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影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厹白楣
到勞動仲裁投訴他,會解決的。
3樓:
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的,只是和企業鬥,你太弱勢了,你會請律師來維權嗎?不能就忍了吧
4樓:匿名使用者
跟他商量,不行就打勞動局**,在看他是什麼意思
我要辭職,老闆給我打感情牌,我該怎麼辦?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老闆真的對你不錯那你最好實話實說。不過要注意好尺度啊,別傷人心。實話有時候雖然不好聽,但是真誠。總比虛頭巴腦或者騙人被揭穿強。
6樓:匿名使用者
很正常,老闆是在為自己考慮,也說明你對公司是有用的,如果你為自己考慮就走,為老闆考慮就留,結果是你自己看著辦
7樓:
就委婉點講明這次必須要辭職,要表現出你堅決的態度,不要轉來轉去說不出句話,老闆一眼看出你猶豫的樣子,這樣雙方氣氛都很僵,更不用說要講出辭職的話了,還是支援你果斷點,這個很正常的,員工想走,沒有走不了的,打感情牌,未必是老闆跟你有感情,他可能是考慮到了自己的利弊,真心要辭,堅決點。
8樓:醜小鴨尋夢
看你自己想要的是什麼,如果想創新發展那就走,如果只是為了工作那就留下,畢竟現在好老闆不多見啊。
9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別說白了說你不想幹了要換工作什麼的,你那樣說他當然打感情牌啦,你應該用別的理由
10樓:夭夭過過
每個人都是自己生命中的主角,不要為了他人委屈了自己。
好好考慮下,最後注意還得自己定。
如果感覺值得,就留下。
不值得,就愛咋咋地,找個理由,比如加薪啥的感情是感情,工作是工作,親兄弟還明算賬。
11樓:國家企業政策網
你跟他說:很感謝你這些時間的支援與照顧、在公司我也學到了很多,但如果我永遠在你的庇護下成長,永遠也長不大,目前只是想趁年輕,出去先闖闖,以後成功的話,也忘不了你對我的栽培,失敗了的話,還希望老闆多多幫助。一個人要準備離職時,基本上沒有心思工作,既然我現在已經決定走了,勉強留下來也沒有上班的心思,還請老闆理解!!
基本這樣可以了,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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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迪卡朋鑫
我遇到過,不過不是我,我的師傅,你為啥辭職啊?他當時說家裡實在有事,老婆要跟他離婚,孩子要考大學沒人照顧什麼的的。說的可慘了,意思就是老闆你要能幫我解決我的家庭問題我就幹。
你要辭職,首先態度要堅決,千萬別老闆一說「別走了,我給你再張兩千塊錢」你就真的不走了,哪怕你走了以後後悔還能回來,我那個師傅辭職兩年後又回來了,工資翻一倍。
13樓:
真的想換的話就不要猶豫了。說些客氣話,要讓他看出你的決心。如果覺得不捨,就留下來吧
14樓:匿名使用者
談錢傷感情,談感情傷錢啊!
要是沒什麼前景,果斷走……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到底是想轉行還是閒現在的工資低了呢
辭職公司各種刁難不讓走,怎麼辦?
16樓:另辰
收集對你有幫助的資料,記得你的勞動合同一定要多影印幾份,一定不要拿出你的原件。辭職報告要一式兩份,一份給公司,一份自己留著,上面要有你自己的簽名和日期。並且要留存電子版,發給單位的時候,不僅要交紙質版的,而且要發到他們的郵箱,這樣你的傳送記錄可以得到保留。
對於他們說有事不讓走,你完全可以說找到新工作了,這樣做直接帶給你經濟損失。他們的保險也是不符合勞動法的,假期也不合理,所以他們是需要給你補交剩下3年的保險及一些賠償。
找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仲裁當然是可以的,你是完完全全的受害者。
17樓:卓行天下
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去直接申訴吧,帶上那你的勞動合同等材料,他們會幫助你的,很快就可以處理。
18樓:張娟律師
回答您好 我是律臨平臺合作律師 很高興為您服您如果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30天申請離職,單位不讓您走的,您這邊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是在試用期內不需要有30天的限制哦
提問就是我現在走他們就按曠工處理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回答這個您不需要擔心的,違法扣工資單位是要負一定責任的。
提問我是五月三十號交的離職報告,本來應該幹到六月三十號就能走她一直說沒有人不讓走,我前幾天說走把工作交接也交接好了就是不放人如果走的話就一直算曠工
像這樣的話我應該打什麼**舉報呢
回答這種情況您按照正常程式走就行,然後去當地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要求支付您的所有工資,並解除勞動關係。
提問回答
仲裁其實不麻煩,您可以拿著您這邊的證據去仲裁機構說明情況,他們會先給你單位打**的。
並不是只要去 就進行仲裁程式
如果您先不走仲裁,就先向勞動保障部門打**投訴更多11條
19樓:夢在遠方
很同意樓上的看法!不要太糾結,放開點!你能在這個單位幹四年,已經為自己修煉一個好名譽了,不要破壞掉!
不要計較那些小事情了,懂得感恩,想想吧,四年來,老闆沒一點值得你感激的?什麼也沒有,你學習了多少,做事善始善終,已經要走了,還不給自己留個好口碑?舍就是得,得就是失!
好好理解吧!
20樓:
還有不能走的 頂多算是工資比較虧 看你自己想不想走了 想走誰能攔得住你
21樓:捷夜鑲
你能在一家企業做四年,心地也正大光明—這樣的人矜貴。假以時日,你很有可能在某些方面有建樹。山水有相逢,不能輕易得罪人。
另外矛盾鬧大時有理不一定說得清,外面的人極易對你有誤會。因此你還是跟老闆夫婦協商爭取和平離職比較好。我們當地有個比較成功的企業家說過,解決問題最快捷的方法是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
打感情牌吧!不過,你應該認識到真相——你的心不是跟人家一路的,他們現在只是刁難你不是欣賞你;若留下來要麼同流合汙,要麼坐冷板凳。老闆永遠比員工對企業更重要;所以有矛盾時走的往往是打工的。
試用期內辭職不讓走怎麼辦 5
22樓:柯艾
試用期期間,只要提前三天通知了公司,並把工作交接好,即使公司不讓走,員工也可以離職,公司也應該支付試用期應得的工資。如果在提出離職申請後,公司不讓走,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注意事項:
1、試用期辭職的程式及手續: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只需要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試用期辭職的通知,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勞動者繼續上班滿3天,在第4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相關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2、試用期辭職信、試用期離職信、試用期辭職報告、試用期離職報告、試用期辭職通知書、試用期離職通知書、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等書寫方法。
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具體規定內容來書寫即可。範文可以通過試用期辭職信、試用期離職信、試用期辭職報告、試用期離職報告、試用期辭職通知書、試用期離職通知書、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範文來閱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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