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事實婚姻應該怎麼離婚問題,新婚姻法關於事實婚姻離婚怎麼規定

時間 2021-10-21 11:26:57

1樓:華律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規定,未按婚姻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因此,事實婚姻如雙方要離婚必須到法院起訴。

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係的起始時間,再進一步認定哪些屬於婚內的共同財產,並依法進行分割。如果證明不了雙方在2023年2月1日以前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通常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此時,法院會要求雙方補辦婚姻登記,補辦以後,按離婚程式處理;不進行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樓:蒼公攜天西歸去

關於事實婚姻,如果沒有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夫妻只按一般的同居關係予以解除。

最高院關於《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作出了規定。該規定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作為劃分的依據。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訴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023年2月1日以前的事實婚姻,不管是否補辦登記手續,法律承認其效力,因此,在離婚時按照合法的婚姻關係處理,夫妻之間具有合法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尤其財產分割權、子女撫養權和財產繼承權。

2023年2月1日之後的事實婚姻,要想離婚時享有合法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必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否則,只按一般的同居關係予以解除。這樣,當事人之間就沒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而只享有同居關係的權利和義務,如夫妻財產權、繼承權等。

3樓:安徽葛律師

在2023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法院審理中以下方式處理:

1、2023年以前雙方共同生活,並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也就是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歲,雙方不是近親,沒有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疾病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在一起以夫妻的名義生活,構成事實婚姻。

2、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另一方不同意的,法院應依事實婚姻處理。也就是說第一次起訴離婚,沒有法定的離婚理由,法院不應該判決雙方離婚。

在2023年2月1日之後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法院審理中以下方式處理:

1、2023年2月1日之後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並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也就是 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歲,雙方不是近親,沒有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疾病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在一起以夫妻的名義生活。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法院首先讓雙方補辦結婚證,結婚的效力追溯到兩人同居生活時。

2、2023年2月1日之後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並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其中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法官告之補辦結婚證,但男女雙方都不同意補辦結婚證,那麼法院就會判決解除同居關係。

4樓:周甲德律師團

目前法律上沒有事實婚姻之說,領取結婚證就存在婚姻關係,沒有領取結婚證雙方就不存在婚姻關係。

5樓:風雨中的北湖

首先他們屬於事實婚姻。既然事實婚姻,雙方的離婚協議未經婚姻登記部門認可,辦理離婚手續,那麼他們的婚姻關係依然存在。離婚協議無效。

可以協商離婚,但必須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也可以通過法院起訴離婚。

6樓:李右丞

我國對於事實婚姻的法律上認可這些年是在變化的,2023年2月1日之前是承認事實婚姻的,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28日之間是不認可事實婚姻的,這個期間沒登記的都屬於非法同居關係,可以自行解除。而在此之後,未登記的仍認定為同居關係,如起訴到法院應補辦結婚登記,登記之後可以追認之前的同居關係為夫妻關係,但這種同居關係仍可自行解除。

因此,根據你的陳述,雙方簽訂了明確的分手(離婚)協議並實際履行的,應當有效,雙方不存在任何婚姻關係,不需補辦登記和訴訟。

7樓:匿名使用者

事實婚姻可以通過雙方認可的離婚協議書解除,但是必須通過某種方式證明這份協議是表達了當事人的真實意願。比如通過公證。

現在情況下,我建議你們到公證機構,公證當初的離婚協議代表了你們的真實觀點,就算離婚了。離婚協議上的條款也可以得到認可。

8樓:不是沒事幹

你好,這個問題司法實踐中有很多不同的解決辦法,各地不盡相同。

雙方關於財產和子女撫養的協議應當被認定是有效的,司法實踐的通常支援事實婚姻雙方自主解除同居關係,也認為協議簽署之後,雙方事實婚姻宣告終結。但是行政程式上,因為婚姻登記機關從未辦理過結婚登記,故而也不可能辦理離婚登記。

如果為了防止日後出現什麼問題,有兩種辦法供你參考一是將協議書遞交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協議書有效。

二是對協議進行公正。

9樓:

你好事十婚姻,簡單一點需要怎麼離

新婚姻法關於事實婚姻離婚怎麼規定 15

10樓:華律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規定,未按婚姻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因此,事實婚姻如雙方要離婚必須到法院起訴。

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係的起始時間,再進一步認定哪些屬於婚內的共同財產,並依法進行分割。如果證明不了雙方在2023年2月1日以前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通常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此時,法院會要求雙方補辦婚姻登記,補辦以後,按離婚程式處理;不進行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11樓:無明妄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94年以後就是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了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你們屬於同居關係,不是事實婚姻。雙方分開就是解除同居關係。你可以與女方協商財產的分配等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估計你們這種情況就是到了法院,法院也是讓你們先庭下和解的,會讓你們進行協商。所以自行協商出結果最好。實在不行了,再起訴到法院,這樣無論法院怎麼判決雙方都會信服。

12樓:葉奶錄律師

您好,從2023年2月後就不存在事實婚姻了,你的情況屬於同居關係,不存在離婚的問題。但對於同居期間,屬於各自的財產歸個人,有證據能證明是雙方共有的,需要分割。至於對方要求的20萬元,基本上得不到法院的支援。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這是解除同居關係。不是事實婚姻。至於財產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如果房子是你的名字不用補20萬

14樓:張燦輝律師

沒有辦理結婚證就不屬於事實婚姻,只是屬於同居關係,男方需要返還女方裝修以及買車的錢,但是要20萬是沒有理由的

15樓:張明律師諮詢

屬於非法同居關係,不存在離婚問題。直接分手就可以了。另外女方拿錢買車及借款可以予以返還,要20萬沒有法律依據

16樓:八大處西山晴雪

第一你的結婚屬於非法的,叫非法同居。

第二你倆好好的調解協商吧。好說好散。

第三自己雙方自行解除同居關係。

17樓:資深律師葉文波

你們屬於同居關係,裝修費,電器費一人一半,買車你出的錢可以要求女方返還

關於離婚和事實婚姻的問題,離婚後一直生活在一起,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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