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兩次合同第二次2019 30到期現在公司仍未續簽,我如果辭職有什麼補償?10 8提出跟我續約不續簽有補償

時間 2022-02-22 07:05:07

1樓:

1、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2、第3次應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沒有簽訂,應支付雙倍工資,也就是至少

七、八、九和十月份的這些天都應該是雙倍工資。

3、……………………還有什麼,你自己才知道。

建議你用一小時看一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就知道該怎麼辦了,而且會使你一生受益。

注意收集證據,證明你的工作年限,加班等。如果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

如果還有問題,你再來問我,如果你滿意,請採納我的答案。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勞動合同期滿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的敘述,因為你這是第二次與工傷簽訂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可以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你還是續簽吧,離職拿不了多少經濟補償的,一年工齡才補償一個月平均工資呀

4樓:繆傑爾

沒有補償。

合同到期不續約,可視作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不想繼續做下去,那麼你就不要再續簽,公司叫你續簽的時候你不同意,則你可以要求取得每年一個月工資的補償。希望你能成功拿到補償費!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續簽是否有補償?

6樓:懶貓沙畫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7樓:華律網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8樓:懿航

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律條款: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樓:斛孤俎光熙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1、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23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2、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23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23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23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23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3、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23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期限屆滿了,而雙方也不願意續簽的話,那麼勞動合同就會終止。要注意的是,此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其實都是有可能出現不續簽的情況。其中若是單位不願意續簽或者因為單位降低了福利待遇導致勞動者不續簽的,那單位需要向勞動者作出補償。

延伸閱讀: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要補償員工嗎?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需要提前通知嗎,應該怎麼做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怎麼處理

10樓:周律師說

1、勞動合同到期,單位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這項新的補償的計算開始時間為2023年1月1日,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

11樓:正氣長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不和你繼續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你六個月的工資。

詳情可以參閱《勞動合同法》第44條、46條5項的規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有,新的勞動法規定,到期後企業不與勞動者續簽,按照每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的方式補償,未滿半年,按半年計算,未滿一年超過半年按半年計算。

13樓:冰城小律師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合同的,且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如果你要求繼續與單位續約,單位必須同意,且必須與你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2、如果單位不同意續約,你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請求續約或者賠償;

3、依據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應當依據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你賠償,即以工作年限為標準,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公司應該賠償嗎?本人與公司之間已簽過了兩次合同了。按理應該是自動轉成無固定期限

14樓:李永輝律師

您好,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次續簽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因此從這個方面說您單位應當與您簽署無固定期限合同,但是不會自動轉換為無固定期限。

另外合同到期終止,非勞動者原因的,單位應當支付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予續簽,是否有補償?

15樓:南京馬律師

有補償,每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你的情況應該給予兩個半月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等於兩個半月的工資!

16樓:數字沒有感情

手機打,簡要!一,確定是勞動合同而非勞務合同,否則,無補償金!二,前兩次是否註明是固定期限合同,如果是,勞動者提出,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同意的,支付補償金!

三,兩次累計不足三年,支付3個月薪金作為補償金!四,如果你一個月前同意不續簽合同,則應由公司支付一個月薪金的補償金!

17樓:水果小貓

合同到期不續簽沒有賠償金。

此說活違返勞動合同法。

合同到期不續簽,應從員工入職第一天算起,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六個月按半個月計算。

補償工資基數為,此員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

這個叫經濟補償金,不叫賠償金。你們人資是不是抓你這個空子呢。

18樓:匿名使用者

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19樓:毓政苑

單位不續簽的話是有經濟補償金的,你可以要求2.5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款和第47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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