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犯罪的人會被株連九族,是哪九族呢

時間 2021-08-11 17:14:41

1樓:筱奇璞

顧名思義,意指一人犯不可活命的罪,家裡邊的人要和他一起承擔犯罪責任。這個違揹人性、情理的殘忍制度最早起源於夏商時期。按照《尚書》寫的,夏啟和商湯在征戰之前的訓詞中告訴部下,警告他們假若在戰爭中不聽我的命令就會將你們和你們的族人一起處死。

九族就是犯人本身加上往上四代和往下四代人算作九族,包括:父族

四、母族

三、妻族二。

根據古書記載,最早使用族刑的應該是在商朝時期,而使用族刑即是為了斬草除根,也是為了有震懾人心的作用,是一個家族的相互督促,而族刑也是在秦朝時期正式寫入法律檔案。但是更多的是用於謀逆造反的人身上,因為一個人犯了罪可能不怕死,但是如果因為自己而連累了自己的全家,那事情可能就不是這樣的了,要思考的可就要多了。因為這關係到自己的三族,九族的人。

在明代,封建社會進入家族式時代。在整個官場中,一個人升官,全家社會地位上升,由於裙帶關係,不僅升官者全家人獲益,而且,七大姨八大姑都利益均沾,一榮俱榮,由此形成強大的家族勢力。如果一個人犯了罪,他的家族和親族勢力仍然存在,且由於身居高位,有了不滿之後,對統治者的威脅更大。

為了斬草除根,就有必要滅門九族。

並且在古代特別重視忠義和孝道兩個思想,因為古代認為自己子女所做的一切都是自己的父母親和親戚朋友們沒有管理好和教育好所以這些人也要受到懲罰。然而這種制度卻導致了多少家庭的滅亡。是非常殘忍的,可見當時封建制度的劣根性。

2樓:

古代的「誅連九族」就把犯罪一人的所有親屬包括在內,只要有親屬關係就不會漏網,其實被株連的親屬可能都不認識犯了「誅連九族」罪的人。

3樓:我的脾氣老大了

株連九族就是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員都要承擔刑事責任,只要跟你有關係的成員都會遭殃。

4樓:我愛我的大呲花

古代犯罪的人被株連九族都會滿門抄斬,只要是跟自己有血緣關係的,還有家中的僕人。

5樓:噼啪打了劈啪

好像是你的身邊一切跟你有關係的親人吧,只要你一被株連九族,你的親人就逃不掉。

6樓:

這個的說法應該就是所有於犯人有關係的人,都算在內吧,可能有些人連犯人都不認識了。

7樓:歲若網路

中國古代文化中,「九」是最高的數字,所以九族,其實指的就是所以有犯罪之人有血緣關係的人。

8樓:我愛著美麗的

九是古代數字中最高的一個字了,所以九族,說的應該是犯罪之人,有血緣關係的所有人在內吧。

9樓:會武功的程式設計師

九族,應該就是最高等級的懲罰了,而且肯定是罪大惡極,這九族指的應該就是所有有血緣關係的人吧。

10樓:18cm的小男孩兒

這個九族應該是已經囊括了犯罪之人所有的親戚,不管是直屬還是什麼,只要有血緣關係的,都算。

11樓:go我愛我家貓

具體不太清楚,好像就是這個人所有的親吧,不管近的還是遠的,只要是和他有血緣關係的都是要死的。

古代刑法中有株連九族,九族具體分別指什麼呢?

12樓:匠欣獨運

三字經對九族的說法是"高曾祖,父而身。身而子,子而孫。自子孫,至玄曾。

乃九族,人之倫。"即"高祖、曾祖、祖父、父親、己身、子、孫、曾孫、玄孫"。從秦代起,"九族"有經學上的今文和古文兩種解說,各有其社會、政治背景,分別從不同方面滿足統治者的需要。

九族"泛指親屬。但"九族"所指,諸說不同。

一說是上自高祖、下至玄孫,即玄孫、曾孫、孫、子、身、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

一說是父族

四、母族

三、妻族二,父族四是指姑之子(姑姑的子女)、姊妹之子(外甥)、女兒之子(外孫)、己之同族(父母、兄弟、姐妹、兒女);母族三是指母之父(外祖父)、母之母(外祖母)、從母子(孃舅);妻族二是指岳父、岳母。

