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員工,因為上月業績不達標我們被罰這樣遊街不逼,純屬自願但是不聽的話不光解除合同而且工資

時間 2021-10-24 12:45:49

1樓:書生之見是我

你們這是**,陝西還是海南,這是違法的,到勞動監察大隊去投訴,這樣的工作,早點了結了好

2樓:

因為業績不達標而被罰跪地遊街,沒有逼迫?純屬自願?反正我是不信的。

從你的描述可以看出,不聽話不光解除合同而且工資不保,這難道不是在逼迫嗎?像這樣的情況,純粹是侮辱人格。像這樣的公司不待也罷。

人活的要有尊嚴!

3樓:翠柳清茶

這種情況如果屬實,那是對員工的極大侮辱,在這種十分殘忍又無道德的老闆下工作,沒有一點尊嚴,馬上離開他,另找工作。

4樓:匿名使用者

看來你們老闆就是想利用你們遊街的事情來宣傳公司,二來也是對你們業績不達標的懲罰,可是遊街這件事本身就是不人道的,你還是早早離職吧,以後還不知道會出什麼么蛾子,實習報告**都可以弄一份,重新找一份工作實習。

5樓:愛喝粥

《勞動法》第九十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業績不達標而被懲罰算是違法麼涉嫌侵權,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維權。

6樓:海棠花開風自來

這樣的公司馬上立刻辭職,掙有尊嚴的錢,做有骨氣的人,這家公司涉嫌違反勞動法,業績不達標既有公司的原因也有員工的原因,不能單純以業績來評判

7樓:紀

直接離職吧,事情沒你想的那樣,實習報告可以想個辦法,在別的單位完成,這種公司裡面沒有人性尊嚴,即使做的好,不遊街,發工資甚至獎金的人,在老闆眼裡也是一條狗而已。你可以多聯絡一部分員工一起離開。

8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的公司是不會發展起來的。一個公司發展是離不開員工勤奮努力。更離不開老闆的經營。

這個單位不考慮如何提高公司的業績。只是為難員工。體罰員工。

是不對的。公司職員可以說不。嚴詞拒絕領導的這種行為。

要不就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現在有些公司不是喊口號。就是做早操。

再就是所謂的軍事化管理員工。根本不考慮員工的感受。自詡多麼規範。

把一個公司單位搞的活像一個傳銷窩點。一個好的公司是尊重員工。不是體罰員工。

動不動就罰款。員工沒有任何說話的權利。公司的發展和成績不是逼迫員工就可以實現的。

是踏踏實實的努力。積極的總結經驗不足。把問題擺在眼前找出原因。

而不是設定什麼所謂績效考核。完不成就處罰。一個團結的集體更能創造價值。

員工心不在了。公司也就不在了。好的經營管理者懂得知人善用。

更懂得如何把公司管理好。這家只是簡單粗暴的管理是不能提高公司業績。要正視每個員工的努力。

他們很辛苦。特別是跑外勤的早出晚歸。有些時候不是不努力而是外部環境不允許。

銷售不是全由員工決定的。實在不行就辭職吧。

9樓:皆有可能

1、銷售一般有提成的,如果沒有完成銷售的任務,就沒有提成的獎金了,算是懲罰了;

2、也可以給個簡單的體罰給個警示,比如做俯臥撐、長跑多少米之類的,這樣不會有太對立的情緒,大家又融洽,員工十分情願買單受罰的。

3、給予警告,三次警告後還不能完成的就記過,再不行就說明能力有限了,要給完不成任務的人換崗、降級、減少工資、或嚴重點就走人了。

10樓:光威大魚

靠你們來宣傳,打工的沒有自尊了,你拿他的錢,他就覺著你應該聽他的,讓你做什麼就做什麼,但是又說回來了,你們還真去做了,那麼在這之前你們有沒有自己的尊嚴,或者說你們拿到了你們所為了做出這個而拿到的相應的酬勞,不然不可能做這樣屈辱的事,你自己說呢?

11樓:一個求上岸的人

實習報告,無非是蓋個章而已,隨便一家公司都可以蓋,其它的都是自己寫出來的,何必忍受這樣侮辱自己的行為呢?沒點尊嚴

12樓:

這是真的還是假的?當今還有這種做法的!這種做法雖然能吸引很多人!

