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和民法中都有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請問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1-08-13 01:27:07

1樓:匿名使用者

按法律規定,區別在於,刑法對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規定側重於刑事責任,而民法對正當防衛、豎鋸避險側重於民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八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2樓:

樓主。。你這個問法是有問題的。。

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發生是兩法都適用的,說的容易理解點就是一個是從民事角度講的,一個是從刑事角度。

《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21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害,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該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民法通則第128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129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不當措施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累啊。。。看一下你就明白了。。

3樓:匿名使用者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實施的旨在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為。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害,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者的區別如下:

1.危險**不同。正當防衛的危險**只限於人的不法侵害,而緊急避險則包括人的不法侵害和自然力量、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疾患。

2.損害的物件不同。正當防衛針對不法侵害人,損害的是不法侵害人的利益,不允許損害無關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緊急避險行為損害的是與造成危險無關的第三者的合法權益。

3.行為限制不同。正當防衛只要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實施。緊急避險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行。

4.行為的限度不同。正當防衛造成的損害既可小於也可大於不法侵害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其限度標準是要求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且未明顯超過不法侵害。

緊急避險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只能小於而不能大於或等於危險可能造成的損害。

5.主體的限定不同。正當防衛是每個公民的法定權利。緊急避險則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有特定責任的人。

望樓主採納。謝謝。

4樓:匿名使用者

看對方是刑事犯罪還是民事犯罪~

刑法和民法中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區別?

5樓:華律網

緊急避險不是正當防衛,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主要具有以下幾個方向的區別:首先,對行為的限制條件不同。緊急避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不作為排除危險的惟一方法時才能實施;而正當防衛則無這樣的要求,即使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夠用其他方法來避免損害,也可以實施正當防衛。

其次,對損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當防衛所造成的損害,允許等於或者大於不法侵害行為所可能造成的損害;而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合法權益必須小於所保護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三款的規定:

對正在**、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您的提問非常不準確。

準確的說,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都是刑法上的概念,只不過在具體執行的時候,其中一小部分涉及到民事責任的具體承擔劃分而已,但是其主體還是屬於刑法的。

如無疑問,請好評。

7樓:戚廣利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都是刑事法律的概念,民法不存在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險概念。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有誰知道美國刑法中的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概念和案例不?緊急~!

8樓:匿名使用者

地鐵裡的槍聲-正當防衛還是持槍殺人

20世紀80年代,紐約市公共秩序瀕臨崩潰,各種犯罪版在這個城市權

的角落裡不斷上演。

而地鐵更成為紐約的“地獄”,這裡平均每天發生三十八起刑事案件。對此,紐約市民心存恐懼卻只能痛苦忍受。當其他人只是幻想著如何應對時,一個人卻用開槍作出了回擊。

2023年12月22日,身材瘦弱的工程師伯恩納德•戈茨搭乘地鐵時,四個年輕人靠近了他並向他索要五美元。戈茨拔出了隨身攜帶的手槍……四名年輕人受傷。

當社會的不公缺乏公共機構的解決,來自私人的復仇便滿足了人們對秩序和公正的渴望——戈茨成為了大眾英雄。但於此同時,他也使面臨來自法庭的審判。

戈茨僭越國家維**律和秩序特權的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持槍殺人?美國的司法制度成功地把公眾的激情從復仇行為匯入法律辯論的領域,從而引出了美國歷史上又一個經典案例。

怎麼才算防衛過當,怎麼才算正當防衛,別搬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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