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可否約定租賃期限為不定期,不定期租賃的規定有哪些

時間 2022-05-16 15:20:01

1樓:焱論自由

先來看一下法律規定: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

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

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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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呢,租賃期限如果約定具體年限的話,不能超過20年。

如果想約定定期租賃合同,可以直接在租賃期限中約定即可(適用第232條),並且約定雙方提前多少天通知對方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即可。

舉例:租賃期限:不定期租賃。雙方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解除本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約定為不定期,出租方隨時可以收回(承租方不收回最長期限為二十年),出租方的收益難保障,承租方風險太大了,建議不要籤不定期。

除非在出租方資產本身閒置,承租方對租賃資產使用又無法確定準確期限的情況下,可按實際租賃時間計收租賃費。

3樓:永不暗淡的光

可以的,沒有籤合同的也視為不定期租賃。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房產是有期限的,一般是70年。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必須有書面合同,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5樓:

房屋租賃合同(英文名稱:housing leasing contracts)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內容應包含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個人資訊,所租賃房屋的情況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即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間數、使用面積、房屋傢俱電器、層次佈局、裝飾設施、月租金額、租金繳納日期和方法、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租約等。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期限不滿六個月的合同仍是定期租賃合同,只是可以不必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需要注意的是,如約定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但是未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只能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目前,我國不定期租賃合同只有兩種情形,即: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按合同約定處理。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可以補充協議,如果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法61條、62條規定處理。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6樓:

你好。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期限不滿六個月的合同仍是定期租賃合同,只是可以不必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

目前,我國不定期租賃合同只有兩種情形,即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按合同約定處理。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可以補充協議,如果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法61條、62條規定處理。

7樓:正度會計

聽牛老實給我上商經法時講,低於6個月的,比如3個月,4個月等明確了具體租賃期限的,屬於定期租賃。因為它的租賃期限具體明確,約定有效。

對這種短於6個月的定期租賃,因為租賃期限比較短,可以靈活些,口頭約定,或書面合同都行,合同法上沒有規定一定要採用書面合同形式。

但合同法上規定,6個月以上(含6個月)確定期限的定期租賃合同,一定要採用書面(合同)形式,不然,視為不定期租賃。

願對你有幫助,我覺得牛老實講的應該是對的

不定期租賃的規定有哪些

8樓: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產生有以下幾種情形:

1、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明確期限;

2、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擴充套件資料:

不定期租賃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

一、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概念、情形

1、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概念

指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租賃合同。

2、不定期租賃合同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的;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

二、不定期租賃合同任意解除權

1、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權。

2、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3、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9樓:包子愛吃美食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以及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希望對你有用!

怎樣認定不定期租賃合同

10樓:夏軒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談到租賃合同就必然牽扯到租賃合同的期限問題。在租賃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租賃的具體期限,也可以不約定租賃物的使用期限,即訂立不定期租賃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214條的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由此可知,當事人訂立租賃合同時約定的租賃期限最長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實在有超過二十年的必要,可以在約定的期限屆滿之後續租。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並不是導致租賃合同無效,而只是超過的部分無效。對於約定了明確期限的租賃合同,到期後合同自然終止,承租人需返還租賃物,但是可以默示續租,即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而且出租人沒有異議,在此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原先的租賃合同還是有效,但是此時合同變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在合同形式上,合同法有明確規定,即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則視合同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不定期租賃合同產生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種:

第一,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租賃期限;

第二,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將租賃合同的期限約定在六個月以上,但是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三,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異議的,原租賃合同有效,但合同為不定期租賃。

不定期租賃合同比較隨意,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是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話,就要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單方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可以要求賠償嗎

11樓:豫眼屏媒

出租人已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前的,不可以要求賠償,否則按合同約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不定期租賃合同惹糾紛 合同可以隨時解除

【案情】

沈女士在本市某小區購置了一套門面房,本來都打算自己經營麵包房的,可是由於資金等原因,未能如願開起麵包房,為了不讓門面房空關,於是沈女士就決定將該門面房出租給俞先生,雙方經協商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約定,沈女士將其所有的一套門面房出租給俞先生,租期為三年,月租金為人民幣9000元。三年後,該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俞先生打算繼續租賃,沈女士也沒有收回該門面房,但雙方並沒有另行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

又過了兩年多,沈女士找到了合作伙伴,打算收回出租給俞先生的門面房,用作自己開麵包房的經營用房,也就是要求解除其與俞先生之間的租賃關係,而且要求俞先生支付自當年1月1日起至交付門面房之日止的租金。

可俞先生認為雙方對給付租金的期限未明確約定,按照慣例是每年年底給付上年租金。對於當年的租金,其應在當年年底前支付,現在還未到給付期限,沈女士要求解除租賃關係,支付租金是沒有道理的,故不同意沈女士的要求。後雙方協商不成,無奈之下,沈女士起訴至法院。

【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於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對於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在本案中,沈女士與俞先生之間的房屋租賃期限屆滿後,作為承租人的俞先生繼續使用租賃房屋,而且沈女士對此沒有提出異議,雖根據法律規定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雙方對租賃合同期滿後的租賃關係並未採用書面形式確定下來,而在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對方陳述的租賃期限又相互予以否認,且均不能提供證據,故法院應認定該租賃關係是不定期租賃;

對於雙方間的不定期房屋租賃關係,沈女士和俞先生均可以隨時主張解除,故對沈女士要求解除其與俞先生之間的房屋租賃關係的請求,法院應當予以支援。當然沈女士要求俞先生退還房屋應當給予其合理的期限,俞先生也應向沈女士支付相應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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