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開商店與房租老闆簽訂合同。合同簽訂3年。第一年時我裝修了20萬。當時租金是1800 現在還有月門面到

時間 2022-02-22 15:30:38

1樓:焱論自由

合理的。

1、房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房屋(見所附合同法 235條),你不接受新租金,離開是應該的,不存在強逼(因為房東租給別人,也許有別的原因)。

2、第一年你裝修20萬,你當時也知道合同是3年就期滿的,是你自願的,與房東無關。

租賃期限屆滿後,沒有形成附和的裝修,你可以拆除,已經形成附和的裝修(就是與房屋結構結合在一起了),歸房東所有。(見所附最高法院司法解釋)。

3、因為房東是租給別人,並不是出賣,所以你不享有優先承租權。法律規定的優先購買權,不是優先承租權,千萬別搞錯了(見所附合同法 230條)。

4、如果你不及時搬出,他可以要求你賠償場地使用費損失和其他損失(萬一因為你拒絕搬出,導致他對新租戶違約,他要支付大額違約金的,就是他的損失)(見所附最高法院司法解釋)

附:《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五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

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樓:正氣長春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你是原承租者,同等條件下你有優先承租權。

你可以和房屋所有人協商。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看看附不附合終止合同的條件.如果條件對你是有利的你就可以向房東索賠裝修費用.中途終止合同是要雙方協議的.

我租了一個店面現在不想幹了 但當時和房東籤合同的時候籤的是3年 可以轉租轉讓 租金一年一交 20

4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違約的,要負違約責任的。至於承擔什麼責任,要看你們雙方的合同約定。實踐中都這麼做,第二年生意不好就不租了,但一般房東要扣一些押金。

5樓:一隻男神經

如果已經簽了三年合同、第二年不租了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因為你與對方籤的合同條款具有法律效率、受法律保護、但是隻要你到一年期滿後不交房租並自動搬出對方拿你沒法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是不允許的,如果單方面毀約,是要按合同上,賠對方違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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