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期滿依然不能離職我該怎么辦,離職期滿依然不能離職我該怎麼辦

時間 2022-09-21 04:55:05

1樓:揚岑

「jlsylyb」回答的很詳細了,我再補充幾點,只能先申請勞動仲裁,對方不承認你是他們公司員工的話,你就要先申請仲裁確定勞動關係。你要蒐集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同公司員工的證言,工作服,考勤記錄,工資條,打官司,證據最重要。

找個專打勞動糾紛的律師,特別授權,讓他弄去。律師費可以協商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老闆還真不懂事,本來是一件兩面都高興的事,偏偏要弄出些風波來。

好,那你只有採取非常規手段了。

向勞動仲裁申請仲裁。

訴求如下:

1、判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元(去除第一個月工資,其他再要一遍,最多11個月工資)

2、判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從入廠到離廠期間的。)

3、判令因被申請人未按時足額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並由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你不明白,可以去**的司法局申請免費 的法律援助。

如果單位好說好商量,你也可以和解,雙倍工資畢竟是懲罰性的,不是你應得的。其他的應當要。

合同期滿,已經多做了大半年,現在因為個人原因想離職,公司以公司忙為由不讓我離職,我該怎麼辦

3樓:蓋普希金

辭職需提前30天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通知單位。30天時間一到,無論單位同意或者不同意,勞動者都可以辭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樓:樹絹

三月份已經到期了的,後面沒續簽

合同期滿離職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期滿離職需要辦理的手續分為兩種,辦理的手續不一樣:

1、一種是單位不願意續簽;

2、一種為勞動者不願意續簽;

單位不願意續簽:

1、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不續簽合同,將按照勞動者服務時間給勞動者補償金,每年補償一個月工資(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按半年計算;

2、可以按約定的離職日期,辦理離職;

(1)交接工作;

(2)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

(3)核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補償金總額,約定發放時間;

(4)人事傳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

(5)憑藉離職證明和《勞動合同》去社保局辦理失業保險證,按月領取失業保險;

(6)憑藉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勞動者不願意續簽:

1、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不續簽,公司不發放補償金,不能領取失業保險;

2、按合同到期的日期按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

(1)交接工作;

(2)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

(3)核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約定發放時間;

(4)人事傳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

(5)憑藉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樓:活蹦亂跳的阮白

合同期滿離職需要辦理的手續分為兩種:

一種是單位不願意續簽;一種為勞動者不願意續簽。

單位不願意續簽:

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不續簽合同,將按照勞動者服務時間給勞動者補償金,每年補償一個

月工資(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按半年計算;可以按約定的離職日期,辦理離職。

勞動者不願意續簽:

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不續簽,公司不發放補償金,不能領取失業保險;

按合同到期的日期按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

需要辦理的手續有:

a.交接工作;

b.退還各種公司公有財產;

c.核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約定發放時間;

d.人事傳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

e.憑藉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7樓: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拓展資料

更換工作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可按規定隨同轉移至新單位繼續參保。

1、如果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轉移,本人帶好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養老保險手冊,到社保中心填寫《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職工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申請表》,到轉移視窗辦理轉移;

2、如果在統籌地區內或同一市內,當從某單位辭職後,只需該單位辦理退工停保手續,新單位辦理用工參保手續,社保關係自動轉入新單位。

參考資料-勞動合同的解除

8樓:魔幻的小

1.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不續簽,公司不發放補償金,不能領取失業保險;

2.按合同到期的日期按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

a.交接工作;

b.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

c.核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約定發放時間;

d.人事傳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

e.憑藉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就是說辦理離職手續,交接工作和最後工資的結清可以同步進行。如果沒有交接工作,那麼最後的費用公司也可以不用結算。也就只能有這點東西能要挾員工,還有就是有沒有簽訂保密協議等,有個2年的保密期限。

所以和員工相互溝通好最重要 。

9樓:無風也無雨

1.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不續簽,公司不發放補償金,不能領取失業保險;

2.按合同到期的日期按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

a.交接工作;

b.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

c.核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約定發放時間;

d.人事傳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

e.憑藉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就是說辦理離職手續,交接工作和最後工資的結清可以同步進行。如果沒有交接工作,那麼最後的費用公司也可以不用結算。也就只能有這點東西能要挾員工,還有就是有沒有簽訂保密協議等,有個2年的保密期限。

所以和員工相互溝通好最重要 。

1、勞動者要寫辭職信。把握好辭職原因,主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也享受不了失業金;勞動者以非自己意願辭職,那麼可以享受經濟補償和失業金。

2、勞動者要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在月頭遞交辭職信,找公司離職簽字同意。

3、勞動者按照公司人事部管理辦理離職手續,可能要按離職單,找各部門經理簽字同意。

4、工作交接後,公司人事部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給勞動者社保手冊、員工檔案,結清剩下的工資。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社保和人事公司會自行處理,不需要你自己來辦,否則公司還要為你繼續上交社保,從企業的利益講他不會讓這種情況發生。離職證明一定要開,它可以證明你是因友好原因離開原公司,否則會影響你的下一個公司對你的信任,甚至影響到你找工作

11樓:村裡那點事ta佱

我勞動合同到期了,已經都超過了一個多月了,公司還沒主動找我續簽合同,我就向公司人事詢問,

意思就是不和我續簽了

第二天我去辦離職,人事說沒接到通知辭退我,部門經理也不承認了,狡辯說只是找我談話

(我很生氣,我都幹了2年多了,一會說不用一會說用的)說離職還得讓我寫辭職信,我沒寫,因為也不是我主動提出不幹的然後我就辦理了離職手續

兩個月後,我去領單位社保關係,其中沒有失業保險領取單,說我是主動辭職的,不能領取失業金。(本人每月都扣失業保險)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

因病**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單位讓辭職,我該咋辦?

12樓:baby無知的螞蟻

不要辭職,要求單位辭退,否則不離職。員工因病不能勝任工作,單位可以辭退員工,但是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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