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姻訴訟問題,關於離婚幾個法律問題的思考

時間 2022-07-08 11:10:02

1樓:上海l律師

1、對的

2、只有在你們名下的財產才是共同財產

3、共同財產原則上均分

4、對方有過錯的可以要求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向法庭舉證他非法轉移共同財產

請從婚姻法的角度談談父母訴訟離婚時必須處理好哪些問題?

3樓:裴蓁律師

屬於民事訴訟關係,誰主張誰舉證,沒有足夠證據,難以如願以償

關於離婚幾個法律問題的思考

4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需要注意什麼

1、離婚解決三個問題:夫妻身份關係、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養;

2、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訴訟離婚;

3、協議離婚到民政局,訴訟離婚到法院;

4、協議離婚即夫妻雙方協商,協商好第1項,簽字後,領離婚證,離婚;

5、訴訟離婚即打離婚官司,依法律規定的程式辦理,判決離婚結案;

6、共同財產,原則上平分;

7、子女的撫養,原則上共同分擔;

8、協議離婚對財產的分割不服,離婚一年內可申請重新分割,法院應當受理;

9、離婚訴訟屬於專業訴訟,委託專業律師**。

離婚時要注意以下事項:

1、儘可能的儲存好有效的證件、財產憑證等。主要資料包括:結婚證、購房協議或房產證、車輛買賣合同、發票、存摺存單、借條、**帳戶、貴重財產發票,上述憑證即使拿不到原件,也應當儲存影印件留做底案,帳戶號均要詳細作記錄。

2、個人財產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對方拿走,婚姻案件中經常發生一方當事人的工資卡、手機、個人貴重首飾,甚至是自己父母贈予的有價值財產被另一方奪走的情況。

3、注意儲存或取得與婚姻訴訟有關的證據:這些證據包括針對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包括針對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的,包括針對對子女撫養監護權的方方面面,例如有的女性遭受了家庭暴力,未及時報警並就醫,造成了證據的滅失。

4、保持冷靜,抓住有利時機進行離婚的談判或調解工作。許多婚姻糾紛不一定需要對簿公堂才能解決,通過親友的介入或律師的介入,在雙方中間進行調解,有時也能促成雙方和氣的解除婚姻關係。

5、一旦條件成熟,立即著手準備起訴的材料,包括確定法院的管轄權,書寫民事起訴書、授權委託書,準備結婚證、身份證、大宗財產憑證及訴訟費,同時要提起財產保全的,還應當書寫「財產保全申請書」,請求人民法院主動調查蒐集證據的,還應當準備「調查申請書」,另外所有的相關證據材料都應當全部備份。參考資料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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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訴訟 20

5樓:匿名使用者

對你的問題我給你提出如下建議:

1.關於你說的那些聊天記錄和手機簡訊內容,如果你確定是那男人的無誤,你可以收集、儲存下來,是能作證據使用的。但單憑這點證據是不夠的。

2.你說要請什麼偵探的事是不能做的。因為按人國相關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是無效的。

3.更具體的你可以找個專業律師,向律師諮詢更詳細的解決辦法。

6樓:匿名使用者

沒那麼複雜,想離就離吧,如果想離了過不了了就分吧。

關於離婚訴訟案件

7樓:靜的窒息

離婚是夫妻雙方之間的事情,原告起訴離婚法院是不會爭取孩子意見的。如果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法院會依法判決離婚,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法院會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孩子已經成年,如果在判決離婚的的時候,是不需要承擔孩子撫養的義務。

二審中作為被告來講,可以要求原告承擔撫養費,但是一般情況法律是不予支援的。

8樓:匿名使用者

1、法院是否判決准予離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子女的意見僅供參考。《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被告堅持不同意離婚的話,像你介紹的情況,第一次起訴離婚一般都不會判准予離婚的。畢竟夫妻雙方結婚多年,說明夫妻感情尚可。

3、你已成年,從法律上講父母沒有義務撫養你,故法院不會支援撫養費的請求的。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條也明確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9樓:京東北

1、和你沒有關係,你同意與否,法院第一次以調解為主,只要有一方不願意離,都不會判決裡婚的。

2、第一次不判離,那半年以後如果原告在起訴,這個時候法院會判決裡婚。你是上學上的有點不知道社會了,超過18週歲的話,雖說你還在上學沒有自立,但是給付撫養費是自願原則,也就是說可以給也可以不給,那就要看你父親願意不願意給了,要是明確表示不願意給付撫養費,那這個法院強制不了。

