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私人飯店打工壓了半個月的工資要辭職了他說沒招到人不給我走怎麼辦

時間 2021-06-11 15:23:07

1樓:洞庭紅塵

按照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飯店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後就按合同執行。當然,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調解、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扣押居民身份證等證件方式限制勞動者辭職。

參考法律條文:

【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第九十七條 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樓:i考司機

你老闆的行為是違反勞動法的,有合同嗎?有保險嗎?都沒有,就是違法,你們所達成的口頭協議不合法的地方都是無效的條款,老闆承諾免費住宿再給一定的工資的話,則不能再扣錢。

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到期離職,這是勞動法規定的,合法。老闆不給,可以找勞動局。

3樓:施楓嵐

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一個月之後自動辭職,剩下的就是拖欠工資的問題。可以找勞動保障部門。

提前辭職,老闆說沒招到人不給走,該怎麼辦?

4樓:贏了網

在法律層面,您所描述的問題主要涉及:勞動合同的解除。鑑於上述對您案件的分析,現從法律的角度作出如下建議:

如果您可以證明您已經提前三十天提交辭職書,如同事證人證言等,即可解除勞動關係。建議您與單位協商解決該問題。最後,關於本解答所涉及的相關法律條文,您可以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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