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防衛過當有點不理解,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到底怎麼理解的

時間 2022-09-22 23:05:07

1樓:

防衛過當我想說下它的含義…如果一個人拿著刀搶劫你而他只是嚇唬你並沒有要殺死你的動機…而你奪過刀那個歹徒沒有太過激的行為比如說要殺死你等等你把他殺死了…那就算防衛過當了…如果他有要置於你死地…那麼你殺死了他就算正當防衛!這得看實際情況的!

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到底怎麼理解的? 100

2樓:匿名使用者

正當防衛的含義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1.正當防衛主觀條件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2.正當防衛起因條件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3.

正當防衛時間條件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4.正當防衛物件條件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5.正當防衛限制條件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正當防衛的實施條件1.只有在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3.

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防衛,而不能對無關的第三者實施;4.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正當防衛的法律適用防衛適當對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人身傷害乃至於死亡,由於在排除社會危害性的防衛目的支配下的防衛行為已具有阻卻刑事違法性,因而不負刑事責任。而防衛過當則在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人身傷害中剔除了合理部分後,不合格的部分無法被阻卻,因而仍要承擔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的含義防衛過當,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防衛過當的法律特徵1.在客觀上具有防衛過當的行為,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害2.主觀過錯性。

這是犯罪構成的一個法定要求。防衛過當防衛人承擔刑事責任的主觀基礎是有過失或者間接故意(不能是直接故意),正是因為在這種過失或者間接故意支配下造成了侵害人不應出現的重大損害結果才負法律責任3.防衛過當作為一中特殊的犯罪行為,卻沒有特定、具體的客體,可能是對他人生命利益造成損害,也可能是對他人的財產造成的損害等等。

防衛過當的認定

1.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緩急、參加人數等,又要分析防衛的地點、手段、後果及主體的體力和心理態度。經過對比系統分析和綜合研究,如果認定防衛強度和不法侵害強度基本相當,那正當防衛不過當,而如果防衛強度明顯大於不法侵害強度,這種強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須的,即是懸殊的或是完全多餘的,這就應認定為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

2.正當防衛所保護的法益性質,決定著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從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正當防衛的強度和時間上的緩急。而對於一般輕微的法益遭到的不法侵害,即使防衛行為不能保護,也不能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

3.不法侵害已經著手,形成了侵害的緊迫性,但侵害強度尚未發揮出來,因此無法以侵害強度為標準,只能以侵害的緊迫性為標準,確定是否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關係目前比較一致的觀點是轉化說,認為「防衛過當是由正當防衛轉變成的」, 「防衛過當是正當防衛的量變引起質變的結果。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正當防衛就轉化為防衛過當。」 該觀點以正當防衛為防衛過當的前提。

只是由於正當防衛明顯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而被認為是犯罪。這一說法無法解釋為什麼同屬正當防衛的正當目的性,並受這一正當目的支配的防衛過當仍要負刑事責任的原因和根據;不能說明正當防衛目的的正當性、手段的適當性和行為的相應性與防衛過當在主觀上的罪過、手段上的不當和行為的超限度之間的轉化過程。在該觀點看來,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僅僅在於客觀後果的程度是否超出一定的限度。

這是很難令人信服的。因為,根據因果關係明顯超出必要限度造成嚴重後果是有相應的行為造成的。但是,防衛過當形成之前並無正當防衛存在。

首先防衛過當的結果不會是正當防衛行為的產物;其次,從構成要件的符合性看,在防衛過當之前不存在可資認定正當防衛的全部構成要件。 因此,超出必要限度根本上是防衛行為的超出,結果過當則是行為過當的結果而已。

3樓:京城李律師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是必要條件。

1,甲人如果拿著刀,沒有砍你,你當然不能動他。(甲是磨刀匠)2,甲人如果拿著刀,向你跑來,沒有砍你,你當然也不能動他。(甲是給你送刀的)

3,甲人如果拿著刀,把你砍了,他不進行任何動作,,你不是不能動他,可以將他扭送公安機關。

什麼是防衛過當,不構成防衛過當的情形有哪些

4樓:龍商百科知產

你好,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其含義為:

(1)防衛目的的正當性。防衛人進行防衛是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其目的是出於反擊和制止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這是防衛過當發生的前提條件。