10樓:敏敏情感答疑

離婚訴訟,是指婚姻關係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與另一方解除婚姻關係的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時,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11樓:王鑫律師

1、你現在26歲了,已經不能要求撫養費了。

2、法院判決離婚不會徵求你同不同意的。

12樓:董

1、離婚考慮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你應經成年好久了,一般來說法院不會考慮你這個因素;其實被告可以不同意離婚,在法庭上主張夫妻感情很好,沒有達到破裂的程度。至於具體理由就靠被告去說了。

2、撫養費是給子女的,而且是未成年子女,你顯然已經不屬於此列,即使你再繼續深造。父母之間是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即使離婚,當一方生活有困難時,可以酌情考慮。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13樓:張建徽律師

1、跟你沒關係;

2、你這麼大了,哪來的撫養費?

14樓:不草草了事

是你離婚還是你父母離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15樓:含笑飲毒酒

最高法《》詮釋 最高人民法院 梁書文等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e68a84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32643834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原則界限。

夫妻感情是婚姻關係的基本要素。離婚糾紛的產生,一般都是夫妻感情的變化造成的;其他各種產生離婚糾紛的原因,無不與夫妻的感情狀況有關,歸根結底都是通過感情的變化而起作用。十分清楚,如果感情確已破裂,婚姻已經「死亡」,就應當依法予以解除。

如果感情尚未破裂,婚姻關係仍有繼續存在的條件,就應當依法予以維持。 對於夫妻感情狀況作出的判斷,是處理離婚糾紛的關鍵。這是一個比較複雜和難度較大的問題。

但是,夫妻感情既然是一種客觀存在,它就是可以被認識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決不能憑當事人單方面的主張,只有經過全面的調查研究,才能作出符合事實真相的結論。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一般可以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進行考察。

從婚姻基礎上,可看出以下幾點:1.雙方的結合是自主自願的,還是包辦強迫的;2.

雙方在婚前經過充分了解、慎重考慮而結合,還是由於缺乏生活經驗或其他原因草率結合的;雙方結合是出於真摯的愛情,還是出於愛財等錯誤動機。這些因素,直接關係到婚姻的質量,對婚後的感情和離婚糾紛產生原因等,都會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從婚後感情上,可考慮以下幾點:

1.思想意識和道德品質;2.工作狀況和經濟問題;3.

志趣愛好和感情溝通;4.生活作風,兩性生活;5.家庭成員關係特別是婆媳關係等。

這些都會程度不同地反映到夫妻感情上來,並且,這種影響又因人而異。夫妻同居一家,朝夕相處,在發生離婚糾紛時,不論是哪一方,都能從不同角度出發,舉出若干感情是好還是壞的事例,這在庭審中經常能看到的。所以,婚後感情與婚前繼承聯絡起來,立足於現實,具體分析。

從離婚原因上,各類糾紛情況不一。離婚原因可能是單一的,也可能是多方面的;一方提出的離婚原因可能是真實的,也可能是虛假的,甚至故意製造種種藉口,用以掩蓋自己的真實動機。離婚原因還有直接和間接、遠因和近因之分。

因此,須查明產生離婚糾紛的真正的、主要的、起決定作用的原因。只有這樣,才能有針對性地做好調解工作。 從有無和好條件上,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實際狀況,也要看雙方當事人的態度,包括堅持不離婚一方有無爭取和好的願望和實際行動。

此外,這方面的還有子女年幼需雙方共同撫育,近親屬對雙方離婚態度,都是法院做調解工作可考慮的因素。當然,能否和好的判斷只是一種估計和預料,「可能」並不等於「現實」。雙方當事人在離婚糾紛發生時的感情狀況,是一個客觀存在的既成事實,而恢復和好的可能,則可以通過當事人的主管努力,通過人民法院主持的調解工作來爭取。

只要雙方還有和好可能就要多做工作,創造各種條件,儘量幫助當事人把這種可能性變成現實。反之,對那些感情已破裂,調解無效,應依法准予離婚,不要拖延不決。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在本《意見》中列舉了十四種情形,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依據,前十三種十具體的,列舉性的規定,最後又以「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概括性規定加以必要的補充。

這十三種具體情況,或因違反《婚姻法》有關規定,或因婚前基礎和婚後夫妻感情缺乏,或因疾病和生理缺陷等,即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條,一方堅持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關於事實婚姻應該怎麼離婚問題,新婚姻法關於事實婚姻離婚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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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姻法》的問題,關於婚姻法問題

婚姻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

關於民事訴訟實效的問題,關於《民事訴訟法》訴訟時效問題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的第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