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慶民於
第十七條 下列情況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保修範圍:
(一)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
_____《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2樓:匿名使用者
施工交工之時,有保修書,明確保修專案及保修時間,在正常使用情況下,非人為及意外情況下,使用發生的問題,給予保修,人為損壞或者超過包修時效,不予保修
3樓:凜冬陽光家的向日葵
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建設任務,竣工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後,施工單位的建設任務完成,在結算或是工程竣工決算(有的含審計)後,業主與施工單位會簽定工程交付書和質量問題保修書,按建築工程驗收規範,房屋主體保修為合理使用年限,水暖為2個供暖期間,防水等為5年,一般規定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後將質保金扣除維修費後的餘額返還施工單位,具體規定,可由雙方協商確定。一般是由於施工質量造成的問題,都是施工單位責任,在保修範圍內,而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舉個例子:
工程質量保修期沒有到,但是業主退還工程質量保脩金,施工方還需要履行保修義務嗎?法律裡面有沒有規定。
4樓:寒夜歸來
質量保脩金的意義在於,當保修期內出現保修範圍內的問題後,如果業主通知施工方進行保修時,而施工方以諸多理由推脫或不在保修書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保修的話,業主可以找第三方進行維修,所產生費用從工廠保脩金扣除。
如果業主退了你保脩金,這是好事呀,義務嘛,我覺得,還是應該履行的,最起碼有個誠信。再怎麼不堪,對方給予你信任,你應該同等的對待對方吧。
第二行是個人意見。
5樓:匿名使用者
完全同意樓上意見,在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國家有規定一些保修期的,這部分內容,即使在合同中未約定,但是如果業主要求保修,施工單位應該保修,從實際情況來講,一般業主只會留質保金1~2年,其實也是雙方互信
6樓:匿名使用者
退保證金只是缺陷責任期到了,一般,6個月,12個月,24個月,保修期沒有到,保修期更長。保修期沒到依然需要履行保修義務。
房屋超出保修期,施工單位的責任和義務,法律依據是什麼?
7樓:品牌有力量
如果房屋不存在質量問題,超出保修期後,施工單位應建設單位請求可以進行有償維修。具體義務應以商定為準。
8樓:匿名使用者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並根據鑑定結果採取加固
維修等措施
重新界定使用期
9樓:月光傾城劉璋
法律規定超過房屋的保修期施工單位確實按圖施工的,你看看設計有沒有問題。問問專業的看你房子當時有沒有設計漏洞或者存在施工偷工減料。
如果都沒有那施工單位沒有責任,人家也不需要賠償你什麼。
施工單位都是負責維修但是費用是根據情況,沒有他的責任他不需要付錢。是有其他責任人負責
工程缺陷責任期和最低保修期限的區別?
10樓:抱香蕉睡覺
一、工程缺陷責任期和最低保修期限二者的區別是:
1、保修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
2、缺陷責任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的工程產品發生質量缺陷後的修補預留的金額;
3、保修期:最低為兩年(水、電、裝修等),防水為5年,主體結構、基礎為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責任期:通常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具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保脩金的退還時間,則為缺陷責任期滿後的14天內承包單位申請退還剩餘的保脩金。
5、從法律意義上來說,保修責任屬於合同責任,缺陷責任屬於違約責任,兩者有所不同。承擔了缺陷責任並不能免除保修責任,同時,承擔缺陷責任也可能同時承擔保修責任。
二、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
缺陷責任期是一種當工程保修期(國際上稱為缺陷責任期)內出現質量缺陷時,承包商應當負責維修的擔保形式.維修保證可以包含在履約保證之內,這時履約保證有效期要相應地延長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復。
三、最低保修期限
***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必須遵守法定最低期限。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
期限:(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11樓:默默她狠傷
二者的區別是:
質量保修期是法定的,缺陷責任期是約定的。 法定質量保修期是最低的保修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比法定保修期更長的保修期限,但不能低於法定最低保修期,否則,該約定無效。
而缺陷責任期則可以由發、承包雙方在6個月、12個月和24個月三者之間自由選擇確定;
質量保修期一般要大於缺陷責任期,特別是對於大型工程。質量保修期對應的是保修責任,缺陷責任期對應的是缺陷責任。保修責任主要是通過保修、維修來體現;缺陷責任主要是通過扣除預留的質保金來體現。
因此,缺陷責任期內可以預留質保金、到期後返還或者雙方通過合同約定質保金的返還期限,而質量保修期內則不存在預留質保金的問題;
從法律意義上來說,保修責任屬於合同責任,缺陷責任屬於違約責任,兩者有所不同。承擔了缺陷責任並不能免除保修責任,同時,承擔缺陷責任也可能同時承擔保修責任。
拓展資料:
二者的聯絡:
缺陷責任期包含於質量保修期、缺陷責任期屬於質量保修期的一個時間段;
除少數專業工程質量保修期有特別規定外(比如城市道路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從工程交付之日起算),通常情況下兩者都是從工程竣(交)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兩者的主要內容都是承包人對工程的缺陷進行維修並承擔維修費用。
保修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缺陷責任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的工程產品發生質量缺陷後的修補預留的金額,保修期:
最低為兩年(水、電、裝修等),防水為5年,主體結構、基礎為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缺陷責任期:通常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具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保脩金的退還時間,則為缺陷責任期滿後的14天內承包單位申請退還剩餘的保脩金。
12樓:匿名使用者
缺陷責任期的概念源於2023年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如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五條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
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第八條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鑑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並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並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在該辦法中不僅對缺陷責任期的概念進行了闡述和界定,而且還對其期限做了描述。實質上就是指預留質保金的一個期限,具體期限由雙方合同約定。
而保修期卻是完全不同的一個概念了。對此2023年6月26日《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已有明確的規定。
「 第七條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第八條 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
可見保修期指的是承包人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一個期限。該期限雖然可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但不能違背以上第七條的規定,有一定的法律強制性。
通過上文對缺陷責任期的比較,從本質上來說其區別是很明顯的,前者是發包方預留質保金的一個期限,而保修期是承包人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一個期限。不過從一個角度,即利益,來考慮,如果缺陷發生在缺陷責任期內,對於承包人沒有進行維修的行為,發包方是可以從質保金中扣除的;而如果缺陷發生在保修期內缺陷責任期外,那麼對於承包商不維修的行為或許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了。
通常來講保修期是長於缺陷責任期的,特別是對於大型工程。而我們在日常的一些小專案工程中,常常將缺陷責任期等同於保修期,而且在合同的擬定中混用,或許不會造成大的影響,不過這對我們進行大的工程來說可能會造成很大損失的。當然對於一些小的工程,也可以將缺陷責任期的期限等於保修期的期限,不過在用詞的時候應該準確,至少作為擬定合同的己方應該明白其代表的含義。
13樓:匿名使用者
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的主要區別如下:
一、計算
日期起始時間不同
1、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從業主工程師發給工程竣工證書之日算起;
2、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二、保修期限不同
1、保修***的《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2、缺陷責任期一般有6個月,12個月或者24個月,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管理中約定。
三、兩者遵循的法律依據不同
1、保修期遵循的是《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缺陷責任期遵循的是《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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