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有權辭退不能勝任工作的職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二)項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公平性和調整崗位依然不能勝任工作,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還應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考核不合格,如果是對實際工資進行考核不合格,是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經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依然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衣服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對考核不合格的人員解除合同,有選擇權,有的留下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者如果因為某項或者某個方面考核不合格,不能等同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合同於法無據,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主張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baby無知的螞蟻
單位是根據員工的不能方面考慮,並不是能力一樣的人都會享受同樣的待遇。其中包括了情商。還包括和其他人員關係的處理能力。
公司績效考核具體方法是不是應該告知員工,如果有考核不合格就被辭退的條款員工可以不簽字嗎?
3樓:合易人力資源管理諮詢****
一、公司績效考核具體方法應該告知員工。
公司績效考核的目的是提高員工的績效,所以績效考核的內容、目標、考核標準、考核結果應用等都要告知員工,並與員工溝通達成一致,才能讓員工明確努力的方向,並願意付出努力;如制定的考核方法只是單向告知員工,沒有雙向溝通的過程,也不利於調動員工的積極性。
二、「考核不合格就被辭退的條款」是違反勞動法的,員工可以拒絕簽字。
勞動法規定:「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所以說:員工考核不合格,即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不能直接辭退。
4樓:資料乾貨
勞動法較傾向於保護勞動者本身的合法權益,但是自古以來都是天理、國法、人情並行的,地方要發展,離不開企業的報稅,無形之中地方的勞動監督機構會有地方保護主義存在,多少會替企業考慮,只要是利於企業發展的公司用人制度,一般勞動部門是不會有太大的干涉的,所以你說的問題,員工作為個人當然有不籤的權利,但是不籤的話你就不適應在這個企業待下去了,你要是不籤就要考慮離開這個企業。
至於績效考核具體的考核辦法這一點的知情權每個員工都有,一般企業開始實行一個新的考核辦法制度的時候會提前公示,如果各部門經理沒有異議的話,就開始執行,作為基層員工可能會存在直接上級沒有及時傳達到位的原因而導致不知道具體的考核辦法,也有可能你自己沒留意公司的公告欄。如果確實是因為公司壓根就沒有公佈具體的考核方法,考核開始執行的時間等等,就冒然開始績效考核的話,那這樣的公司也沒什麼人性化可言了,且管理層也是不夠負責,想到一處是一處,做事不經大腦,聽風就是雨,老闆說啥就是啥,根本就是一個機器,不會提醒上司注意哪些問題。這樣的公司不夠正規,勸你早點離開尋找大一點公司。
5樓:匿名使用者
績效考核的方法應該告訴員工,要讓員工清楚自己哪些環節可以做的更好。考核不合格辭退,是需要補償金的,員工也有權利不簽字,但是公司必須舉證員工因為什麼被辭退,而且考核扣款也是有規定的。
6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是必須將具體的考核方法告知員工,並與員工進行充分的溝通,滿足並滿足員工合理的需求。
如果考核不合格需要進行績效面談,幫助他們找到問題根源,提出改善建議。
如果有考核不合格就辭退的條款,員工可以提出異議和改進建議,雙方共同達成協議。如果員工覺得績效指標是一個無法完成的任務,需要合理的理由,在這樣的情況下,可以不簽字。
績效考核不合格能作為辭退的理由嗎
7樓:詠夜平安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辭退。
也就是說,你績效考核不合格,且公司給你調整崗位後依然績效考核不合格,才能辭退你。單一績效考核不合格是不能作為辭退理由的。
8樓:hq大漠孤煙
樓上說的很多,績效考核的目標不在於辭退,但是可以將員工產生差異的體現出來。
可以作為人事管理,薪資管理的依據。
如果想因為績效不合格辭退,直接辭退是不妥當的,一般採用折衷的方式,轉崗培訓一般操作性較低,比較通用的做法是設定績效紅線,與薪資掛鉤,對於不符合要求又想辭退的人進行降薪處理。
前提是,有相關的制度檔案作為支撐。
績效考核公司想怎麼考核就怎麼考核麼?不合格被辭退合理麼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不合法,如果被辭退,屬於違法辭退,應當支付賠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 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10樓:鹽城市區律師
這種考核辭退無效,可以勞動仲裁恢復工作。鹽城律師柏志海。
11樓:十年之後陌生人
績效考核不是公司想怎麼考核就怎麼考核的,績效考核也是有方案和規定的,不合格就被辭退好像得看情況吧。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申請勞動仲裁。
銷售人員,業績考核不合格,公司可以辭退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作為考核者發現考核不合格,如果你們雙方有協議等,如果考核不合格,公司是有權辭退的。
但作為一名合格的考核者,應該在出現不合格後作出分析。1:什麼為不合格? 能不能聽取下被考核者的心聲,要不然還會出現另一個不合格者。當然你存心想辭退不合格另論。
不管那種辭退那是支付補償金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合同的簽訂時間和內容是怎麼樣的,不能隨便辭退員工,違反勞動法。
績效考核不合格能作為辭退的理由嗎?
