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辭退員工不想賠償,另外安排不合適的崗位,應該怎麼辦

時間 2022-01-07 10:10:02

1樓:上海笙銘律師

1、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2、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3、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呂艾

單位給勞動者另外安排崗位,是改變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崗位。

改變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應該和勞動者協商。

協商不成時,勞動者可以和單位協商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項,

第46條,第47條

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按照勞動者的工齡,每滿一年,補償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勞動者千萬不要主動遞交辭職報告,主動遞交辭職報告,

勞動者不會得到經濟補償金的。

單位不同意我的說法,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3樓:李律師

可以拒絕不合適的安排

同時申請勞動仲裁。

4樓:巨蟹淮安男

去勞動局申請勞動制裁

怎樣合情合法的辭退不合適員工

5樓:韓飛律師

不合適是不勝任還是什麼意思?1、要有證據證明確實不勝任,再合理調崗或培訓,再有證據證明仍然不能勝任,才能解除,且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2、或者直接協商解除支付經濟補償金。

作為用人單位,在辭退員工時,務必要注意符合法律規定。即辭退員工時一定要保證:證據確鑿、依據充分、程式合法。

1、由於法律規定辭退員工的舉證責任完全在於用人單位一方,因此證據確鑿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礎。即實體上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崗位。

2、在前述基礎之上,還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內部規章制度作為法律依據,這是用人單位合法辭退員工的關鍵。公司內部規章制度作為法律依據的前提是該員工曾簽字確認已閱讀該檔案。

3、在辭退員工時還應注意程式問題,如提前通知期問題、書面的通知形式問題,此外,公司如果有工會,還必須將解除通知送達工會,避免因為程式問題導致解除行為被認定為違法。

如用人單位無法保證做到以上三點而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則有面臨被員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的風險,屆時,用人單位將可能面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向該員工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其支付賠償金。

6樓:

雙方協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定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參見下面的《勞動合同法》法條: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7樓:法律顧問**

回答不違法,並不等於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只要是非本人意願離職,企業都需要支付補償金。

經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依然不稱職,可以辭退,需要支付補償金。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更多7條

8樓:匿名使用者

1,通常都是注意「合法」,本問題是「合情合法」,體現了單位的社會責任。

2,勞動合同法對「不合適」員工有敘述,有處理流程,這是根本。

3,不合適員工某時對某單位某崗位出現不匹配情況,拖單位後腿,影響了效益、一管理效果。而且對員工本人也是無奈,人都希望一個適合自己的環境。

換崗培訓,是單位創造一個環境的行為。

4,對本單位不「合適」,可能其它單位「合適」。辭退員工對家庭影響巨大,單位創造條件,給員工機會,若還不能變為「適可」,在法律範圍內,多些補償,好事做到底,合情合理。供參考

用人單位以不合適該崗位為由提出解僱員工是否應該得到賠償

9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以不合適該崗位為由提出解僱非試用期員工的應給予解除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樓:

如果在試用期內,是不會得到賠償的。如果已經過了試用期,「不合適」不是一句話就可以的,用人單位必須拿出相關的資料資料、公司的績效考核辦法來證明是那些行為、或是那些銷售資料未達到要求。除此之外,用人單位還必須提供其他崗位調崗,經調崗仍不能勝任的,才可以提出解聘。

否則需要賠償。工作每滿一年要多開一個月工資。

公司效益不好,老闆以調崗為理由變相辭退員工,員工有賠償嗎?

11樓:奧義

把你調到其他公司任職,是需要現公司、其他公司、員工三方同意,簽訂三方協議或者解除原勞動合同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拒絕,要求繼續在原崗位工作,如繼續在該崗位工作,是沒有依據要求賠償的。

題主說的變相辭退,這裡我就理解為公司希望通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這個條款為依據和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事實上並不能夠成立。因為這裡必須是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公司進行調崗,調崗後仍不能勝任,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而且,通過這個條款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題主認為公司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合理,或者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沒有支付,都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保留相關證據,尤其是公司出具的書面通知。

關於公司辭退員工賠償問題,有關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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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等。你工作了三年十一個月,應該給你四個月工資的賠償。工廠自退員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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