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收銀兩個月,辭職老闆不給押的那月工資,我從櫃子裡拿回我的押金屬於違法嘛

時間 2021-08-11 17:04:07

1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單位不給員工工資,員工可以向勞動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索賠。但是不能私自拿公司的錢來抵扣工資,私自使用公司財務自己使用是屬於挪用**,屬於違法行為。

2、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 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2樓:藍色北極空

是違法的,建議不要拿押金,屬於盜竊罪

可以**,你老闆不給工資

如果辭職壓一個月工資不給算不算違法?

3樓:

違法,勞動者可以向工作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勞動部規定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他時一次去結清工資,浙江省則規定應當自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工資。

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在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勞動者死亡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滿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支付其工資。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

第三十三條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工資。

4樓:之何勿思

算違法。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勞動者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許可。

如果真想辭職走人,實習期提前3天,非實習期提前30天遞交辭職通知書給用人單位,到時候用人單位批與不批,同意與不同意都是叫依法走人。

5樓:鄭先生的空想

屬於違法行為,您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存在違法,勞動者不按照法律規定辦理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不得剋扣和拖欠勞動者工資。所以用人單位雖然可以扣除勞動者一部分工資,但是不能將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都扣除。

勞動者應當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工資支付問題,無法達成協商的,勞動者應當收集證據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我是做收銀的,因病辭工一個月了,老闆說沒招到人我不讓走,然後我在營業款裡拿走我的工資,這算犯法嗎?

7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算偷竊!其實沒必要這麼做,你只要走就可以了,到時別人發工資的時候在去拿就好了,我以前就這樣做!

再說一句,數目不大,老闆報警一般警察也不會抓你,調解的多。

8樓:hi三星

肯定是犯法的,千萬別這樣做

辭職,老闆不給押金還扣工資,怎麼辦?

9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以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工資和押金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0樓:匿名使用者

1、沒簽合同,不存在辭職報告要滿一個月之說,所以可以走的;

2、問題是老闆不給結工資。這就需要你據理力爭了。實在不行,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11樓:

1.根據你的描述,應該有更妥當的處理辦法。第一,工作2個月一直未籤書面勞動合同,老闆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 第二,老闆收取抵押金,違反了第九條的規定;第三,如果沒有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了社會保險徵繳條例的的規定。

隨便根據哪一條,你都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等老闆批准。

2.同時,你可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監察部門投訴,或到仲裁、司法機構申請仲裁、起訴,主張你下列權益:第一,根據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索回抵押金,老闆還要受到500—2000元的罰款處罰;第二,老闆未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第八十二條規定從第二個月起每月支付給你的雙倍工資;第三,應當按月為你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第四,試用三天的工資,有足夠證據支援的加班工資;第五上述補發工資的50—100%的經濟補償金。

此外,解除勞動合同時,工資同時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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