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

時間 2021-09-20 13:10:26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款是:

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三)項之規定: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第二款是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2樓:四哥有法說

注:此提問是2023年,涉及問題是2023年修正的版本。

第一款第(三)項: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內容是什麼?

3樓:南霸天

《中華人民bai共和國民事du訴訟法》

第zhi一百五十三條人dao民法院審內

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容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5樓:匿名使用者

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6樓:心誠法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回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

答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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