果有的話 不管你離職多久 都會調查的
10樓:聶譽方
應該不會,但是有可能叫你去協助調查的。畢竟這對這公司的情況瞭解,叫你去做證人或指證也有可能的。你只有配合警察的行動就可以的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若做過違法的事情,有可能會被調查。若沒有,還擔心個毛。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離職兩個月後發生的事,沒你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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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勞動合同不太清楚。我國 勞動法 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內的 二 用人單位以暴力 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根據你所說的事情,你完全可以向單位申請解除勞動...
急!急!急!律師!請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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