15樓:露姑娘很有趣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仍不能勝任工作」,可以不予考慮。也就是說,你的業績考核不合格,而公司在績效考核不合格後再給你調整崗位,可以辭退你。
一次績效考核並不是解僱的理由。
試用期到期前公司以考核不合格辭退員工有補償嗎
16樓:xinxin相印兒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六條相關規定,在試用期間被用人單位辭退的勞動者,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具體條款如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試用期受傷算工傷。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賣保險還得有考核嗎,考核不過就會被辭退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所有保險公司的業務員都需要進行考核,清理沒業務的人,留下骨幹力量。
18樓:馬會鋒無悔
最普遍的介紹:合同問題特點是什麼:辭退。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勞動合同法。
其它含義:績效考核,如果簽訂勞動合同,一次考核辭退。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勞動仲裁投訴。
19樓:今非昔比鈞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對績效考核不合格員工,如何合法辭退?
20樓:遠巨集
首先,在公司的規則制度中明文規定,員工績效考核不合格可以辭退,同時對於績效考核指標設定時,必須量化的指標,不可以是人為的主觀意識的認為不稱職,並將此不合格的相關證據白紙黑字列印出來,給員工簽名確認。
這樣在有員工簽名認可的前提下辭退員工,才能保證假如勞動爭議時企業有證據合法辭退。
21樓:新手八十八號
說簡單點有這麼幾點:首先,要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然後,要有培訓或者調整作業。
最後,員工任然不能勝任工作。這樣才能合法辭退,而且績效考核不過關不等於不能勝任工作,績效考核需要與勞動合同裡的工作內容,工作範圍,工作時間地點,工作量相符合才行。
22樓:粵語就是廣州話
其實績效考核就是獎金的範圍,在合法工作日上班,剔除加班費等等後,低於當地地級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就是違法。首先看績效考核的標準,再看是否合法和合理。
2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問一下,與員工簽訂的勞動手冊裡是否有關於績效考核不合格,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文?又或者公司的正式檔案裡有相關規定的,並明文展示給員工看過的(比如傳閱後讓員工簽名確認的)?
如果有的話,可以按照相關約定或規定予以處理。如果沒有,一般情況下都是予以勸退的方式,和員工協商要求員工自離(當然,相對的,會給予一定經濟補償,比如一兩個月的工資),又或者有人情味一點,可以先警告,再給員工一次機會,如果員工在下次考核期後再不合格,員工自己也會辭職的。
當然,如果沒有相關約定而員工也不聽勸告的話,確實很難處理,一定要辭退員工的話,就只有按照法律規定給予相應補償金了。
連續兩次績效考核不合格是否可以辭退,賠償是什麼
1.公司的這個規定不合法,這不是公司可以辭退勞動者的法定理由。2.公司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你同意離職視為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3.轉崗降級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公司必須和你協商,必須經過你同意,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4.經濟補償金按照你在該公司的已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
績效考核不合格屬於不能勝任工作么
績效考核不達標 並不完全等於 不能勝任工作 因為法律並未對 績效考核不達標 進行規定,但對 不能勝任工作 有明確的規定。若用人單位希望使 績效考核不達標 構成 不能勝任工作 繼而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調崗的,建議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考核的內容需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符合同工種 同崗位工作人員的工作 在...
請問試用期滿不合格,被辭退 不給工資,說是白乾,這合法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國暉律師事務所 試用期結束被辭退不給工資是違法的,即使職員是處於試用期,並且單位確實可能會以其不適用該職位為由將其辭退,但是在其上班期間如果有工資,在職員離職時也是需要支付其薪資的,否則該職員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起訴。 蒼洱白子 試用期不合格的,公司辭退員工的,也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