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蓋財務專用章與蓋公章效力有區別嗎

時間 2021-08-30 09:45:15

1樓:金果

一、用途不同

2、公司公章是公司處理內外部事務的印鑑,公司對外的正式信函、 公司檔案、報告使用公章,蓋了公章的檔案具有法律效力。若公司沒有合同專用章應使用公章。

二、執掌人員不同

1、財務章一般由企業的專門財務人員管理,可以是財務主管或出納等。

2、公章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掌,法定代表人如果把法定代表人章與公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為。

三、使用範圍不同

1、公司的財務章重點落在財務兩個字上面,凡是公司涉及到財務方面的事情需要簽章的都要蓋上此章。

2、而公章的使用範圍更廣,凡是要以公司名義才能辦的事需要蓋章的都需要蓋你們公司的公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合同約定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解除權消滅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 解除權的行使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樓:僕榆信莊靜

必須蓋企業公章。團險屬於公對公業務,企業公章代表企業,就像成年人買個人保險必須被保險人本人簽字一樣。

3樓:yk哥哥

主要看財務專用章在工商部門有沒有登記,有的話就和行政章沒有區別。沒有登記的話企業財務專用章沒有法律效力,只在企業內部生效。有的企業有合同專用章,和行政公章具有同樣法律效力。

4樓:律安雙

有區別,財務專用章的一般屬於無效合同,必須蓋公司的章

5樓:匿名使用者

有區別,公章效力大些!

6樓:匿名使用者

可用合同專用章,或公章

單位合同專用章,財務章和公章的效力有什麼區別?

7樓:匿名使用者

一、區別:

1、代表物件不同:

(1)單位合同專用章:代表單位簽訂合同。

(2)財務章:代表公司的財物部門。

(3)公章:它的作用是代表公司的法人權力,開工作證明、與外界部門辦理公司業務等,具有代表公司權益的法律效力。

2、作用不同:

(1)單位合同專用章:是單位簽訂合作專案及與**商或銷售商簽訂供貨合同、銷售合同及其它合同時必須要蓋的專用章,蓋上後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2)財務章:用於與公司財務結算方面的票據,表示經過了財務部門的認可,具有了財稅等方面的法律效力。

(3)公章:具有代表公司權益的法律效力。

3、使用範圍不同:

(1)單位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專門用於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其只能加蓋在合同上,加蓋在合同之外的檔案上無效。

(2)財務章:一般與法定代表人章一起作為銀行預留印鑑,主要用於辦理公司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在涉及公司財務事項時,一般加蓋財務專用章。

(3)公章是公司所有印章中權力最大的一枚章,是公司最高權力的象徵,其代表著公司的意志。只要加蓋了公司的公章,則代表公司對蓋章內容的認可,公司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8樓:skyis方桐慶

公章效率最大。合同專用章和財務章只在特定型別的檔案上使用,效力沒有可比性。

公章:公司公章是公司處理內外部事務的印鑑,公司對外的正式信函、檔案、報告使用公章,蓋了公章的檔案具有法律效力,如公司沒有合同專用章時,可使用公章;

合同專用章:凡屬公司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比如採購合同等;

財務專用章: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用於單位或集團內內部的現金、銀行收付業務(內部借款、往來結算);單位對外的現金、銀行收付業務(預留銀行印鑑、支票、匯票、業務委託書等)、以及其他外部業務(如工商部門備案等用途)。

總結來說,公章具有最權威性,公司所有型別檔案都可加蓋公章以使其具有法律效應。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只在特定業務型別的檔案上使用時才具有法律效應。

(圖一:公司公章式樣)

(圖二:公司合同章式樣)

(圖三:公司財務章式樣)

9樓:張偉傑律師

公章效力最大

合同專用章只用於簽訂合同

財務章只用於財物

10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合同專用章,財務章和公章的效力的區別主要在於它們的作用不同。

單位合同專用章:是單位簽訂合作專案及與**商或銷售商簽訂供貨合同、銷售合同及其它合同時必須要蓋的專用章,蓋上後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財務章:用於與公司財務結算方面的票據,如:現金收到後開據的收據,轉帳支票交存銀行,轉帳支票和現金支票頭,開據發票等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單據上都要蓋財務專用章,表示經過了財務部門的認可,具有了財稅等方面的法律效力。

公章:它的作用是代表公司的法人權力,開工作證明、與外界部門辦理公司業務等,具有代表公司權益的法律效力。

合同上蓋公章或合同章有什麼區別?

1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上蓋公章或合同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兩者區別如下 :

1、法律效力不同。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

2、用途不同。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

3、合同專用章和公章對於合同來講,實際上在使用過程中和司法實踐中是一樣的,對合同和協議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管理部門不同。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部門一般為法律部門,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門一般為公司的綜合管理部門。

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加蓋合同專用章,可以使得合同生效經過法律部門人員的審查把關,能夠有效防止合同不經法律審查就直接對外簽訂生效問題的出現,能夠更好的建立和完善合同避險制度,嚴格把控合同簽訂時的法律風險。

12樓:心之王者

公司公章與公司合同專用章在使用與管理上存在區別。

1、管理部門不同。

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部門一般為法律部門,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門一般為公司的綜合管理部門。

2、用途範圍及效力不同。

公司合同專用章專用於合同的簽訂,其效力僅限於合同簽訂。公章則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除了合同的簽訂以外,還可涉及及於公司一切事務,如檔案、通知及證明等,具有行政管理作用。

公章一般是單位處理內外部事務的印鑑,公司對外的正式信函、檔案、報告使用公章,蓋了公章的檔案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章是專門用於合同簽訂的印鑑,在簽訂合同方面兩者效力一樣,只要是真實的。

關於合同專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實際上在使用過程中和司法實踐中是一樣的,對合同和協議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對於蓋合同專用章和公章沒有做出明確的限定。實際上,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均產生法律效力。

13樓:小小小小經

從法律上說,合同

上蓋公章或合同章沒有區別,理由如下:

一、法律沒有強制規定蓋章型別。《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對於蓋合同專用章和公章沒有做出明確的限定。但這不說明使用合同專用章籤合同生效,公章籤合同不生效。實際上,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均產生法律效力。

二、司法解釋印證二者沒有區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2023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法釋〔1998〕7號)第四條規定:

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

因此,法人合同專用章和公章在籤合同時都是有效的,蓋公章不影響合同效力。

三、公章效力包含合同章效力。公司合同專用章專用於合同的簽訂,其效力僅限於合同簽訂。公章則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除了合同的簽訂以外,還可涉及及於公司一切事務,但二者用在合同上沒有區別。

1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

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檔案,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檔案。在法律實踐中,持有上述法律檔案的行為人一般會被視為公司的**人(即授權代表)。

**人在**許可權範圍內以公司的名義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概由公司承擔。而關於合同專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實際上在使用過程中和司法實踐中是一樣的,對合同和協議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對於蓋合同專用章和公章沒有做出明確的限定。但這不說明使用合同專用章籤合同生效,公章籤合同不生效。

實際上,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均產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2023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8〕7號)第四條規定可以印證這一點。

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因此,法人合同專用章和公章在籤合同時都是有效的,蓋公章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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