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手機使用者
段奇便以為方嶺雲故意往自己身上潑水,於是破口大罵。方嶺雲向其解釋,段奇聽不進去,反而罵得更凶。方嶺雲被罵急,和其對罵起來。
方嶺雲首先動手打了段奇一拳,繼而發展到廝打。方嶺雲的妻子立即把這一情況**告知其弟弟方嶺偉,正在不遠處和別人說話的方嶺偉趕來時,其哥正被段奇按倒在地進行毆打。見此情景,方嶺偉從牆邊撿起一根木棍照段奇頭頂打去。
後被別人拉開。段奇因鈍性打擊頭部,引起硬腦膜下血腫,致中樞性呼吸迴圈衰竭於當晚死亡。方嶺偉案發後投案自首。
第一種意見認為,方嶺偉屬正當防衛。理由是:(一)本案中,方嶺雲不是故意將水潑在了段奇身上,且方嶺雲及時向段奇解釋,段奇卻不依不饒,由罵到打,從而引發本案。
可見,本案是由被害人的過錯引起的。(二)被告人的行為目的是為了迫使段奇停止對其哥的人身侵害,行為的動機和目的是合理合法的。(三)方嶺偉的行為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
被害人的侵害雖僅限於拳打腳踢,但段奇身高體壯,又藉著酒勁,其侵害很可能致方嶺雲**。另外,被告人所持凶器是順手從牆邊撿的,可見其不是有預謀的傷害。因而,防衛的條件和強度都是與侵害相當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方嶺偉屬防衛過當,不應按故意傷害定罪。理由是:(一)方嶺偉的行為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行為。
(二)方嶺偉的哥哥雖受到不法侵害,但這種侵害僅限於拳打腳踢,屬一般的侵害行為,尚不能證明它已危及到其生命。實際上方嶺雲的損傷也只是輕微傷。從防衛的緊迫程度看,方嶺偉可以從容地選擇更緩和的方法來制止侵害,而他卻不計後果,持致命凶器擊打被害人要害部位。
方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嚴重後果,卻放任它的發生,致使被害人死亡。方的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按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方嶺偉應定故意傷害罪。理由是:(一)本案發生雙方均有過錯。
被害人段奇酒後尋釁滋事,出言不遜,引起對罵,但方嶺雲先動手打段,從而引起雙方廝打。段對本案的發生負有責任,但方嶺雲的過激行為是引發本案的另一重要原因。案發前因應視為雙方過錯。
(二)廝打中雙方互有侵害,曾一度將段按倒在地,段全身亦多處受傷。在正當防衛中,防衛方則完全處於被侵害地位,因而不能將打架時的一方暫時處於劣勢,就視為其受到不法侵害。(三)方嶺偉有傷害他人的故意。
方到現場後,既不問緣由也不拉架勸阻,而直接持木棍攻擊被害人,其動機只能是報復傷害而非制止侵害。(四)從以上分析看,這是一起民事糾紛引起的互毆案件,雙方均有過錯互有侵害,方的行為既非正當防衛也非防衛過當。只有按照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才能正常引導糾紛雙方相互剋制、化解矛盾,收到良好社會效果。
#p#副標題#e#
筆者同意上述第三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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