九族"一說的出現,與封建社會的刑法制度有很大關係。封建社會實行殘酷的株連法,一人犯法,尤其是犯**,往往要被滅"九族",即"株連九族"。隨著時代的變遷,今日"九族"之意有了很大變化,其親屬之意已經淡出,變成了對與之有關的一切人的泛稱。

歷史出處

古文說代表人物有孔安國、馬融和鄭玄。他們認為九族僅限於父宗,包括上自高祖下至玄孫的九代直系親屬。古文說構成了宗**理的基礎。

唐、宋以後,九族古文說在國家法律中獲得正式確認,其中明、清兩代的律令規定,九族專指父宗。摩爾根《古代社會》第三編第二章也引述了九族古文說。《書·堯典》:

「克明俊德,以親九族。」孔傳:「以睦高祖、玄孫之親。

」《幼學瓊林》卷二《祖孫父子》:「何謂九族?高、曾、祖、考、己身、子、孫、曾、玄。

」《詩·王風·葛荔序》:「周室道衰,棄其九族焉。」鄭玄箋:

「九族者,氫己上至高祖及玄孫之親。」(參閱《元典章》卷三十《五服圖》、《明會要》卷一〇二《喪服》之《本宗九族五服圖》、《清律例》卷二《喪服圖》之《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圖》)

今文說代表人物是許慎等。他們認為九族包括父族

四、母族

三、妻族二。今文說滿足了封建統治者利用血緣姻親關係實現對本階級及整個社會最大限度控制的需要。封建統治者在賞賜、懲罰、**時是利用九族的今文說的。

《漢書.高帝紀上》:「置宗正官以序九族。

」「唐王昌齡《箜篌引》詩:「九族分離作楚囚,深溪寂寞弦苦幽。」元無名氏《賺蒯通》第四折:

「律法有云:『一人造反,九族全誅。』」參閱孫星衍《尚書今古文疏》。

13樓:蝸牛得快跑

族刑的概念在古代有多種解釋,主要是有三族、九族之分。三族者,一說"父母、兄弟、妻子":一說為"父族、母族、妻族",到底何者為是,古人對之也有歧見。

現在一般認為前者較為準確。其實,在這個問題上,大可不必細究。因為古代的所謂"夷三族",本身便是一種極具任意性的濫刑。

這種任意性一方面表現在物件方面,到底什麼樣的犯罪適用族刑,很難有統一的標準。統治者也不願制訂出統一的適用標準,而是由興所致、心血來潮地臨事議行。只要最高統治者認為罪大惡極,必欲置之極刑、大開殺戒而後快的犯罪,都可能成為族刑的目標。

任意性的另一方面,則表現在範圍上。以族刑懲治重罪,意在斬草除根,以儆它人,法律上不預先劃定範圍,可以迎合統治者針對不同案件,因事因人而作出不同選擇。從這個意義上說,三族既可能是"父母、兄弟、妻子"、也可能是"父族、母族、妻族"。

我們也不妨將前者視作嚴格意義上的,將後者視作擴大意義上的。至於"九族",也有異說,或謂"上自高祖,下至元孫,凡九族":或謂"九族者,父族

四、母族

三、妻族二"(參見沈家本:《歷代刑法考·刑制考》)。其實,九族應為一虛稱。

在我們的文化中,"九"是最高之數。故九族之說恐非一一落實的實指,乃是概括性地包容與之有親緣關係的所有宗支族系。在古代,九族之誅往往施之於重大政治犯罪,一旦大獄煉成,只要是與犯罪人沾親帶故,都將受到無辜株連。

最極端的,當屬"十族"的特例。說在特殊,是因為這一駭人聽聞的暴行在一部漫長的古代史中僅有一例,是特殊時期,由於特殊的原因,發生在特殊人物身上的特殊案件。這一慘劇的主角是明初學界巨擎方孝儒。

明惠帝時,方孝儒因主修〈太祖實錄》、《類要》等重要典籍而名高一時。不料禍起蕭牆,燕王以"清君側"這一古老的藉口起兵南下,並最終推翻惠帝,自立為帝,是為明成祖。篡位者為了向天下正名,欲借方孝儒之名草擬登極之詔。

不料方孝儒一派愚忠,本著不事二主之心,拒不合作,且"大書數字,投筆於地,曰:』死既死,詔不可草!』\"成祖威脅道:

"汝獨不顧九族乎?"方孝儒毅然說道:"便十族,奈我何?