實際上,防衛過當符合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僅僅是不符合第五個條件。防衛過當應具備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即正當防衛最基本前提條件、時間條件、物件條件和主觀條件,這四個條件缺少任何一個,都不可能成立防衛過當,而是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如挑撥防衛、假想防衛、防衛不適時、防衛第三者等,這些行為沒有正當防衛的主、客觀基礎,其本身是非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按刑法規定的罪名定罪處刑。

(2)第二層含義,是指防衛人雖然出於正當防衛的目的,但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

防衛過當是一種輕微的犯罪行為,它的本質應當是較輕的社會危害性。這是因為,從防衛過當的整個過程來看,防衛人雖然出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過心理,在主觀上對自己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和結果持放任態度或者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態度,客觀上防衛人的行為明顯超過了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損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護的部分權益。防衛行為也就由最初的正當防衛行為轉化為犯罪行為,而正當防衛的本質是社會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質是社會危害性,因此,防衛過當既是具有社會有益性,又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其社會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說防衛過當是輕微的犯罪行為。

二、防衛過當的構成要件

防衛過當的構成,包括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等四個構成要件,其特徵如下:

(一)防衛過當的客體,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護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在這裡不法侵害人具有雙重身份,即是防衛物件,又是犯罪物件。我國法律支援對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權益造成必要的損害的正當防衛行為,但是同時不法侵害人還有其他合法權益,而這部分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防衛過當是損害了不法侵害人除了刑法允許可以反擊、可以損害的部分以外,依法受保護的、不許允損害的部分權益,因此,防衛過當也就是對不法侵害人的一種犯罪,只不過其社會危害性較小。

(二)防衛過當的客觀方面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

首先,防衛過當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正確理解「明顯」含義,應具體從以下兩方面考慮:第一,防衛行為大大超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範疇。如防衛人採取擊傷不法偷竊者就是以制止偷竊這種不法侵害為限度,但採取了殺死偷竊者,這種情況就超越防衛目的和防衛尺度,應屬「明顯」範疇。

第二,防衛強度大大超出性質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強度。這主要應從防衛人所採用的防衛手段的強度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等因素對比來判斷。如對以威脅方法實施的抗稅行為採取了重傷或者致死的防衛手段,其防衛強度應屬「明顯」範疇。

其次,防衛過當的防衛行為造成了重大損害後果。防衛結果是否構成「重大損害」,是區分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的主要因素。正當防衛與不法侵害是完全對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損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但是,超過必要限度致人重傷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損害,如某甲以拳腳擊某乙,某乙用刀將某甲砍死,這種情況就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

防衛是否過當應從全案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分析認定,不能一見有人死亡或者重傷,就斷言防衛過當,也不能一見保護合法權益,就一律認定為正當防衛,應聯絡「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來認定。

(三)防衛過當的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個公民。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就是說,防衛過當所構成的犯罪中,有已滿十六週歲和已滿十四周歲的犯罪主體,但防衛過當的主體一般是已滿十六週歲的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不大可能成為其主體,這是因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由於認識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確判斷防衛過當這種犯罪行為的性質。

此外,在二人以上過失防衛過當的情況下,防衛人之間缺乏主觀方面的犯意聯絡,不存在共同故意,因此不能構成共同犯罪。所以防衛過當的主體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個公民。

(四)防衛過當的主觀方面是防衛人對過當結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態度。

防衛過當是一種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因此,同其他犯罪一樣,要求防衛人在主觀上具有罪過。關於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刑法理論界說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疏忽大意過失說。

該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2)全面過失說。該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但不能是故意。

(3)過失與間接故意說。該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只有直接故意不能成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4)過失與故意說。

該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可以是任何種類的過失與故意。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要確定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應當注意到防衛過當的成立要求具備防衛目的的正當性這一點。

防衛過當目的的正當性決定了防衛過當罪過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內容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該結果發生,如果防衛過當人明知自己的防衛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積極追求和希望這種結果發生,這就是完完全全的犯罪行為,否定了防衛過當的本身。而其他三種罪過形式,即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以及間接故意,都是沒有犯罪目的的罪過形式,與防衛過當成立需要具備的目的正當性不相矛盾,因此防衛過當的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間接故意、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三種罪過形式。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請問這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還是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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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才算防衛過當,怎麼才算正當防衛,別搬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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