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姻法》的問題,關於婚姻法問題

時間 2023-03-18 02:30:03

1樓:網友

《婚姻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繼父(母)或養父(母)的子女沒有明確規定,如果不存在以上法律規定的條款符合婚姻法的規定,可以結婚。

2樓:塞凝絲

不允許,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之間的關係,適用子女關係的法律,這是不允許之間結婚的,如果沒有形成撫養關係,則可以結婚。

3樓:璃龐

1、法律禁止的是有血緣關係的近親屬不能結婚。

2、如果沒有直接的血緣關係的不禁止。

關於婚姻法問題

4樓:首典

你好,請息怒。

法律不是萬能的,法律不能也不應該涉足過多的領域。

婚姻內部關係式絕對的私人領域,法律是不調整的。因為,夫妻之間是財產共有關係,你如果認為老公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那試問如何去補償你呢?我們沒法的救濟途徑還主要是財產補償為主,如果讓你老公賠錢給你,那不是把你們家的錢從左口袋放入右口袋了?

如果你對這個男人徹底失望了,想要和他離婚了,這時候法律倒可以幫你的忙,由於你所說的上述情況,在分割財產時,也會適當照顧女方。

如果你還對這個家抱有希望,就多想一點柔和的而不是對抗性很強的辦法吧。

綜上,建議你以法律為後盾,明確自己的底線。同時,又不輕易揮舞法律的大棒,採用更加和諧的方式解決家庭內部問題。

5樓:

這個是你們的家務事,清官難斷家務事。你所謂的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指什麼呢?你說的事情你婆婆跟老公沒有侵害到你的權益。

個人認為這個時候你該跟你老公一起。他打工你跟他一起打工。首先要跟老公恩愛,多溝通。

那你婆婆再對你不好,老公心裡有個稱,自然偏向於你。

6樓:優雅月

你老公的錢=婚內共同財產=你的錢。

老太太不讓給,你老公的態度呢?他的態度很關鍵。也是你以後婚姻的關鍵。

請教《婚姻法》的幾個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1. 2023年2月1日之後已不存在事實婚2. 合法。

《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3. 不屬於重婚。

前一婚姻因未領結婚證, 且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屬於無效婚姻。

8樓:豆豆學語

1、不屬於事實婚姻。

一、不屬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進行婚姻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事實婚姻的要件有:

1、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欠缺形式要件。2、符合婚姻的實質條件。3、公開地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4、發生在2023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記條例》實行前。

二人是表兄妹,屬於法律禁止結婚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他們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不屬事實婚姻。

2、婚姻登記機關拒絕補辦結婚登記合法。

首先,並不是所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均可補辦結婚登記。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主體必須是已經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而只是欠缺法定結婚形式要件的男女雙方。

劉強與趙芳是表兄妹關係不符合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所以婚姻登記機關拒絕補辦結婚登記合法。

3、不屬於重婚。

二人只是同居關係,不屬於事實婚姻。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二人無需通過任何法定程式,均可以自由的各自與他人結婚,不會構成重婚。

9樓:匿名使用者

1.屬於事實婚姻,但是也屬於違法婚姻,因為沒有經過合法登記。

2.不合法,婚姻自由權。

3.不屬於,因為沒有登記結婚,事實婚姻沒有法律認可。

10樓:阿力波波

好專業的問題,解答不了。你還是去問問專業v律師吧。法度網應該有律師的。感覺表兄妹是不能結婚的啊。

婚姻法的問題

11樓:仲初世訪波

婚後購買房屋沒有協議,就是婚後財產。沒有辦法協商分割哦。

12樓:田瓊齋樂心

必須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是自己一方全款購買與另一方沒有任何關係,婚後財產要多多保留證據。

13樓:祖喬馬小萍

那則需要看財產的**是否是公正分割後的財產,如果是就不用擔心。

14樓:函沙褒瑩玉

婚後基本都是共同財產了。

自然是要分的。

除非你婚前買,證實這些是婚前,就沒有那麼麻煩了。

15樓:駱國丘悌

應該有他一半,因為是婚後財產。

16樓:榮資零思菱

婚後的個人所得,除去繼承所得之外,都屬於共同財產。

17樓:馬在偉

(1)甲、乙之間的財產約定協議是否有效?

有效。(2)乙是否取得約定財產的所有權?

取得。已辦理交付手續。

(3)甲是否有權單方解除協議,請求返還交付給乙的財產?

無權單方解除協議,請求返還財產不應支援。

18樓:網友

(1)約定有效,《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2)乙不能取得約定財產所有權,房屋屬於不動產,依據《物權法》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變更需要登記,未經過戶登記的不發生物權效力,故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轎車屬於機動車,依據《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取得轎車不完整的所有權,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3)依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甲有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但任意撤銷許可權於未交付並未轉移其權利的部分。本案中甲將轎車和房屋交付給乙,但均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故甲有權單方解除協議,請求返還交付給乙的財產。

婚姻法問題

19樓:網友

根據《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你可以比照上述規定,根據你自身情況確定哪些財產屬於一方所有,哪些屬於共同所有,一般而言,你婚後所得有一半屬於你妻子所有。

如果你去世,首先你的一半財產作為你妻子財產進行分割,其餘財產根據遺囑或者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如果你要立遺囑,最好進行公證,否則遺囑的效力很容易被認定為無效。

20樓:1打劫

1,你只能處分自己的那部分財產,共同財產不能~~

2,婚後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需要分給妻子~~

2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在外地;妻子在家擬造證據和理由;向法院起訴我,要離婚;我接了傳票;我該怎麼;書面回覆法院。

婚姻法問題 15

22樓:好心情站

(1)甲、乙死亡後,丙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能自然恢復;婚姻法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2)甲、乙死亡後,丙的養祖父母丁、戊有撫養丙的義務。婚姻法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關於婚姻法律的問題

23樓:咪咪的休閒時光

你可以要求賠償。

法律明確規定,婚姻中的一方有重婚的、與他人非法同居等法定情形的違反了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規定,為過錯方,因此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可以以此作為離婚的理由,選擇協議或訴訟離婚。女方的孩子屬於非婚生子女,對他沒有撫養義務。

但如果孩子是你的,那將不能離婚。不能離婚的情況:女子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下列情形的除外:1、女方提出離婚;2、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離婚請求的(例如,矛盾尖銳到會危及乙方或者孩子人身安全的地步;再例如,女方懷孕、分娩、流產的孩子系與他人通姦所致)。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4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主張無過錯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的,可以要求補償!

縱橫法律網 祝永根律師。

關於婚姻法的內容,關於婚姻法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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