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召靜竹
安說是幾天後甚至一天之內都能辦理完離開公司,關鍵看你所處的公司講不講理
2樓:enjoy蘰踄繧鍴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如果是身體身體原因的話,只要有醫院的診斷書(**甲等),你當天就可以回家了。什麼規定對你有沒有約束了。
你可以辭職,廠子會發按規定發給你工資。
你可以一直請病假,廠子會跟你更多的錢。
望採納!
3樓:生生不息之謂易
這個,看廠裡具體的制度規定。一般情況下,辭職後,用不了幾天就可以走了,當然走之前,要把工作交接清楚。
4樓:記憶歲月斷亦
按照正常來說的話,一般在辭職之後三天就可以走了。正規廠的話工資正常給予,只是要到發工資那天,希望幫到你
5樓:浩源公社
最好在試用期結束時辭職。
6樓:亦復如是
辭職報告批准就可以走了
7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法,正常情況下,書面提交辭職申請後,一星期可以完成辭職。
8樓:超級成功
崗位不重要的三天,重要一點一個星期
9樓:乃有希大萌神
臨時工一般都是5-7天就可以了,並不用按照正規員工的來。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轉正的直接走,還可以拿點小錢
11樓:大自然的神祕感
工作完一個月走了還是不能轉正,不如提前走。
12樓:我的海豚音
沒有轉正的提前半個月就可以走了,轉正要一個月
13樓:
沒過試用期,今天辭,明天可以拿錢,
14樓:村霸
我們公司需要一個月 不管轉沒轉證
15樓:清易槐
如果是在試用期,隨時可以的
16樓:手機使用者
跟領導說,他說幾時就幾時啊
17樓:鉁旂儫鑺辨槗鍐
馬上就可以結工資走人
18樓:追夢ing巨蟹
沒轉正的基本都是三天後可自動離場
19樓:╭ァ等待丶
應該是按廠規來定吧!
20樓:尨為情
看你咋個想 想什麼時候走都可以
21樓:天涯若比鄰
直接走.............找下家
辭職不了可以找勞動局嗎,我在廠裡上班快四個多月。沒有轉正成為正式員工,家裡有事月底要回家,
辭職時領導不給簽字怎麼辦?
22樓:
可以直接離職走人。
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你是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的,即使領導不簽字你也可以正常辭職,並且可以按照規定得到應得的賠償。
離職證明你可以去找人事直接開出來。如果不給的話你可以找相關部門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3樓:河傳楊穎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辭職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24樓:靜水一語
勞動者可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申請,主動離職,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辭職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25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到用人單位即可,到時就可以離職了。
離職證明可以找單位協商解決,或到工會協調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
借鑑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參考資料: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6樓:摩登星座說
寫了辭職報告領導不簽字,有可能是領導不想讓你辭職。覺得你的工作能力還不錯,還想繼續留你在公司工作。又也許公司暫時招不到合適的人手,所以扣住你的辭職報告不簽字。
無論是哪種情況,我覺得你心裡應該都有數的。既然你在公司已經做了一段時間,肯定知道公司的規章制度和領導的為人處事原則,如果你真的乾的不錯,各方面都比較滿意的話,你也不會提出辭職。
如果上司覺得你的工作能力尚可,你辭職離開會造成公司的人才流失,那就更不能了把辭職報告隨便的給你了。因為他會找機會和你談一談,繼續留下來任職。
至於你的上司為什麼要扣住你的辭職報告,也可能出於他的立場考慮吧。我曾經就是寫離職報告給我們老大,他看都沒看直接給我退回來。他說:
“就當我沒收到你的辭呈,你還是自己好好考慮一下,在公司幹了這麼久,肯定是有感情的,不要意氣用事,有什麼問題可以提出來。”
我考慮了一下,後來就真的留下來繼續幹了。因為我確實對這個公司還是有一定感情的,而且公司的環境很好,我也有些不捨,主要是因為家庭的因素而考慮辭職的。上司這樣一說,正說中了我的心思,於是我就不好意思再繼續提辭職的事了。
我還接著再公司做了很久。所以說,如果你覺得公司還不錯,只是個人原因或是其他想法想辭職,領導找你談話想留住你,你可以考慮一下。如果真的是對公司很失望,不想繼續幹了,那就大膽的跟上司提出來吧。
也沒什麼大不了的。
27樓:匿名使用者
1、您朋友已經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義務,勞動合同可以解除了,單位領導不簽字、不安排交接工作不影響勞動合同的解除,現在您朋友可以離開公司。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此條,勞動者只要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勞動合同法》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況有三種:約定服務期的;有競業義務的;有保密義務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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