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還是故意殺人

時間 2021-06-15 05:10:55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樓:子小了了

這屬於防衛過當,會判刑,具體的你還要詳細諮詢律師.

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遭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進行反擊,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種損害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需要具備兩方面的要件,即侵害方面的要件和防衛方面的要件。

侵害方面的要件是:①必須存在不法侵害的行為。②侵害行為必須是正在進行的 。

對於預備的或想象的侵害行為,不能借口正當防衛,先發制人,而只能採取預防措施;對於已經實施的侵害行為,如果沒有實施到底而中止或者已經實施完了,也不能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但侵害行為雖已完成,卻在仍能排除其危害的情況下,則應認為侵害行為仍在繼續中。例如罪犯搶奪他人財物逃跑,事主立即追蹤並強行將財物奪回的行為應屬正當防衛。

如果搶奪者已經逃匿,事後被事主發現,就不能認為侵害的事實正在進行。

防衛方面的要件是:①防衛必須針對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針對第三人。如果實施了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方法,不能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

②防衛不能過當。即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必要限度不是指防衛者和侵害者的損害是否基本均衡,而是指是否超過了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

如果防衛行為不是當時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需,因而對侵害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就是防衛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應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哪些是非正當防衛

1、 防衛過當。它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正當防衛時,超過了正當防衛所需要的必要限度,並造成了不應有的危害行為。

2、 防衛挑撥。它是指行為人故意挑逗對方,使對方對自己進行不法侵害,接著藉口加害於對方。

3、 防衛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衛。它是指防衛者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實施的侵害行為。

4、 假想防衛。它是指不法侵害行為根本不存在,由於行為人猜想、估計、推斷不法侵害行為存在,而對其實施侵襲的一種不法侵害行為。

5、 事前防衛,也叫提前防衛。它是指行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發生或者說還未到來的時候,而對準備進行不法侵害的人採取了所謂的防衛行為。

6、 事後防衛。它是指不法侵害終止後,而對不法侵害者進行的所謂防衛行為。

3樓:匿名使用者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的人採取的一種造成一定損害的方法。它應該符合四個條件:

一.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 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4樓:兲若無情

如果王某是在郭某的人打了幾個耳光「後」才動手殺人,刑法上已經不能算是防衛行為了,所以也說不上什麼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屬於是後報復行為,要承擔完全刑事責任,這裡構成故意殺人。

而郭某如果只是找了幾個人去理論,而且僅僅只是打了幾個耳光的話,他是沒有任何刑事責任的。

5樓:破壞的壞

首先,我的回答是基於你的描述和形容完全屬實並且未對任何一方的行為做強化或減輕的描述處理的前提下:

1、以你說的情況看,王某的行為不屬於法律上可以減輕刑事責任的任何防衛形式,即不是正當防衛也不是防衛過當。

2、王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少不了了,但個人認為死刑的可能性不大,死刑複核權收歸最高院以後,死刑的適用已大大減少。

3、郭某如果是像你所描述的那樣,僅僅是找了一幫人去理論,自然是沒有任何責任,無論是刑事上的還是民事上的。

6樓:

故意殺人!

因為這個:

捅了之後還在刀上用了一下力,致其中一人死

7樓:匿名使用者

激憤殺人,二十年有期徒刑

8樓:匿名使用者

防衛過當.5年以下.可判緩刑.郭某入室**10年以下有期徒刑!

9樓:

屬於防衛過當,應該在15年以上

關於防衛過當有點不理解,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到底怎麼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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