但能得到有效改善嗎?我估計你們老闆沒有人道的行為更賣不出去了!更何況況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而且還會造成交通堵塞的!就沒有交警來管嗎!難道又返回了舊社會了……

13樓:淡桖杉

直接遞交辭職報告,這樣的行為真的讓我覺得無語,辭職以後拿到工資可以去告他們啊!

14樓:米子哈辣

這簡直是對人格的侮辱,達不達標這樣做都不對,即使你忍辱留下也會做得很不開心的,離職吧,這個工作不能勝任,換個你

適合的工作。

15樓:syfsunny契闊

理解不了這種制度,也許你的老闆就是以這種行為引起大家的關注,來達到宣傳的目的,我想很多人都接受不了,人有時候需要選擇,你可以去社群工會投訴,也可以通過網路徵求大家的意見,這是不尊重人格

16樓:龍行天穹王

現代營銷的根本理念是****心❤

17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已經可以到勞動局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了。不光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了應有的薪資外,還能申請賠償金。

18樓:

這樣的公司不去也罷,但必須向有關部門投訴他們,這叫虐待員工,讓他們得到應有懲罰。把證據準備好,必須投訴。

19樓:

這種老闆不值得你的留戀,太不尊重員工。

勞動合同裡是寫基本工資還是寫底薪,才符合法律規定

20樓:吸烈墨

1、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相對固定,績效工資是浮動工資,可以不在勞動合同中具體約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籤訂補充協議,約定績效考核方案及績效工資; 2、如果因為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發生糾紛,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3、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薪資協議受法律保護嗎?(請專業法律人士回答,謝謝) 10

21樓:淮安浙江人

一、公司還真不傻!想出這個辦法也不容易哦

二、協議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當然有效且受法律保護。

三、看了你的敘述,公司沒有違反最低工資標準,這個協議當然是有效的。

關鍵是協議有效後,對你只有一點點的好處,即你可以提前使用公司的錢,只是數額太小。

請注意協議的用詞:預借,這個錢在法律上的定性,就是借給你們員工的。不管你離職還是不離職,這個錢都是要還的!

因為這個錢,並不是工資,也不是獎金或提成呀!而是借給你的,借的,當然是要還的!

四、看來公司的發展遇到了難題,公司的財產可能也有限,為了留住員工,也是費了心思了。留不留在這家公司,你還是仔細考察一下公司的發展前景吧。

另外,這裡也有個小小的問題,比如這個月給你3000,含公司預借的800元;下個月給你3200,全是你自己掙的。在這種情況下,那每個月裡,到底哪個月是含公司預借的800元的,這個如何來明確呢?誰來證明呢?

誰來監督呢?以後有了糾紛,誰說了算?

2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分析:

第一,需要明確一下這份協議的性質,它是屬於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還是其他性質的合同

第二,你們以前是否簽訂過勞動合同,如果簽訂了,那麼以前對工資支付的約定可以排除這份協議的效力

第三,公司所說的預借員工工資的性質是不明確的,因為這種預借不同於合同法上的普通借貸合同。包括三點:第一,這種預借是否有期限,期限屆滿是否需要返還預借的工資;第二,如果屬於公司借給員工的話,那這800元就不是工資的組成部分,那麼涉及到以後的經濟補償金問題時對員工是不利的,第三,某種意義上講,這800元應當可以理解為對員工的獎勵

第四,這份協議限制了員工部分權利,不涉及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可以自由解除合同,但該預借款限制了勞動者的這一權利,屬於違法行為,但如果簽訂了該協其效力也未必無效,合同法解釋規定,只有違反禁止性或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是無效的。

法律建議:不要簽訂以上協議,直接要求公司支付每月3000的工資

23樓:正揚法律網

有借有還,預借的在離職的時候有超出的當然需要返還了。協議只要是雙方自願的,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是有效的

24樓:深圳商務律師

既然是預借就會形成債務關係,錢當然是要還的,除非公司明確約定免除債務。協議只要自願真實,內容不違法就受法律保護。公司籤協議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債權。

對勞動者而言沒有意義,借的錢不是工資就得還。除非在協議裡寫明,所有借款不須返還。

關於工資支付有哪些法律法規規定

25樓:小夏在深圳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巨集觀調控。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擴充套件資料

1、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加點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勞動法關於拖欠工資的法律規定

26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章 工 資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版

按月支付給勞權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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