"成祖盛怒之下,竟不顧"殺孝儒,天下讀書種子絕矣"的勸告,將其門生數人連同其九族並而誅之,是有"十族"之說,罹難者竟達八百餘人之多,可謂族刑的登峰造極之作,充分暴露了古代統治者的**本性(參見〈明史紀事本末〉卷十八)。

族刑的歷史發展線索並不難尋覓。春秋時期,始有"三族"的記載。除秦國外,其它諸侯國也不乏族刑之例。

當然,秦國在當時,在許多方面總是要先行一步。尤其是商鞅當政後,過於看重刑罰的威懾功能,廣泛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連帶責任制度,即連坐制度,這就為族刑的實施和範疇的擴大提供了前提。不過.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商鞅自己最終也難逃"滅家"之災,正所謂作法自斃也。

至秦始皇時,情況變得更加嚴峻和糟糕。作為"千古一帝"的秦始皇,崇尚重刑思想,並毫不手軟地貫徹於實踐之中,為鞏固**集權,大凡"以古非今"、"挾書"、"妄言"、"誹謗"皆施以族刑,這是與秦之**相適應的法律措施,既造成**人怨,加速了王朝傾覆的程序,也為後世所廣泛抨擊和撻伐。此後,漢朝雖也曾偶見廢族刑之舉,但終未能持之以恆,君王們往往自食其言。

漢以後至唐以前,族刑不廢,其株連範圍開始走向規範化,形成了某些慣例,如族刑物件限制在謀反、大逆等重大犯罪的範圍,出嫁之女只隨夫家連坐,並出現了不殺祖父母、孫及女性親屬的傾向。這就為《唐律》對族刑的限制性規定的形成奠定了基礎。在《唐律》中,規定"謀反"、"大逆"兩罪,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同處死,其它親屬均免去死刑,只是按其親疏關係,或收、或流。

而一般死罪,只殺本人,親屬受免死之刑。這種不入於死刑的緣坐,已非嚴格意義上的族刑了。所以,相比而言,《唐律》對族刑的範圍控制得較為狹窄。

然而到明、清時,族刑株連的範圍又得以擴大。明太祖朱元璋是"以刑去刑"思想的信仰者,他所授意制定的《大明律》,貫徹了"重其所重、輕其所輕"的指導思想,即對屬於"典禮及風俗教化"性質的一般犯罪減輕處罰的同時,加重了諸如"謀反"、"大逆"這類重罪的懲罰,有犯不僅本人凌遲處死,其祖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以上,不限籍之異同,不論篤疾廢疾,一律處斬。顯然,與唐朝相比,這將使被殺的人數成倍增加。

所幸"刀下留情",尚未波及女性親屬,但她們仍難逃"給付功臣之家為奴"的厄運。清律在族刑上完全照搬明律,且在具體執行上更呈寬濫的趨勢。清朝臭名昭著的***,在處罰上多施用族刑,極盡慘無人道之致。

族刑連坐制的廢除,是清末法律變革運動的成果之一,這與當時修律大臣沈家本、任廷芳的努力是分不開的。在他們的大力倡導下,清庭終於在2023年正式宣佈廢除連作。至此,族刑連坐制度正式在法律上被廢止了。

不過,這種廢止是有極大保留的。這種保留,深刻反映了統治者對這一古老制度的戀戀不捨之心,而一旦有必要、有可能,統治者也會毫不猶豫地重新拾起這柄鏽蝕的屠刀殺向人民。對我們這個素以保持對傳統的自信與自詡為滿足的國度而言,要真正徹底革除陳規陋習並非一紙明文所能完成,尤其是對那些可以為暴君和**服務的陳規陋習而言,更是如此。

所以,像族刑連坐這類極富濃厚傳統文化色彩的懲罰手段,很自然地為某些**的製造者所緬懷是不足為奇的。這也使我們對族刑連坐在現代社會的沉渣泛起現象有了一種歷史文化意義上的認識。

值得注意的是,明令宣佈這一野蠻刑罰的,既非夏桀,也非商紂,竟赫然為兩位後世所追仰效法的「聖王」——夏啟和商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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