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書面告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不存在法定過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無需用人單位同意。但需注意儲存已遞交的證據,可採取郵寄的方式遞交辭職通知書。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ofweek人才網
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 「辭職權」。
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符合了以上兩點,就可以解除了。
呵呵,這個搞笑了,合同是雙方簽訂的,當然應該給你一份的,單方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那你們就屬於沒有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那就不用更不用理他了,都不用提前三十天通知,現在就可以走人,如果他不發給工資,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
要是證明你丟失了,需要用人單位舉證的。你想想用人單位有沒有這樣的證明。
我辭職一個月了,老闆不批,不讓走,也不結工資應該怎麼辦
3樓:橘子不如橙子
正常申請辭職不批,並拖欠工資,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去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4樓:贏了網
辭職是你的權利,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對方批准。您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單位拒絕支付的,你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去當地勞動局申訴,他違法了。
我想辭職 但是老闆對我很好 不讓走 怎麼辦
6樓:憂鬱且
儘量跟老闆商量,寫書面辭職信件,提交給老闆,老闆不同意,也不行,一個月時間一到,你就可走人了。
7樓:匿名使用者
人往好抄處走,水往地處流襲
,人各有志,總不會跟別人打一輩子工。(老闆,我可能做到下個月就不做了,老闆問:為什麼?
去**嗎?回答:有點事,可能過幾天或者月底就走。
)老闆:那還回來嗎? 回答:
可能回不了,現在還不肯定。要到時候才知道。老闆這事有點急,對不起了!
說話不要太直接,給自己留一線也等於給自己一個機會!
8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決定辭職就說明已經有了其他計劃對不對,一般員工辭職企業都會發出挽回
留,老闆對你好這是感答情牌,你一旦提出辭職如果不走那後面也是難以得到重用的,你可以設身處地想一想如果你是老闆,員工辭職你客套挽留一下,結果他不走,那你會放心他和重用他嗎。
9樓:企好名官方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bai形:1.依法立即du解除勞動關係,如用zhi人單位對職工有dao暴力或威脅行為專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屬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2.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編者令名協商辭職),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有人欣賞,你應該感到很開心,珍惜欣賞你的人,人生在世,知己難求
11樓:leding萊鼎光電
最主要看你辭職原因,是薪資,還是工作時間等。
12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辭職,適合自己的工作才是最好的,利益社會不要太天真。謝謝
13樓:南北
表明因bai身體原因,實在是du
短期內不能勝任工作,申請辭zhi職。如果老闆認dao為本人對公司真的很
專有價值,那
屬麼身體能勝任工作的時候自會前來報到。不能因為自己連累公司。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2.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編者令名協商辭職),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14樓:匿名使用者
面對利益關係時,除了對親人,勸你不要有人情味兒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想太多,你既然想辭職只能說明你老闆對你還不夠好,要不就是他調動不回了你的答
激情,發掘不了你的潛力就是給你的還不夠,你肯定是被他誇過所以覺得對你好,不用解釋太多,就直接說想換換環境,讓他開始招人好好做個交接。不過也給你提個建議,自己也要反思也要規劃好自己。我三年換了十幾份工作,有時覺得學到了很多但有時會覺得很累
16樓:儒雅的操雅媚
對你好具體來說是怎麼個好法,錢還是其他福利,辭職只要符合勞動法就可以的,跟人事那邊去提。
17樓:嘎然閥蓋
女老闆就留下 男老闆就不用留了
18樓:
不會吧!
這樣,既然你實在不想留下了,那麼這樣,反正以前都忍了那麼久了,在忍一段時間有什麼大不了的?月末拿了工資,就寫辭職信吧。這樣是損失降到最低的情況了。
如果你簽了合同,你還得交違約金~~苦啊。
19樓:西安萬通汽修學校
權衡利與弊 再做決定
20樓:獨倚望江樓自悲
對你很好是從哪方面說起 真把你當朋友 還僅僅是工作上的利益驅使 人往高處走 自己想清楚
21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老闆對你很好為什麼還想著辭職呢!我覺得穩定一點比較好
22樓:手機使用者
這種問題確實難辦…如果不急著走,讓他先找個人慢慢代替你,如果很急,就跟他直說吧…
23樓:feel英迷
跟他說,等找到別人了你再走
24樓:手鐲情結
咱倆一樣的處境,領導想挽留我,不放我走!哎
25樓:omg精神阿龍
誰說老闆不讓你走得,臥槽,尼瑪現在就給我滾蛋
26樓:藍天
做什麼事,我來替你好嗎?
想辭職,老闆不讓辭職怎麼辦?
27樓:匿名使用者
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書面告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不存在法定過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無需用人單位批准。但需注意儲存已遞交的證據,可採取郵寄的方式遞交辭職通知書。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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